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撰写差异:混合型权利可能直接导致你的美国专利失败,国内企业必看
你觉得这条准备进入美国的权利要求,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一种服务器(A server),包括: 一个处理器; 一个存储器,存储指令以使服务器:向一个移动设备发送一个验证码; 并且,用户在所述移动设备上输入该验证码。 这条权要看起来逻辑非常通顺:服务器发验证码,用户输验证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互闭环。 在很多中国申请人眼里,这是一条再正常不过的权利要求,它完整地描述了技术方案。甚至在国内审查中,这种写法也经常能够获得授权。 但如果要申请美国专利,这条权要存在致命的缺陷。 它极有可能在审查阶段就被驳回,或者即便侥幸授权,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很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而被直接认定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绝大部分国内申请人容易忽略,但后果非常严重的“混合型权利要求”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这种写法? 美国法院在针对此类问题的判例中(如 In re Katz 案)曾明确指出:上述这种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条权要涉及的主体: 1.“向移动设备发送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服务器执行的。 2.“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用户执行的。 这就触犯了美国专利法中隐含的“单一实体原则”(Single Entity Rule)。 为什么说这个原则是隐含的? 因为,在美国专利法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直接写明或定义“单一实体原则(Single Entity Rule)”。这个原则并不是一个成文的法律条款,而是由美国法院在解释和应用直接侵权条款 35 U.S.C. § 271(a) 的过程中,通过长期的判例法建立起来的一个司法原则。 美国法院在解释侵权条款(35 U.S.C. § 271(a))时认为,“任何人(Whoever)”是一个单数形式。这意味着,要判定直接侵权,必须由一个单一的法律主体(a single legal entity)实施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步骤。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竞争对手制造了该服务器,但他并没有实施“用户输入”这一步;而使用该服务器的用户虽然输入了,但他并没有制造服务器。 这就导致了一个无法确定侵权主体的局面: 既然没有一个单一实体完成了权要里的所有要素,也就无法认定侵权。 此外,法院认为这种将“产品(服务器)”和“用户使用该产品的方法(输入)”混杂在一起的写法,会导致公众无法清楚地知道受保护的范围:究竟是制造了这个系统就构 […] …
干货分享 |加快欧洲专利的2种官方免费途径
欧洲专利从递交到授权,一般为3–5年左右,有些甚至是要长达8-9年才授权,审查速度较慢——如果你计划申请欧洲专利,“怎么加速”可能是你关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欧洲专利局(EPO)给申请人预留了免费的提速方式,关键在于——你知不知道、会不会用。 本文就为你分享2种免费加速途径,建议收藏查看! 1、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大家都不陌生了,可以简单用一句话概括:用一个国家/审查局已经认可的权利要求,免费去“带飞”另一个国家/局的审查速度。 PPH除了欧洲,很多国家都适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 加速效果 PPH深受申请人和IPR的青睐,尤其是在美国。走PPH的美国申请,从提交请求到拿首次OA,能缩短至2-3个月(正常需要17个月)。 它在欧洲也有加速效果,但没有美国那么立竿见影。 重要提醒 专利申请想走PPH,要满足两个条件: 比如,基于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欧洲专利,得中国专利授权才能走PPH。 2、PACE加速程序 PACE(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是欧洲专利局(EPO)提供的官方加速审查程序,也是目前欧洲最主流的加速方法。 与“必须满足两大前提才能加速”的PPH不同,走PACE几乎没有适用条件限制,更不要求欧洲申请权要必须和国内授权权要实质对应。 而且PACE也免费,因此大部分欧洲申请都可以直接适用PACE。 加速效果 理论上,PACE允许申请人在检索和审查阶段各提出一次请求,以争取最快的审查速度。但从实务来看,其实目前EPO的检索过程已有明显加快,申请人在检索阶段提PACE没什么加速效果。 但在审查阶段提PACE的加速效果非常明显:EPO收到PACE请求后,通常在3个月内就会发出审查意见,并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发出后续的审查通知。 因此,一般建议在进入实审时,就尽快提交PACE请求。 重要提醒 如果出现以下任意情形,申请将不能进行PACE加速: 此外,在同一程序阶段,申请人仅能提出一次PACE请求,第二次及之后的请求都不会被EPO受理,所以申请人要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PPH vs PACE:怎么选? 先通过一个表格对两种加速方式做一个直观对比。 PPH PACE […] …
