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解读:这类“区别技术特征”无效!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笔者特别注意到,第二部分第四章6.4节(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的修订。 这一修改明确了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无贡献特征的直接否决权,也可看作是国知局尝试对过往某种惯用答复策略的纠偏。 官方新增案例释放的信号:告别对权要的拼凑式修改 审查指南在此项(6.4节)中新增了一句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 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 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同时还引入了一个关于照相机的案例作为典型。这个案例是一项解决“快门控制灵活度”的发明,在遭遇创造性驳回后,申请人选择在权利要求中加入“外壳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位置”等新特征。而这样的修改不能解决创造性问题的理由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些加入的新特征与本案的核心发明点“快门控制”存在任何关联,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在新规出台前,这种修改策略常被视为申请人的一种博弈手段。也就是说,面对创造性驳回,很多申请人习惯用“追加特征”的战术,逻辑也很简单:按照现有的规矩—— 然而,新规出台后,局势完全不同了。 改动后的影响:大幅降低审查员的举证难度 此次6.4节的修订,明显确立了“技术贡献”在创造性评价中的决定性地位,似乎直接逆转了申请人与审查员的攻守之势。 这一改动产生以下的冲击力: 第一,审查员不需要再找证据。 以后审查员再看到这种“凑数”的新加特征,不需要去检索,也不需要证明它是公知常识。 他只需要搬出新审查指南6.4节,强调:“该新加特征未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举证的责任便转移给申请人了。 第二,“整体性抗辩”不再有效。 这次修改也堵死了申请人答复时常用的另一个万金油话术:强调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的“整体性抗辩”。 审查员完全可以指出你本次加的新特征与权要中的原有特征无法构成一个整体——因为新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 不讲清楚新特征与原有特征之间的协同增效,仅靠一句“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想说服审查员,可能再也行不通。 应对策略:回归技术本质 本次审查标准的实质性收紧,告诉我们实务操作必须从形式转向内容: 1. 撰写阶段要言之有物 说明书中对不同特征的撰写质量将决定后续的答复空间。撰写时不能仅停留于罗列部件、扩展功能,而必须服务于同一个中心思想,即解决同一个核心技术问题。对于可能作为备选防线的次级特 […] …
中国判例研究|从最高法判例,探讨“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答复策略
最高法判例(中国判例研究|这件最高法判例,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我们可以知道,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非必须一字不差地照搬原文,只要修改内容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且明确地推导出来,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这一重要变化自然引发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最高法这么判是否合理?基于最高法判例来答复是否就高枕无忧?申请人又该如何看待和应用这种“灵活性”? 在上一篇文章中读者们进行了问题的探讨,那么今天我们也来说一说我们的看法! 这么判是否合理? 最高法放宽修改标准,实质上是回归到专利制度的初心。 专利法保护的核心一直都是技术创新本身,并不是完美的文本写作。因此,以往国知局近乎严苛的标准,虽然保障了专利保护的“确定性”,使得权利边界清晰,公众易于预见,却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一些有价值的创新可能仅因为撰写上的微小疏忽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无疑就偏离了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 就案件本身而言,最高法的推理并非主观臆断,而是遵循了客观的技术规律。 事实上,很多技术方案内部都存在着功能上和结构上必然的对应关系,例如,描述了一把“锁”,就必然隐含了一把“钥匙”;描述了一个“发射器”,就必然意味着系统内需要一个“接收器”。刻意忽略这种内在逻辑联系,只进行文字对比,反而违背了技术的客观规律。 因此,最高法选择抛弃机械的“逐字比对”,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合理、直接地推理出来”这一标准,无论从动机还是结果上来看,都具有其合理性。 既然判决合理,那答复“这么写”怎么样? 说明书没有,我们也照样修改权要,而且给出这样的修改理由:“虽然说明书未字面记载B,但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B的功能实现必然依赖于A的存在。这种功能上的对应关系是技术上的必然联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文直接且毫无疑义地推导出B的存在,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你觉得这样答复怎么样? 上述答复通过技术推导,证明修改内容是“毫无疑义”的,这样的答复不仅符合专利法保护创新的本意,甚至可以直接引用该最高法判决来做背书,提高抗辩的说服力。 但是,这样的答复方式能次次都为你开绿灯吗? 事实上,一旦脱离了“逐字比对”的安全区,这种灵活性会带来不可忽视的“逻辑认同”风险! 有时候,在你眼中“毫无疑义的推断”,在审查员眼里可能只是“想当然的猜测”。脱离了“逐字比对”的硬 […] …
产品还在优化,该不该申请专利?
