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任IPR,专利工作的头两件事是什么?
一个朋友跟我夸他们公司新来的IPR很靠谱。刚上任不久,为什么能这么快获得认可? 他说:“看到刚来做的两件事儿,当时我们就觉得可以放心了。” 这两件事儿到底是什么呢?今天跟大家聊聊。 第一件事:守住关键期限 在专利工作里,有一句老话:期限就是生命线。其他事情今天没做,明天还能补,但专利期限一旦错过,基本就难补救。 为什么这么严重?因为专利制度就是靠“期限”来运转的。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行动,法律就会直接剥夺权利。有些国家更绝,一旦过期,连补救的机会都不给。即便能补救,往往也需要额外花费几万、几十万,还不一定稳妥。 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例子。比如漏了优先权期限,海外市场直接堵死,你想保护的市场从源头上失去了机会。比如错过了PCT 落地期限,可能几十个国家都进不了,尤其像韩国这样的国家,不给补救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新任 IPR 上任后,第一件事必须是:先把在途案件的期限盯住。一旦因为先去忙别的而错过,很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盯期限,绝不是小事,而是根本。别的事都可以等,唯独这件事不能等。 为了快速开始,最好第一时间让代理机构配合准备一张所有在途案件的期限表,赶紧核实临近期限的事项。 第二件事:和领导聊清楚目标 守住期限只是新任IPR的开始,IPR 的价值更在于“做真正对的事”。 什么叫真正对的事?用有限的预算帮企业解决问题。所以,就得先弄清楚:专利工作要帮企业解决什么问题? 其实就是要跟领导聊清楚专利工作的目标。 目标从来都不是简单的“申请多少件”,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说。 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保护新技术/新产品,需要通过专利来锁住权利,避免被对家抄袭。这时就需要聊清楚: 但如果解决的是:通过专利体现技术实力,那就要搞清楚: 此外,产品要上市,规避侵权风险也是企业常常需要考虑的。要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前提是清楚: 只有目标聊清楚了,IPR才能知道当下是先做专利申请规划还是先去做风险排查,专利申请规划该怎么做?否则,IPR 很容易陷入“忙,但无效”的状态。 可能这几种典型情况,你也听过。 产品在美国要上市了,但你却在忙着对挖掘技术、申请专利。领导问你,我们进入美国安全吗?有侵权风险吗?这时候你才发现,比起申请X件专利,企业当下要解决的是产品能顺利入市。 公司计划上市了,领导问明年有多少申请能拿到授权?回头一查发现申请都没走加速,而且当时一心考虑的是保护产品,所 […] …
说明书里少写一句话,这份美国专利申请被认定为支撑不足
有些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总让申请人感到一种“说不出的憋屈”:明明觉得说明书写了,但审查员却认为支撑不够,不符合授权条件。 而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妥协——修改甚至删除权要特征,如果是关键特征直接影响专利结果和价值。 尤其是在美国,对§112审查向来严格。 今天这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书少写一句,保护范围就此受损”的真实故事。 先看案情,你觉得“撑得住”吗? 某件美国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检测指纹的传感器(大致结构如下图所示),审查员认为权37得不到说明书支撑。 看看下面的权要和说明书,你认同审查员吗? 说明书中关于“偏振器”的描述如下: “传感器10可选使用偏振光。入射光可以偏振,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或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照射照明器12的光线在18号板之前通过。例如,照明器12(或33图6)可能带有偏振片或偏振板。指纹凹槽处反射的光会从18号板面(可以是玻璃或塑料材料)反射,并保持偏振。击中指纹脊的光线会被吸收并重新辐射,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去偏振。偏振器有助于排斥这种散射光。红色照明比绿色或蓝色更为关键,因为皮肤吸收红色光少得多,因此会散射更多红光。”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a) 申请人想通过从权37传感器保护“两种偏振器布置”情况。但美国审查意见中指出:在原始公开内容中无法找到这种双偏振器布置的支撑,权37不符合 35 U.S.C. 112(a)。 什么是112(a)? 112(a)条款主要规定了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强调了说明书的清晰、详尽度,要求说明书的描述要能够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实现该发明。 为什么不满足112(a)? 说明书中”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和”偏振器是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是或的关系,而不是和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说明两种偏振器位置的情况。 所以,从审查员的角度来看,权37主张“传感器还包括另一个偏振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明确支撑,不满足112(a)条款。 撰写启示:如何避免支撑不足? 很多企业在申请海外专利时,都容易陷入一个误区:以为技术点写到说明书中就行了,而忽略了一些细节上的表述。 而海外审查支撑性问题往往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和欧洲。所以,不是写进去就算数,而是要写得让审查员认为“能过”。 那么应该怎么写呢?以下几点实用经验供参考: 保留“弹性”,不要写“死” 比如本案例中,将说明 […] …
美国判例研究 | 美国这一诉讼案例,其实是在给中国申请人敲警钟!