从审查指南和最高法判例,学习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应对专利审查意见,多数人都是围绕技术方案本身反复解释。但很多时候,这种常规争辩往往显得苍白。尤其是遇到这两“老大难”问题:客体问题和“常规技术手段、共知常识、容易想到”引发的创造性问题。 面对这类审查意见,恰当引用权威依据,能让审查员眼前一亮,甚至无力反驳。 这就是高级答复的“艺术”所在。 高级答复:从“事实争辩”到“规则适用” 高级的答复,本质上是将立足点从“事实争辩”提升到“法律与规则适用”的层面。通常我们可以引用审查指南或是引用法院判例。 为什么这样更有用? 引用审查指南就相当于直接引用审查员的“工作手册”与“评分标准”。 当你的答复引用指南中的正面案例时,你不再是主观地强调“我的技术方案很好”,而是在客观地论证“我的技术方案符合您必须遵循的审查标准”。这将一场可能充满分歧的技术辩论,转化为一次有据可依的规则核对。 引用法院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强有力的武器。法院的判决是对法律的最终解释,对专利审查具有指导甚至约束作用。 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更高维度的权威。美国专利§101客体问题的审查逻辑,其核心框架“Alice/Mayo两步法”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Mayo案和Alice案中确立的。当你引用一个法院判例时,是在提醒审查员:“最高法院已经对类似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您的审查不应与此相悖。” 搞懂了底层逻辑,我们来看几个实战的示例。 实战举例一:应对中国客体问题的驳回 场景:你申请了一项与共享单车调度相关的发明,希望解决城市中单车分布不均、调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该发明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优化共享单车部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 获取多个地理区域内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用户的历史骑行数据、当前天气数据和节假日信息; b) 利用所述数据信息,通过服务器内的需求预测模型,计算每个区域在未来预设时间段内的单车需求概率; c) 基于所述需求概率,生成一份跨区域的单车调度计划; d) 向调度人员的移动终端发送所述调度计划。 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该方法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一种商业运营中的资源调配规则,本质上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普通答复: 高级答复: 实战举例二:应对中国基于公知常识的创造性驳回 场景:你发明了一种用于航空航天领域的铝合金,通过添加微量“钪”元素,显著提高了合金的焊接性能和 […] …
拿到海外专利还被发律师函?真相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 FTO 风险防范
海外专利权拿到了,但产品一上架还是收到了律师函?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一点也不罕见。 有人却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觉得:“我申请海外专利就是防止被告,如果结果都一样,那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其实不是专利没意义,而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导致在申请专利之前漏掉了关键一步! 别被这种想法误导了! 很多人布局海外专利时,是这样想的:“只要我及时申请专利、拿到授权,产品就没有侵权风险,别人也不能告我。” 其实完全搞错了。 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权利”,它的底层逻辑是:你的专利保护你的发明,别人的专利保护别人的发明,但两者之间没有自动的“互不侵犯条约”。 只要你的发明落入了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别人就可以告你。反过来也一样,别人的发明落入了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你也可以告他侵权。所以,专利没有防止被告的功能,被不被告是看有没有落到别人的保护范围。 防止被告的关键一步是FTO 有防止被告功能的,是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很多人申请海外专利时,把最关键的这步遗漏了,这才导致有了专利还被告。 FTO到底是什么? 其实可以把FTO看成是:在产品上架前,先看看会不会踩到别人已经公开、已经生效的专利。 专利和FTO关注的对象完全不一样,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 FTO + 海外专利 : 产品才能安全出海 如果产品出海只申请专利,不提前做FTO,后果可能很严重。 没有FTO,就无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范围,企业对自身可实施空间没有边界感。以为“我已经有专利”、“技术方向没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踩在他人权利的界线上了。 这也是为什么,成熟的企业在立项阶段就把FTO放在和专利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跨境企业来说,FTO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产品安全投入市场的前提条件。 另外说明一点:我们这里说的FTO,是广义的,指的是产品针对他人专利的风险防范。FTO还有狭义的,是指风险防范过程中的特定的报告,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为您细讲这个内容,请持续关注。 更多的话 如果专利是“盾”,那FTO就是提前扫雷。只有先扫清雷,再以专利为盾,产品才能真正稳稳地走进海外市场。 FTO越早做,调整成本越低;越晚做,风险越难逆转。 …
