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海外专利还被发律师函?真相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 FTO 风险防范
拿到海外专利还被发律师函?真相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 FTO 风险防范
海外专利权拿到了,但产品一上架还是收到了律师函?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一点也不罕见。
有人却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觉得:“我申请海外专利就是防止被告,如果结果都一样,那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
其实不是专利没意义,而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导致在申请专利之前漏掉了关键一步!
别被这种想法误导了!
很多人布局海外专利时,是这样想的:“只要我及时申请专利、拿到授权,产品就没有侵权风险,别人也不能告我。”
其实完全搞错了。
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权利”,它的底层逻辑是:你的专利保护你的发明,别人的专利保护别人的发明,但两者之间没有自动的“互不侵犯条约”。
只要你的发明落入了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别人就可以告你。反过来也一样,别人的发明落入了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你也可以告他侵权。所以,专利没有防止被告的功能,被不被告是看有没有落到别人的保护范围。
防止被告的关键一步是FTO
有防止被告功能的,是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很多人申请海外专利时,把最关键的这步遗漏了,这才导致有了专利还被告。
FTO到底是什么?
其实可以把FTO看成是:在产品上架前,先看看会不会踩到别人已经公开、已经生效的专利。
专利和FTO关注的对象完全不一样,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
- 专利关注“我的技术能不能受保护”;
- FTO关注“我的产品做出来会不会侵权别人”。
FTO + 海外专利 : 产品才能安全出海
如果产品出海只申请专利,不提前做FTO,后果可能很严重。
没有FTO,就无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范围,企业对自身可实施空间没有边界感。以为“我已经有专利”、“技术方向没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踩在他人权利的界线上了。
这也是为什么,成熟的企业在立项阶段就把FTO放在和专利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跨境企业来说,FTO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产品安全投入市场的前提条件。
另外说明一点:我们这里说的FTO,是广义的,指的是产品针对他人专利的风险防范。FTO还有狭义的,是指风险防范过程中的特定的报告,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为您细讲这个内容,请持续关注。
更多的话
如果专利是“盾”,那FTO就是提前扫雷。只有先扫清雷,再以专利为盾,产品才能真正稳稳地走进海外市场。
FTO越早做,调整成本越低;越晚做,风险越难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