你觉得这条美国权要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25、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以及与该交易类型相关的交易参数,并且用户使用所述输入装置来改变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或接受所显示的交易类型和交易参数。 这条权要来自一件因为撰写问题而经历无效诉讼的专利。 该专利的部分权要因为撰写不到位导致创造性不足而被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另一部分,也就是上面这条权要,直接因为撰写不符合美国112条款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定的撰写问题 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认为,权利要求25的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究竟是制造或销售这个系统就构成侵权,还是必须等到最终用户实际执行了这个操作才构成侵权? 这种模糊性使得竞争对手无法清楚地知道受保护的范围,因此根据35 U.S.C.§112,该权利要求是不确定的。 注:35 U.S.C.§112中规定了:说明书应当以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结束,具体指出并清楚地要求申请人认为是其发明的主题(译文)。 想要理解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先了解权利要求25的相关内容(下面是权25的完整权要链)。 权利要求 1. An electronicfinancial transaction system for execut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hetransactions being characterized by a transaction type and a plurality oftransaction parameters, the system comprising: a central controller; a communicationsnetwork; a terminal deviceselectively …
美国专利撰写有硬伤,纵使能过审查,也难逃无效!
一家叫IPXL的公司,拿着美国专利US6,149,055,把AMAZON告上了法庭,声称AMAZON侵权了他们的专利。 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IPXL最后却等到了“专利因为没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判决结果。 更戏剧的是,被判“无效”时所用的对比文件,曾经在审查阶段也被审查员用来反驳过创造性。 为何同一份对比文件,法院和审查员的判断结果会不同?其实问题的根出在 专利撰写 上。 (tips:如果对细节不感兴趣,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法庭上,专利权人不敢说“真心话” 先来看看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用于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独立权利要求(译文)如下,其中,划线部分为影响涉案专利是否无效的争议特征: 1、一种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所述交易的特征在于交易类型和多个交易参数,所述系统包括: …… 一个处理器; 一个连接到处理器的显示器; 一个用于向处理器提供输入的输入机构; 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存储用户定义的交易信息的装置,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至少一个用户定义的交易和用户定义的交易参数; 所述处理器使显示器在单个屏幕上显示存储的交易信息;所述输入机构使用户能够使用显示的交易信息来执行金融交易或输入选择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交易参数。 其实,独权要保护的技术可以简单概括为: 系统会先把用户常用的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号、收货地址)存起来;然后把这些存好的信息,全部展示在单个屏幕上;用户直接在这个屏幕上选择想要的交易,并点击即可,大大减少了操作步骤。 专利申请阶段,审查员曾指出:对比文件(包括Coutts)一结合,申请没有创造性。而这个Coutts专利,也是涉案专利被无效的重要证据之一。 Coutts专利涉及一种ATM自助服务系统,能根据用户以前的交易记录,预测你本次的行为(比如取200块钱),然后在屏幕上显示几个快捷选项,省得用户一步步去点。其相关技术内容(译文)如下: 处理器装置 32 在用户启动交易并预测用户可能需要的特定服务后,使特定菜单显示在引导显示屏 18 上。 显示的菜单可以是,“例如,一个简化菜单……只包含四个问题,例如:‘您需要 20 美元吗?’、‘您需要 30 美元吗?’、‘您需要迷你对账单吗?’以及‘您需要其他交易吗?’。” 该系统“使用预测技术来提高系统操作速度。在用户输入识别卡后,系统根据‘系统中存储的记录,代表 […] …
这条独权,哪两处写法明显可能让维权变得困难?