专利知识库 | 全球专利查询网站汇总:欧洲与英国篇
快速找到专利信息,是每个研发、IPR必备的工作技能。我们为大家捋一捋欧洲地区的专利查询秘诀,包括欧洲专利局(EPO)、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目录 【小Tips:EPO和EUIPO是欧洲两大不同的知识产权机构。EPO 专注于专利保护技术发明,覆盖39个成员国,专利需在各国验证后生效。而 EUIPO 则负责商标和外观设计,仅限于欧盟27个成员国,注册后在整个欧盟自动生效。】 一、欧洲专利局 (EPO) 二、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三、英国 (UK) 知识产权局 一、欧洲专利局 (EPO) EPO是欧洲发明专利审查和授权的核心机构。了解其查询工具和资源,能帮助您掌握欧洲发明专利动态。 1、European Patent Office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门户,提供所有欧洲发明专利的官方信息、法律法规和新闻动态。您可以在这里了解专利申请的完整流程,获取最新的官方公告,并深入研究欧洲专利体系。 2、Espacenet Patent search 这是一个功能强大、覆盖80多个国家的免费专利检索数据库。您可以通过它查看相关专利的已公布文本、当前法律状态、全球同族专利信息和官文。 3、年费查询 EPO官方年费管理系统: 它主要用于已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未授权)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年费缴纳。在EPO在线年费支付和管理服务系统上,您可以找到有关EPC、PCT和统一专利程序的费用以及付款方式等信息。 个案年费状态查询: 但如果要针对具体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年费的核查,可以通过上面提到的Espacenet Patent search链接。 在案件跳出后选择“Register”,进入“European Patent Register”页面,点击“EP About this file”标签,查看“Status”这一项,即可具体查看该EP申请是否是已授权的状态。 4、欧洲专利法律与指南 该网站里包含欧洲专利法、官方公报和其他法律文本,是助您深入查询欧洲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流程的权威参考资料。 二、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EUIPO负责欧盟范围内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 1、EUIPO网站 EUIPO网站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您可以在这里找到所有关于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和管理的官方信息。它提供了 […] …
2026《专利审查指南》更新!你的专利说明书符合 26.3 条款吗?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针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如下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您觉得下述说明书内容是否满足该条款? 一种异常数据检测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检测请求,所述检测请求中携带有检测项目、账户的财务数据; 将所述财务数据输入数据检测模型中,通过所述数据检测模型识别出所述财务数据中的异常数据,其中,所述数据检测模型是训练得到的; 将所述异常数据发送至所述终端。 其中,数据检测模型是通过大数据训练和机器学习训练得到的模型,通过数据检测模型中训练得到的规则,能够识别出输入的财务数据中存在的异常数据。 异常数据是财务数据中包含的、反映此账户违约或者逾期风险的数据。财务数据中包含多个数据项,数据检测模型的功能是检测财务数据中每一数据项对应的含义,并检测其中是否包含反映此账户风险的异常数据,若包含,则将异常数据识别出来。 如果您觉得这样写已经很清楚了,或者您之前的申请也这么写,从来没有被指出过问题,那就要小心了。 《审查指南》中关于第26条第3款的最新修改,可能与您的既有认知存在较大差异。 《审查指南》最新修改,传递了什么信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6.3.1 节“说明书的撰写”规定了: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上述加粗字体为新增内容,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最新修改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的说明书撰写,释放出两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01 | 对模型“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更明确 新修改的审查标准更明确,对于人工智能模型,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模型的实现细节,即技 […] …
一词之差,千里之失:看美国专利对 权利要求 “清晰度”的极限要求