做研发最懊恼的时刻是什么? 比起研发阶段打磨产品,更令人懊恼的是——当你终于把产品研发出来准备申请专利时,却发现竞争对手早就提交了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还成为你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 那一刻,你会恨不得抽自己两个大嘴巴:“明明产品思路几个月前就有了,要是早点申请专利就好了!” 但专利就是这样,早一天是资产,晚一天可能就是废纸。 为了避免这种“想抽自己”的情况,关于专利申请,有几句大实话你必须得听。 专利不认“成熟度”,只认“更早申请” 而很多工程师对“产品还没打磨好”这件事特别敏感——如果产品不够稳定、模型还没跑顺、代码里还有一堆to do,他们就会想先把产品打磨好了,再考虑申请专利保护。 但专利不认产品成熟度,只认谁更早申请。 技术是否成熟、用户体验如何,这都不是专利申请的范围。专利看的是:技术逻辑通不通?方案是否具备可实施性? 只要有了核心思路、关键步骤能描述清楚,即便代码一行没写,你依然能提交专利申请并成功拿到授权。 你想憋大招?小心对手抄近道! 但任何创新都有“撞车”的概率,你能想到的痛点,世界上有N个团队可能都在尝试解决,拼的就是谁先想出来并申请成为专利。 所以在研发阶段,“快”就是一切。 如果你一心因为完美主义较劲,迟迟不启动专利,可能看不见的对手已经抢占了时间先机——别人先申请专利把你挡在市场门外,一挡就是20年。 制度给了你后悔药,为什么不吃? 很多研发还有这种担心:“可是我先申请了专利,要说后面优化出了更好的方案怎么办?之前的申请岂不是废了?” 其实现在的专利体系,有很多机制能让你申请专利了,还能继续优化技术,今天就为你分享几招。 第一招:用“优先权”占坑,把时间锁死 当你有了一个大概的想法,就可以先交一个专利申请,锁定一个较早的申请日。 然后在接下来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里,慢慢优化技术。等方案成熟了,再交一个新的申请,并主张前一个申请的优先权,这样就能把改动的技术细节补进去。 如果在后申请加了新技术内容,这些新技术内容可能享受不到优先权日(原技术内容是可以享受的)。所以,这招还有个前提:切勿提前公开先申请的专利。 否则,提前公开的优先权有概率成为在后申请里新技术内容的现有技术。 第二招:利用临时申请制度,抢占申请日 如果你的目标市场包含美国,你就可以花很少的钱,先交一个美国临时申请去抢占申请日。 美国临时申请是美国专利的特殊制度。美国临时申请不需要 […] …
新就任IPR,专利工作的头两件事是什么?