示意图 方案说明 对于上面的技术方案,下面这套独权的写法,有两处明显容易被规避,你发现了吗?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向至少一个第二用户发送协同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协同请求的确认, 显示共享界面,在所述共享界面中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终端显示的第一商品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所述第二用户对第二终端显示的第二商品的操作; 在所述共享界面中显示所述第一商品或/和所述第二商品的推荐信息,所述推荐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确定。 判断前,可以先了解下容易被规避的两种常见情况: 你找的点对吗?快来验证下 Tips:文末还附上了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供参考 看方案本身,某一终端发起协同请求以及接受对请求的回应,是后续推荐的前提。 但再想想,它是协同场景下的唯一方式吗? 是否存在由平台发起、用户自动加入的模式?而且,这一步骤本身较为常规,但却成了后续可能被规避的隐患点。 方案说明书中确实用了“共享界面”,但是把它用在权要中却不一定合适。 先说说“共享”一词可能给“共享界面”带来的通用含义,即所有用户看到界面都一样。但用户显示的界面真的是一模一样吗? 即使方案本身是这个意思,但这一点也很容易被规避。对手加点个性化定制的内容就避开了。 这两个点也让我们看到,写权要和写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 技术方案到权要,需要找到发明点,围绕发明点找要写的特征。而且,找和写都要充分考虑侵权、规避的问题,不是照搬技术方案中的表述。 参考写法,看看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样 以下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终端的显示界面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通过所述第一终端对第一商品信息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第二用户在第二终端对第二商品信息的操作; 在所述显示界面显示商品推荐信息,所述商品推荐信息相关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 对于笔者的判断和解释,如果你有不同观点,欢迎将你的想法写在评论区! …
企业申请海外专利和PCT,有哪些要特别注意的期限?
很多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过于放心:“既然都委托代理所了,期限方面他们肯定会盯着。” 可实际的结果是,后面一大堆超期事项就涌出来了。 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多数代理所通常只会按官方下发的期限监控自己经手的申请。比如,什么时候交答复、交年费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期限处于管理“盲区”,一旦错过,有的或许还能通过缴纳高额的官费来补救,有的则完全没有挽回余地,而这些往往也是海外专利布局的关键节点。 所以说,管理期限,本质上就是在管理风险。 优先权期限 & PCT落地期限 这两个期限对海外专利布局尤为重要。 如果先申请了中国专利,可以在12个月内,以该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海外专利;如果错过这个期限再进海外,中国专利申请可能成为海外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授权。 这就是优先权在海外布局中的意义。 关于PCT,我们都知道可以通过PCT申请海外专利,但是需要在PCT申请之后30或31个月内(如有优先权则是自优先权日起30或31个月)进入这些海外国家,否则不算申请了海外专利,也拿不到任何海外授权。 错过这两期限,海外各国的补救制度各有差异。有的能花钱恢复(比如,美国等),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补救机会(比如,韩国等)。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代理所不帮盯? 大多数中国专利代理公司没有海外代理经验,它只管客户的国内申请期限,不会考虑客户的海外布局。同时,企业又没有及时找海外所落实海外申请,这两期限很容易因为缺少监控而错过。 所以,企业如果可能有海外专利布局计划,最好自己盯紧这两期限,尽量别走到事后补救这一步。 答复 FOA 的期限(可别忘了 Advisory Action) 美国的Final Rejection(简称FOA),通常是3个月答复期限,最长可延到6个月。 但很多申请人会忽略的是,在答复 FOA 时没有提 RCE或上诉,审查员又认为申请还不能授权,就会再发一份 Advisory Action(AA)。AA的答复期限不会重新计算,共用FOA的总期限。如果 FOA 答复太晚,审查员可能在期限快结束时才发出 AA,这样留给企业的处理时间就会很短,可能就得交延期费了。 海外代理所难道不清楚这一点,不会尽早处理吗? 前提是你得找到足够靠谱的代理所。但实际绝大多数都做不到这一点。 海外代理所有自己的节奏,有自己固定的套路。他们一般情况下不会为了节约这笔延期费,去推迟已有的安排。毕竟他 […] …
中国判例研究 | 这件最高法判例,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
说明书并没有明确给出“B接收x”的表述。 那权3这样修改,算不算超范围? (tips:如果你不想看细节,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本篇探讨的最高法判例就是类似的情况,最终最高法判决可能颠覆很多人的认知。 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用于协作波束成形的天线配置 • 专利号:201080028266.7 梁某婷(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弥补缺陷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判决无效,同时指出专利权人的修改超范围。 专利权人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能够被支持,责令国知局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文不对是否具备创造性做深入说明,主要探讨“权要修改范围”这一争议点。 诉讼焦点 ——权要修改范围 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将原权3上提到原权1、12、13,并取消原权3,具体见下: 修改前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方法,……,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12、一种具有专用于网络的第一小区的第一天线阵列的第一主站,……,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13、一种包括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装置的次站,……,且该第一码本和该第二码本中的另一个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方法,……,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3、(取消) 11、一种具有专用于网络的第一小区的第一天线阵列的第一主站,……,且该组预定码本中的其它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从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个信道矩阵的信令包括接收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 12、一种包括用于在网络中通信的装置的次站,……,且该第一码本和该第二码本中的另一个码本和该基准码本之间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将至少一个信道矩阵用信号发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个 […] …
AI冲击下,专利代理人如何破局?