下面是截取的一件美国专利 权利要求 1的片段译文,你觉得表述是否清楚? 权1(中文译文) 一种计算机设备实现的确保物品供应的方法,所述物品包括用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的物理组件,所述方法包括: …….. 确定该比率等于或小于第一阈值,并且当该比率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时,执行物品的寿命终止购买,以确保物品从供应商供应给用户, 实质性持续监测物品的需求增长率,并在需求增长率超过预定量时,在第一预定时间段或第二预定时间段过去之前重复供需确定步骤;以及 …….。 单看这个独权截取的部分,从撰写规范上,你能找到有问题的地方吗?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b) 美国审查意见直接给出结论:权利要求中的“实质性持续”是一个相对术语(Relative Term),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不符合 35 U.S.C. 112(b)。 什么是112(b)? 简单来说,112(b)条款规定了权要的保护范围要明确,要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一看权利要求就能明白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不满足112(b)? 原因就在于权要中的”实质性持续“并没有说明以下关键问题: 由于缺乏这些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确定“实质性持续”的边界在哪里。因此,审查员认定:该权利要求范围不明确,予以驳回。 是否致命:关键是说明书质量 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处理方式是“改”。 只要说明书里对这个词有具体的定义,我们把它补到权利要求里,把模糊变清晰,问题就解决了。 那么,说明书里写了吗?翻开说明书第 [0045] 段,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 从这段内容可以看出,说明书并未解释以及给出实施例说明“实质性持续监控”,这也导致答复时根本无法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澄清这个词的含义。最后,申请人只能通过删除“实质性”这一修饰词来克服不清楚的问题。 删除就能解决,那也没什么风险? 本案虽然通过删除修饰词克服了不清楚问题,但并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够如此幸运。 万一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是“实质性持续监控”这一点,删除是解决了112问题,但是伴随而来的是103问题(创造性问题)。 权要中偶尔出现不清楚的表述,被下不符合112(b)条款是在所难免的。但关键是说明书要写好。 很多人将重心放在了权要,却忽略了说明书。不同审查员在清楚上的审查是有差异的, 但是不管遇到的“刁钻”的还是“和善”的,只要说明书质量过硬,从结果来说才不会有太大风险。 更多 […] …
中国企业怎么选择欧洲专利的生效方式?——内附生效费用自动估算表
对于布局欧洲市场的国内企业来说,欧洲专利生效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专利保护成本与市场覆盖效率。选对了,能以更低的投入锁定核心目标市场;选偏了,则可能白白增加不必要的官费、代理费开支。关键的问题在于:结合国内企业的实际出海需求,到底该怎么选才能兼顾省钱与市场保护? 关键是看目标市场 企业一般会遇到两种情况。 一种是,目标市场明确 产品要进哪些欧洲市场?专利要在哪些国家生效?有几个目标国家…… 如果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好选了——可以按照具体国家,分别计算两种生效方式的费用,最后哪个便宜就选哪个。 两种方式的费用具体怎么计算? 提出单一专利本身是免费的,需要计算的只有翻译费、服务费和统一年费;而传统方式的计费比较复杂,需要分别确认并计算各国的翻译费、服务费、生效官费和年费,最后再把所有国家的费用汇总。 计费麻烦? 您可以使用我们为您提供的【欧洲专利生效费用自动估算表(Excel)】来自动计算并对比两种生效方式的总费用,扫描文末二维码免费获取。 一种是,目标市场不明确 比如,只确定未来要进欧洲市场,但进哪些国家还不明确,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更常见。 如果目标市场不明确,企业就没办法直接按国家数量来精算费用,需要在预算和市场之间做平衡,来进行提前布局。 总的来说,有3种布局策略可选。 | 传统方式进英国+单一专利 预算充足的条件下,这是很多企业的优先选项。 单一专利已经覆盖了18个欧洲市场,比如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瑞典、奥地利、丹麦等;再加上传统方式进英国,就能把欧洲大部分市场基本都覆盖了。 | 传统方式进英、法、德 这是一个“覆盖欧洲主要市场 + 成本可控”的组合。 走传统生效方式进入英、法、德国,覆盖了欧洲最主要的三个经济体,而且比“英国+单一专利”和“只走单一专利”费用都便宜。 如果你既想覆盖欧洲主要市场,又拿不出那么多预算,可以退而求其次选择这种折中方式。 | 单一专利 只走单一专利也能覆盖欧洲18个市场,只是放弃了英国市场的维权。 但对企业来说,直接放弃英国通常不是一个好的选项。 英国市场体量大、容易进入,申请人在英国也容易获得保护范围比较好的专利,且维权非常有效。整体上不论是市场还是专利环境,放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友好的一档。因此只要预算没那么紧张,都不建议放弃英国。 更多的话 前文提到的目标市场和费用计算,是选择生效方式的核心因素,先明确这两点,才能做出欧洲专利最 […] …
专利实务问答 | 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 ,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费用结构有何变化?