一个朋友跟我夸他们公司新来的IPR很靠谱。刚上任不久,为什么能这么快获得认可? 他说:“看到刚来做的两件事儿,当时我们就觉得可以放心了。” 这两件事儿到底是什么呢?今天跟大家聊聊。 第一件事:守住关键期限 在专利工作里,有一句老话:期限就是生命线。其他事情今天没做,明天还能补,但专利期限一旦错过,基本就难补救。 为什么这么严重?因为专利制度就是靠“期限”来运转的。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行动,法律就会直接剥夺权利。有些国家更绝,一旦过期,连补救的机会都不给。即便能补救,往往也需要额外花费几万、几十万,还不一定稳妥。 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例子。比如漏了优先权期限,海外市场直接堵死,你想保护的市场从源头上失去了机会。比如错过了PCT 落地期限,可能几十个国家都进不了,尤其像韩国这样的国家,不给补救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新任 IPR 上任后,第一件事必须是:先把在途案件的期限盯住。一旦因为先去忙别的而错过,很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盯期限,绝不是小事,而是根本。别的事都可以等,唯独这件事不能等。 为了快速开始,最好第一时间让代理机构配合准备一张所有在途案件的期限表,赶紧核实临近期限的事项。 第二件事:和领导聊清楚目标 守住期限只是新任IPR的开始,IPR 的价值更在于“做真正对的事”。 什么叫真正对的事?用有限的预算帮企业解决问题。所以,就得先弄清楚:专利工作要帮企业解决什么问题? 其实就是要跟领导聊清楚专利工作的目标。 目标从来都不是简单的“申请多少件”,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说。 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保护新技术/新产品,需要通过专利来锁住权利,避免被对家抄袭。这时就需要聊清楚: 但如果解决的是:通过专利体现技术实力,那就要搞清楚: 此外,产品要上市,规避侵权风险也是企业常常需要考虑的。要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前提是清楚: 只有目标聊清楚了,IPR才能知道当下是先做专利申请规划还是先去做风险排查,专利申请规划该怎么做?否则,IPR 很容易陷入“忙,但无效”的状态。 可能这几种典型情况,你也听过。 产品在美国要上市了,但你却在忙着对挖掘技术、申请专利。领导问你,我们进入美国安全吗?有侵权风险吗?这时候你才发现,比起申请X件专利,企业当下要解决的是产品能顺利入市。 公司计划上市了,领导问明年有多少申请能拿到授权?回头一查发现申请都没走加速,而且当时一心考虑的是保护产品,所 […] …
说明书里少写一句话,这份美国专利申请被认定为支撑不足
有些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总让申请人感到一种“说不出的憋屈”:明明觉得说明书写了,但审查员却认为支撑不够,不符合授权条件。 而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妥协——修改甚至删除权要特征,如果是关键特征直接影响专利结果和价值。 尤其是在美国,对§112审查向来严格。 今天这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书少写一句,保护范围就此受损”的真实故事。 先看案情,你觉得“撑得住”吗? 某件美国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检测指纹的传感器(大致结构如下图所示),审查员认为权37得不到说明书支撑。 看看下面的权要和说明书,你认同审查员吗? 说明书中关于“偏振器”的描述如下: “传感器10可选使用偏振光。入射光可以偏振,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或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照射照明器12的光线在18号板之前通过。例如,照明器12(或33图6)可能带有偏振片或偏振板。指纹凹槽处反射的光会从18号板面(可以是玻璃或塑料材料)反射,并保持偏振。击中指纹脊的光线会被吸收并重新辐射,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去偏振。偏振器有助于排斥这种散射光。红色照明比绿色或蓝色更为关键,因为皮肤吸收红色光少得多,因此会散射更多红光。”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a) 申请人想通过从权37传感器保护“两种偏振器布置”情况。但美国审查意见中指出:在原始公开内容中无法找到这种双偏振器布置的支撑,权37不符合 35 U.S.C. 112(a)。 什么是112(a)? 112(a)条款主要规定了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强调了说明书的清晰、详尽度,要求说明书的描述要能够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实现该发明。 为什么不满足112(a)? 说明书中”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和”偏振器是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是或的关系,而不是和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说明两种偏振器位置的情况。 所以,从审查员的角度来看,权37主张“传感器还包括另一个偏振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明确支撑,不满足112(a)条款。 撰写启示:如何避免支撑不足? 很多企业在申请海外专利时,都容易陷入一个误区:以为技术点写到说明书中就行了,而忽略了一些细节上的表述。 而海外审查支撑性问题往往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和欧洲。所以,不是写进去就算数,而是要写得让审查员认为“能过”。 那么应该怎么写呢?以下几点实用经验供参考: 保留“弹性”,不要写“死” 比如本案例中,将说明 […] …
美国判例研究 | 美国这一诉讼案例,其实是在给中国申请人敲警钟!
