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专利独权写法,哪个更符合本案申请人利益?
这两种专利独权写法,哪个更符合本案申请人利益?
如果研发团队研发出一项技术,并需要申请专利保护。
现在有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写法,如果你负责本案的专利申请,你会选择哪种独权递交?
解决的痛点:如何让视障用户能够更加安全地感知周围环境,进行导航工作。
技术方案如下:
用户戴上一款含有多种传感器的头戴设备,例如摄像头、深度传感器来收集他们所处周围的环境数据。
分析这些信息后,识别静态物体(比如墙)和移动生物(宠物)并确定它们的空间位置;提取其物理属性和声学特性以及对象状态(表面是否清洁、生物的情绪等等),预测它们的未来位置。
系统将这些信息整合成实时环境地图。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每个物体和生物的位置、特征信息以及未来可能的移动轨迹;判断物体之间或物体与生物之间的逻辑关联,例如门把手属于门;标记地面可走的区域,完全通行区域、条件可走区域(诸如要等待电话或满足某些限制)和不可走区域。导航管理器规划几条候选路径。该管理器综合考虑时间成本、路径复杂度和舒适程度选择最优路径,同时还必须满足避障和非侵略性(例如绕开愤怒或吠叫的生物)。
系统向用户输出导航信息,在用户进入条件可走区域时给予提示。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导航输出形式。例如只触觉或者触觉结合音频都可以应用到导航中。
写法一
一种计算机实现方法,包括:
在穿戴于用户头部的电子装置中: 通过集成于该电子装置的多模态传感器阵列捕获表征周围场景的环境信号流; 由多模态融合处理模块对所述环境信号流进行联合解析,识别出现场存在的静态物体、动态生物体以及所述电子装置的实时空间位姿; 由关联性建模模块提取所述静态物体之间、动态生物体之间以及物体与生物体之间的交互关联关系;
由动态场景构建模块基于所述联合解析结果和所述交互关联关系,持续生成并刷新动态场景地图,所述动态场景地图将地面上未被物体和生物体占据的空闲区域划分为: 无条件通行区,其符合一组预设的恒定可行走准则,以及 条件通行区,其同时符合所述恒定可行走准则和至少一个需经预判的通行前提;
当路径规划模块被自主触发或被使用者经由触控式或语音式交互接口发出的路径生成指令触发时,依据所述动态场景地图规划至少一条候选行进路径及配套的引导提示,用以从所述实时空间位姿导引至选定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对象选自所述静态物体或所述动态生物体; 由所述路径规划模块根据安全约束策略,自主地或基于使用者通过所述交互接口发出的路径选定指令,从所述至少一条候选行进路径中循环确定最终执行路径,所述安全约束策略规定该最终执行路径:
(i) 途经无条件通行区或者在所述需经预判的通行前提满足时的条件通行区,且 (ii) 同时满足防碰撞限制条件与攻击行为规避限制条件; 将所述最终执行路径及配套的引导提示传递给引导渲染模块,以生成触觉驱动信号和/或空间化音频驱动信号,并通过配置在使用者头部的触觉激励器和/或配置在使用者耳部的声学换能器向使用者呈现导航引导; 其中,若所述最终执行路径经过条件通行区,则由所述引导渲染模块产生与所述需经预判的通行前提绑定的专项引导提示;以及 所述导航引导的输出形态由使用者通过所述交互接口预先设定。
写法二
一种导航引导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与用户通行相关的多模态数据,所述多模态数据基于所述用户佩戴的感知设备采集;
基于所述多模态数据,识别环境中的多类目标对象并预测其运动轨迹;
基于所述多类目标对象及其运动轨迹、和所述用户的行进意图,确定目标导航路径;
根据所述目标导航路径,通过所述感知设备上的感知反馈单元向用户输出实时引导指令。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选择和理由。
如果你能快速说出两种写法的核心区别,以及各自适合什么样的申请人,说明你的独权布局能力已经比较扎实。
下面我们具体拆解一下。
这两种权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写法一的独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概括为:
通过头戴电子装置获取多模态环境信号 → 联合解析静态物体、动态生物体和空间位姿 → 构建动态场景地图并划分无条件/条件通行区 → 基于安全策略规划候选路径 → 渲染触觉或空间化音频引导 → 条件通行区生成专项提示 → 用户设定导航输出形式。
而写法二的独权则可以概括为:
获取环境信息 → 识别目标对象并预测运动轨迹 → 确定导航路径 → 输出导航引导。
很明显,写法二保护的是整个技术方案的主干内容,而写法一不仅限定了头戴设备、多模态融合处理等内容,还限定了诸如无条件通行区、条件通行区、防碰撞约束、攻击行为规避、专项提示等大量具体实现内容。
那么哪种写法更适合本案申请人呢?
写法二更适合本案申请人
本案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保护研发出来的技术。
而保护技术的关键,通常看三个方面: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足够大、竞争对手是否容易规避,以及未来发生侵权时是否容易进行侵权比对和取证。
基于这个角度,写法二明显更符合本案申请人的利益。
写法一几乎把技术交底书中的关键实现细节都塞进了独权,没有拉开“技术主干”与“具体实现”的层次关系,导致独权受到过多限制,显著压缩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只要竞争对手对某些实现细节进行调整,比如将原本的“固定可行走区/条件通行区”改为动态分级区域,或者调整通行条件触发逻辑,就可能轻松绕开写法一的保护范围。
不仅如此,写法一由于独权限定了大量的具体细节,在维权时需要证明对方同时具有这些特征,侵权举证和取证难度都会显著增加。
相比之下,写法二的独立权利要求布局更合理,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的核心主干,所以形成的保护范围更宽,也更容易覆盖不同实现路径。
仍以上述例子来说,即使竞争对手做出改变模块组织方式、修改部分通行规则等等,只要其技术方案依然沿用本方案的技术主干,还是有可能落入到写法二的保护范围;而若不想落入保护范围就往往需要对整体导航方法进行较大调整,而不是单纯地修改几个实现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竞争对手的规避难度。又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核心技术思路,所以在未来发生侵权时也更容易判断对方是否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不必过多纠结具体实现细节是否完全一致,这样取证和维权通常也会更容易。
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产生质疑:
“写法二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这么宽,会不会弱化创造性,导致拿不到授权?”
如果你有这样的担心,说明你的权利要求撰写功底已经比较扎实了。
但在合理的整体权利要求布局下,保护范围和授权其实是可以兼顾的。
写法二的独立权利要求只保留技术主干,技术主干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以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进行部署。如果审查员后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创造性不足,就可以从从属权利要求中挑选一到两个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于强化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从而克服审查意见。
哪种情况会用到写法一?
写法一的优势在于创造性表现更显眼。
写法一把大量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直接写入独权,对于审查员来说,这种方式更容易让其直观看到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减少对创造性的质疑。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短期内快速获得授权,写法一的策略有其价值。
但独权中引入大量具体技术特征,意味着保护范围会受限。对于长期保护技术成果而言,规避难度和覆盖范围通常不如写法二。
更多的话
如果目标是尽快授权,写法一可能更容易在审查阶段快速建立优势;如果目标是保护技术,写法二通常更符合独权应当先抓技术骨架的思路。
上述分析是基于示例性写法做出的比较,目的在于说明不同独立权利要求布局策略的差异,并不等同于具体案件中的最终撰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