Q: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 ,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费用结构有何变化? A: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基础官费均进行了上调,且根据提交的项目数量设置了分级收费门槛,超过门槛的还将收取额外费用。对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严格筛选披露文件、合理规划提交时间等方式优化提交策略、节省申请支出。 一、信息披露声明(IDS)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提交IDS? IDS是美国专利法中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所有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专利局提交与所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比如,相关的专利申请文件等。如果不遵守规定披露IDS,申请人可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面临专利无效的严重后果。 相关内容可阅读往期文章:美国专利常识|申请美国专利,为什么还要给美国审查员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 二、专利费用新规下,IDS的费用构成是怎样的? 自2025年1月19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实施了全新的专利收费标准,其中IDS的费用结构有很大变化,尤其需要注意。 一方面,大、小、微实体的IDS基础官费均有一定幅度的上涨。调整明细如下表所示: 实体类型 旧规($) 新规($) 大实体 260 280 小实体 104 112 微实体 52 56 具体规则如下(注意:大小实体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另一方面,USPTO还对IDS提交中的项目数量设置了分级收费门槛,超过门槛的将收取额外费用。 累计提交数(项) 收取金额($) >50且≤100 200 >100且≤200 500(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IDS官费) >200 800(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IDS官费) 在旧规下,无论提交多少项IDS文件,对普通大实体来说,都仅收固定费用260美元。而现在,超出50项就要在280美元的基础上进行额外收费,申请成本可谓陡增! 需要注意的是,IDS在不同的递交阶段所产生的费用不同。一般来说,披露文献超出Non-Final OA发文日3个月,才需要缴纳IDS官费。 因此,准确把握提交IDS的时间节点,对于节省申请成本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三、申请人如何优化IDS提交策略以控制成本? 为了节省申请支出,申请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优化IDS提交策略: 面对上涨的成本和严格的义务,精打细算地提交IDS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项! 把握好筛选和时机这两招,才能在保障专利有效性的同时,有效控制您的申请支出。 …
美国专利继续审查请求RCE解读:为何缴完申请费还要额外掏钱?
引言: 某一跨国公司客户的美国专利申请,在答复两次审查意见后,仍然没有获得授权。 代理机构表示,如果申请人不想放弃申请的话,就需要再准备1500美元的官费,以请求继续审查(RCE)。 当初申请的时候明明已经足额缴纳了所有申请官费,为什么现在又冒出来这么一大笔费用? 01 美国专利审查:不能无限“免费续杯”! 这种困惑,其实很常见。 尤其是中国申请人,往往参照的是国内专利审查流程:无论一通、二通、甚至三通……只要不进入复审程序,几乎不额外收费。 但是,美国专利审查的收费结构,则跟通常理解的“一费到底”不一样,美国审查收费更像是“分段计费”。 美国专利申请时缴纳的审查官费通常仅涵盖两次答审机会,即NFOA和FOA。 看似一轮美国实质审查涵盖两次答复机会,但是审查员在审查FOA答复上时间预算有限,需投入额外时间重新检索和判断,这就需要申请人提交RCE并再次缴费开启新一轮实审流程。 这还不是最坏的情况—— 若仍然未获授权,每启动一次RCE流程都必须要再次付费——这意味着你可能需要为了这一份专利反复掏钱。 02 是否要申请RCE?先认清你要的是什么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FOA后仍然没获得授权,是否考虑继续缴纳官费请求RCE呢? 这背后需要搞清楚一件事:申请这项专利的目的是什么。 是仅仅追求海外授权专利数量+1,还是为了构建核心技术或产品的有效侵权保护? 如果是前者的话,在确定有较大概率通过继续答复成功获取授权时,即便可能要在保护范围上做出一些妥协,也是可以接受。但如果确定很大概率会失败,就可能需要放弃申请以及时止损。 如果是后者,则要看清楚一点:即使RCE后能获授权,是否已经把保护范围缩得太窄,价值也打了折?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继续答复的授权概率,也要综合考虑最终可能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最重要的是专利价值与成本控制的平衡。 如果专利预期价值不高,过度投入时间金钱可能得不偿失;反之,如果专利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那么投入更多资源争取授权也是值得的。 03 RCE后能否授权?不是靠感觉,要靠判断 上文提到,不管是追求专利数量还是进行技术或产品保护,都得考虑授权可能性。 这就需要评估RCE后的授权争取空间有多大。 一方面,需要结合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比如101问题、102/103问题或112问题等),由经验丰富的海外专利人士,对该申请后续成功克服上述问题的可能性进行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