你觉得这条美国权要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25、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以及与该交易类型相关的交易参数,并且用户使用所述输入装置来改变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或接受所显示的交易类型和交易参数。 这条权要来自一件因为撰写问题而经历无效诉讼的专利。 该专利的部分权要因为撰写不到位导致创造性不足而被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另一部分,也就是上面这条权要,直接因为撰写不符合美国112条款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定的撰写问题 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认为,权利要求25的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究竟是制造或销售这个系统就构成侵权,还是必须等到最终用户实际执行了这个操作才构成侵权? 这种模糊性使得竞争对手无法清楚地知道受保护的范围,因此根据35 U.S.C.§112,该权利要求是不确定的。 注:35 U.S.C.§112中规定了:说明书应当以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结束,具体指出并清楚地要求申请人认为是其发明的主题(译文)。 想要理解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先了解权利要求25的相关内容(下面是权25的完整权要链)。 权利要求 1. An electronicfinancial transaction system for execut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hetransactions being characterized by a transaction type and a plurality oftransaction parameters, the system comprising: a central controller; a communicationsnetwork; a terminal deviceselectively …
美国专利撰写有硬伤,纵使能过审查,也难逃无效!
一家叫IPXL的公司,拿着美国专利US6,149,055,把AMAZON告上了法庭,声称AMAZON侵权了他们的专利。 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IPXL最后却等到了“专利因为没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判决结果。 更戏剧的是,被判“无效”时所用的对比文件,曾经在审查阶段也被审查员用来反驳过创造性。 为何同一份对比文件,法院和审查员的判断结果会不同?其实问题的根出在 专利撰写 上。 (tips:如果对细节不感兴趣,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法庭上,专利权人不敢说“真心话” 先来看看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用于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独立权利要求(译文)如下,其中,划线部分为影响涉案专利是否无效的争议特征: 1、一种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所述交易的特征在于交易类型和多个交易参数,所述系统包括: …… 一个处理器; 一个连接到处理器的显示器; 一个用于向处理器提供输入的输入机构; 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存储用户定义的交易信息的装置,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至少一个用户定义的交易和用户定义的交易参数; 所述处理器使显示器在单个屏幕上显示存储的交易信息;所述输入机构使用户能够使用显示的交易信息来执行金融交易或输入选择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交易参数。 其实,独权要保护的技术可以简单概括为: 系统会先把用户常用的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号、收货地址)存起来;然后把这些存好的信息,全部展示在单个屏幕上;用户直接在这个屏幕上选择想要的交易,并点击即可,大大减少了操作步骤。 专利申请阶段,审查员曾指出:对比文件(包括Coutts)一结合,申请没有创造性。而这个Coutts专利,也是涉案专利被无效的重要证据之一。 Coutts专利涉及一种ATM自助服务系统,能根据用户以前的交易记录,预测你本次的行为(比如取200块钱),然后在屏幕上显示几个快捷选项,省得用户一步步去点。其相关技术内容(译文)如下: 处理器装置 32 在用户启动交易并预测用户可能需要的特定服务后,使特定菜单显示在引导显示屏 18 上。 显示的菜单可以是,“例如,一个简化菜单……只包含四个问题,例如:‘您需要 20 美元吗?’、‘您需要 30 美元吗?’、‘您需要迷你对账单吗?’以及‘您需要其他交易吗?’。” 该系统“使用预测技术来提高系统操作速度。在用户输入识别卡后,系统根据‘系统中存储的记录,代表 […] …
这条独权,哪两处写法明显可能让维权变得困难?
示意图 方案说明 对于上面的技术方案,下面这套独权的写法,有两处明显容易被规避,你发现了吗?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向至少一个第二用户发送协同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协同请求的确认, 显示共享界面,在所述共享界面中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终端显示的第一商品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所述第二用户对第二终端显示的第二商品的操作; 在所述共享界面中显示所述第一商品或/和所述第二商品的推荐信息,所述推荐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确定。 判断前,可以先了解下容易被规避的两种常见情况: 你找的点对吗?快来验证下 Tips:文末还附上了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供参考 看方案本身,某一终端发起协同请求以及接受对请求的回应,是后续推荐的前提。 但再想想,它是协同场景下的唯一方式吗? 是否存在由平台发起、用户自动加入的模式?而且,这一步骤本身较为常规,但却成了后续可能被规避的隐患点。 方案说明书中确实用了“共享界面”,但是把它用在权要中却不一定合适。 先说说“共享”一词可能给“共享界面”带来的通用含义,即所有用户看到界面都一样。但用户显示的界面真的是一模一样吗? 即使方案本身是这个意思,但这一点也很容易被规避。对手加点个性化定制的内容就避开了。 这两个点也让我们看到,写权要和写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 技术方案到权要,需要找到发明点,围绕发明点找要写的特征。而且,找和写都要充分考虑侵权、规避的问题,不是照搬技术方案中的表述。 参考写法,看看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样 以下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终端的显示界面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通过所述第一终端对第一商品信息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第二用户在第二终端对第二商品信息的操作; 在所述显示界面显示商品推荐信息,所述商品推荐信息相关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 对于笔者的判断和解释,如果你有不同观点,欢迎将你的想法写在评论区! …
企业申请海外专利和PCT,有哪些要特别注意的期限?