现在的AI,隔段时间就给一个行业带来“地震”:AI绘图冲击着设计师,自动生成代码冲击着程序员…… 我们专利行业也不能幸免。 可以想象,AI马上会被用来做复杂检索,AI也完全可以被用来生成专利申请文件…… 这种形势下,专利代理人怎么办? 今天一起聊聊我们的出路,也诚邀大家在评论区留下自己的想法。 AI的影响是哪些? 要看清出路,我们先要分析清楚AI对代理人的影响。 积极的一面是,AI让原本困难的事变得容易多了。 比如过去,技术理解是最难的环节。但现在,代理人能在AI整理的技术框架上建立技术认知,大大降低了理解复杂技术的门槛。 冲击的一面是,市场对代理人的需求变少了。 同样一份工作,原本需要两三个代理人,现在一个人借助AI就能完成。 AI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压缩了市场对“人手”的需求,尤其对依赖基础工作生存的代理人冲击最大。 但整体来看,AI的影响更多是中性的。 比如,AI能完成技术检索、技术整理、技术排查等工作,但代理人有了AI的辅助,效率和产出也大大提高了——原本一天能完成一份检索报告,现在可以完成两三份甚至更多。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AI会取代相当一部分工作,但也会让另一些工作的产出更高。 但关键是,你要如何让自己成为“被放大价值”的人,而不是被AI淘汰的人呢?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什么样的能力不容易被ai取代。 AI再聪明,也做不到这4件事 这四件AI做不到的事,也是代理人的核心能力! 判断和质控能力 以写答复稿为例,如果只是根据审查意见写答复稿,AI比人更容易写得无懈可击。 因为它最擅长的就是自圆其说。 但关键是审查员能认吗? 换句话说,AI答复稿对技术的理解,对技术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真的能陈述准确吗? 这些都需要代理人来把控,经验丰富的“最终审核员”是不会轻易被AI干掉的。 方向选择能力 技术值不值得申请海外专利?专利写法能不能保护产品?怎么定申请策略?国家和途径怎么选?多个技术应该合并申请还是拆分申请…… 这些关键问题,AI当然能给一些头头是道的建议,但只是理论上可行且属于大家通用的做法。 现实是,每个企业的资金情况、布局需求、技术特点等都不一样,甚至同一企业不同专利的目标也不一样。一些方向性的决策,始终需要代理人站在客户和现实角度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提问题的能力 举个例子,发明人想为优化后的算法申请专利,但技术资料只给了一堆公式。 仅凭发明人给的 […] …
欧洲专利的两种生效方式,关键区别是什么?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申请人还要做一件关键事——专利生效,这决定专利能否有法律效力。 但当代理所问你:“选择哪种生效方式?”你是不是还一脸茫然?听代理所讲了一大通,还是搞不明白两种方式的区别?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清楚。 传统生效方式 申请人拿到授权公告后,在3个月内,向每个希望生效的国家单独完成手续,包括提交各国规定的翻译文件、缴纳生效程序费用,以及每年分别缴纳续展费。这句话特殊排版,比如前面加条竖线 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有几个目标生效国家,就要完成几次手续、缴纳几次费用。 这一方式适用于欧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39个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2个延伸国和4个验证国。 不同国家的要求和费用差异巨大 比如英国不要求提交翻译文本,完成生效只需要大约300美元即可;但有的成员国,例如意大利,一国就要4150美元左右。下图展示了几个国内申请人常选的生效国预估费用。 (备注:表格数据以授权语言为英文、翻译费用按照全文20000字计算。其中,全文包含19000字说明书和1000字权要。) 传统生效方式的缺点是流程麻烦,多数生效国家均需要指定当地代理人进行处理,部分国家可能还涉及签署委托书。而且有些成员国生效成本太高,比如奥地利。 但优点是灵活和安全。申请人想在几个成员国生效就在几个国家生效,如果某成员国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影响其他成员国的专利有效性。 单一专利 申请人拿到授权公告后,在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即可,专利将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成员国自动生效。这句话特殊排版,比如前面加条竖线 单一专利是2023年6月正式启用的新制度,它并没有完全取代传统欧洲专利,而是作为一种新增的生效途径供申请人选择。 简单来说,走单一生效方式,欧洲专利可以在18个成员国一次生效、一次维持,年费也统一向EPO缴纳,不再需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折腾”。 因此上线第一年,就有33%的企业申请人抛弃传统方式,选择了单一专利。 但它最大的优点还不单是流程简化,而是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前期费用压力。提出单一效力请求是不收官费的,只需要向代理所付翻译费和服务费。 但单一专利也有限制 它统一生效也意味着:统一失效——只要一国无效,专利在所有单一专利成员国同时无效。 且单一专利仅适用于单一专利成员国,其他国家只能走传统生效方式。 截至 2025 年,有18个成员国加入了单一专利体系。 […] …
预算有限,专利该投在哪些国家最值?
企业预算有限,怎么做 海外专利 布局最值?其实,我们从一组数据就能窥见一些端倪: 2023年,中国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约5万件,欧洲专利约2万件,日本专利约1万件,韩国专利约5千件,印度专利约4千件。 现实中,企业在海外国家的选择上并不是“雨露均沾”,而是有明显的偏向和取舍。 在此基础上,我们总结出了布局 海外专利 的四大原则,供大家参考。 预算有限,平均分配不如集中火力 有些预算有限的企业是这么做的:每个目标国家申请几件专利,既降低了成本,又确保每个国家都有专利覆盖。但这样做,实际的保护力非常有限。要想靠专利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往往要用多件专利交叉覆盖不同技术点,形成从核心技术到周边改进的全方位封锁。如果每个国家都只申请几件专利,结果可能是钱花了不少,却没有一个地方能形成真正的防线。相比之下,不如把有限预算集中在最有价值的市场,深入布局。 哪些市场最有价值呢?很多人觉得“产品在哪里销售,哪里就是最有价值的市场”,其实不对。 在某国销售 ≠ 一定要申请专利 现实中,并非每个国家的专利都有“用武之地”!比如新加坡和日本。新加坡市场规模太小,专利维权成本可能比收益还高,这笔“买卖”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不划算。日本整体处于无讼氛围,企业更习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侵权纠纷,而不是打侵权官司。日本专利对于日本本土企业来说,还有彰显技术实力的作用,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只是个摆设。所以选择国家除了看“卖不卖产品”,还要看专利在关键时刻(如维权、谈判)能不能用得上。 怎么判断用不用得上?可以看两点: 专利环境: 当地法律是否完善?专利权是否稳定?是否习惯通过诉讼维权?是不是真能通过执法保护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随时可能被撤销,或者维权几乎不可行,那申请人拿一大堆专利,也很难形成稳定的保护。而且这类国家的专利价值还得“打个问号”。 市场价值: 该地的市场体量大不大?未来有没有增长潜力?市场对企业来说价值大不大?如果答案不够理想,把预算集中在少数能真正产生保护效果的市场,往往更划算。 当前不考虑销售 ≠ 不需要申请 如果预算不够,那产品暂时不进入的国家,就先不申请专利,也可以节约预算?短期来看可以。但长期来看,企业容易因此错失未来的关键机会。因为当前不打算销售,并不代表未来没有需求。市场随时在变化,竞争对手也可能提前布局,那时再想进入市场,可能就会阻碍。那反过来,是不是每个潜在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