很多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过于放心:“既然都委托代理所了,期限方面他们肯定会盯着。” 可实际的结果是,后面一大堆超期事项就涌出来了。 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多数代理所通常只会按官方下发的期限监控自己经手的申请。比如,什么时候交答复、交年费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期限处于管理“盲区”,一旦错过,有的或许还能通过缴纳高额的官费来补救,有的则完全没有挽回余地,而这些往往也是海外专利布局的关键节点。 所以说,管理期限,本质上就是在管理风险。 优先权期限 & PCT落地期限 这两个期限对海外专利布局尤为重要。 如果先申请了中国专利,可以在12个月内,以该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海外专利;如果错过这个期限再进海外,中国专利申请可能成为海外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授权。 这就是优先权在海外布局中的意义。 关于PCT,我们都知道可以通过PCT申请海外专利,但是需要在PCT申请之后30或31个月内(如有优先权则是自优先权日起30或31个月)进入这些海外国家,否则不算申请了海外专利,也拿不到任何海外授权。 错过这两期限,海外各国的补救制度各有差异。有的能花钱恢复(比如,美国等),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补救机会(比如,韩国等)。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代理所不帮盯? 大多数中国专利代理公司没有海外代理经验,它只管客户的国内申请期限,不会考虑客户的海外布局。同时,企业又没有及时找海外所落实海外申请,这两期限很容易因为缺少监控而错过。 所以,企业如果可能有海外专利布局计划,最好自己盯紧这两期限,尽量别走到事后补救这一步。 答复 FOA 的期限(可别忘了 Advisory Action) 美国的Final Rejection(简称FOA),通常是3个月答复期限,最长可延到6个月。 但很多申请人会忽略的是,在答复 FOA 时没有提 RCE或上诉,审查员又认为申请还不能授权,就会再发一份 Advisory Action(AA)。AA的答复期限不会重新计算,共用FOA的总期限。如果 FOA 答复太晚,审查员可能在期限快结束时才发出 AA,这样留给企业的处理时间就会很短,可能就得交延期费了。 海外代理所难道不清楚这一点,不会尽早处理吗? 前提是你得找到足够靠谱的代理所。但实际绝大多数都做不到这一点。 海外代理所有自己的节奏,有自己固定的套路。他们一般情况下不会为了节约这笔延期费,去推迟已有的安排。毕竟他 […] …
中国判例研究 | 这件最高法判例,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
说明书并没有明确给出“B接收x”的表述。 那权3这样修改,算不算超范围? (tips:如果你不想看细节,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本篇探讨的最高法判例就是类似的情况,最终最高法判决可能颠覆很多人的认知。 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用于协作波束成形的天线配置 • 专利号:201080028266.7 梁某婷(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弥补缺陷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判决无效,同时指出专利权人的修改超范围。 专利权人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能够被支持,责令国知局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文不对是否具备创造性做深入说明,主要探讨“权要修改范围”这一争议点。 诉讼焦点 ——权要修改范围 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将原权3上提到原权1、12、13,并取消原权3,具体见下: 修改前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方法,……,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12、一种具有专用于网络的第一小区的第一天线阵列的第一主站,……,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13、一种包括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装置的次站,……,且该第一码本和该第二码本中的另一个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方法,……,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3、(取消) 11、一种具有专用于网络的第一小区的第一天线阵列的第一主站,……,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从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个信道矩阵的信令包括接收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12、一种包括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装置的次站,……,且该第一码本和该第二码本中的另一个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将至少一个信道矩阵用信号发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