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研究 | 系统权要中的“单元/模块”因为没有结构特征而被认为不清楚
这是一件中国授权专利。 在中国系统权要中出现“**单元”“**模块”这类似表述很常见,审查时一般不会认为有任何质量问题。 但是在US权要中,可能需要面临审查员审查的挑战。而原因在于不符合35 U.S.C.§112(f)条款。 今天分享的实际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
美国专利常识|这四种美国专利审查意见(OA)你都掌握了吗?
申请美国专利时,很多申请人和代理人可能会收到不止一份审查意见。面对不同的审查意见,你清楚各自所代表的情况吗?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四种常见的美国专利审查意见(简称OA):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 Non-final OA Final OA Advisory Action …
快速了解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流程,看这一篇就够了!
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文件之后,申请人往往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审查流程,其中包括多个阶段和各种通知书。 这些通知书分别代表什么意思?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美国专利审查的全过程,帮助您顺利推进申请。 …
越是预算有限,海外专利就越不能只盯价格
如果你预算不够,又需要海外专利,你一定会关心这个问题:“选哪个申请途径便宜?” 大多数代理所会回答:“预算紧,那肯定选巴黎公约,一个申请就便宜2000+美元官费。” 但实务中,这个判断并不总是对的。恰恰相反,大多数时候,更贵的 PCT反而才是更合适的选择。 如果只按“价格最低”来选海外专利途径,你最后可能会发现,钱没省多少,却一步步把自己逼进了被动局面。 因此,本文结合三种实际场景为你说清楚:预算不够,到底该怎么选途径? 先想清楚两个关键问题! 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巴黎公约和 PCT 哪个更适合你。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海外专利的三种途径中,“直接申请”途径很少有国内申请人使用,它通常用来补救国内申请不顺利的情况,所以本文只围绕 PCT 与巴黎公约进行讨论。 两个关键问题搞清楚了之后,再来看看各种情况下,哪个途径更合适? 01 场景一:国家不明确 比如产品已经做出来了,正计划进海外市场,但到底要进入哪些国家,还没有敲定。 这时,预算有限的申请人最怕的就是花错钱——把资金浪费在不重要的国家上。 所以这种情况下,你最要紧的事就是——先把国家确定下来,再决定预算怎么分配。 如果走巴黎公约,你最多只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国家(自国内专利申请日起算)。而且这12个月内,你不仅要确定好国家,还得同步准备各国申请文件,以及完成前期的递交程序。 整体节奏是偏紧的,所以巴黎公约要选对国家,其实非常考验专利管理人员的能力。如果你是没有专业IPR的企业申请人,就容易匆忙之下选错国家,导致资金浪费。 相比之下,PCT可以给你30个月的考虑时间,整体节奏会从容很多。在真正进入国家阶段之前,你有更充裕的空间去判断和取舍,把有限的预算,尽量留给更确定、更值得投入的国家。 当然,并不是说国家没定就一定要选 PCT。如果你经验丰富,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敲定目标国家,从费用角度看,巴黎公约当然更便宜。但如果做不到,走PCT往往更不容易把钱花错。 02 场景二:国家明确且数量较多 有人说:“既然国家明确了,就不需要更多时间去考虑国家了,那这种情况下,巴黎公约是不是更省钱?” 这个判断,只对了一半。 巴黎公约确实更省钱,1个申请能便宜2,000+美元。 但问题是:你真的能在短时间内,一次性把这些费用都拿出来吗? 巴黎公约途径需要在12个月期限内,同时启动所有目标国家的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也会在同一时间集中“ […] …
美国专利制度解读 | 如何在美国抢占专利申请日?试试临时申请
想申请美国专利,但准备不够充分;或者还没想好要不要申请,但又怕拖延太久,被竞争对手抢了先。 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其实,企业可以通过提交“美国临时申请”先抢占一个更早的申请日,再徐徐图之。 …
美国专利申请实用参考:途径、加速与官费对照表
有读者在后台留言,说美国专利申请途径、费用、周期和加速方式总是看不明白,容易搞混,希望我们能出个清晰的资料参考。 为了回应这个需求,我们整理了目前最常用的美国专利申请途径和加速方式,对流程、时间、费用和适用条件做了系统梳理。 建议收藏起来,未来做美国专利决策时,就能直接对照,不至于被繁琐规则弄得一头雾水。 …
IPR必看:想拿美国专利保护技术?避雷+学会这招,成功率飙升!
不少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时,初衷非常明确:希望通过“硬核专利”来更好地保护技术。 但现实中,往往却事与愿违: …
理解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解读专利能否授权是如何被决定的
你知道专利能否获得授权是由什么决定的吗? 首先,需要先明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五个环节:申请文件提交-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 那么,在此过程中,哪个环节能决定是否授权呢? 就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到底查什么? 从上面的专利申请流程中可以知道,在实质审查前还有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更像是一个“门槛检测”,只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格式上的简单审查。 但是实质审查就不一样了,它是用来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的环节。只有具备这三性,发明专利才可能被授权。 具备“新颖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不是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具备“实用性”,则要求该发明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通俗来讲,“新颖性”就像是告诉大家,我们的东西之前没有人做过;“创造性”意味着我们的东西比别人的更先进;“实用性”则说明我们的东西实际可行且有好用之处。 此外,实质审查还会审查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即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对大多数中国 专利申请来说,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质审查一锤定音? 有没有可能,专利申请一路顺风顺水,直接通过实质审查拿到授权?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下,你会直接收到办登通知(即授权通知)。 相反不能授权的,难道也是直接告知不能授权? 并非如此。 对于不能直接给授权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都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业界称为OA)。 这封通知书会详细列出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获得授权。 申请人可以通过解释说明和抗辩来回应审查员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调整申请文件,争取使审查员能够认可调整后的内容。 无论哪种方式,目标只有一个:说服审查员能够给予授权。 审查意见和答复这种一来一回的交流,实质上是给申请人一个额外的机会来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以争取成功授权。 但要注意,这个机会并不是无限次的。 对中国发明专利而言,典型的OA次数是2-3次,4次或以上不多。 如果多次答复仍没有说服审查员,审查员就会下发驳回通知(即,无法授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怎么查? 对于专利申请是否有客体问题,审查员基于《审查指南》进行偏主观的评判;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是以检索评估为基础进行的。 检索,就是查询与技术方案相关或相似的现有技术,然后根据 […] …
中国专利 客体问题 解读:智力活动或规则、数学算法、治疗/诊断方法、计算机程序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问一个问题: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怎么做? 笔者估计,大部分人会回答:先看现有技术有没有。 那第一步就错了。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朋友也是这样想的,可以转发此文给他。 评估是否申请专利,第一步应该先看申请的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如果存在客体问题,去评估创新高度只是白费功夫,因为根本不会授予专利权。 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中国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的客体问题,以及海外专利的客体问题,我们后续会有专文介绍,可以持续关注。 什么是客体问题呢? 客体问题实质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简称,专利法2.2)对专利保护的发明进行了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凭这24个字,能判断发明的客体问题吗?很难。即使是从业多年的代理人,估计也做不到。 要真正读懂这24个字,一定需要结合审查员的实操指南:《专利审查指南》。 怎么判断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的判断,关键是看申请专利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何为技术方案呢? 《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做了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其实这个解释也比较抽象,我们可以借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正反面示例来理解。 《审查指南》中给了这样一个反面例子: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划分为 M个区间,其中,M 为整数,区间 1 到区间 M 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 F 也分为 M 个值,M 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1 时,返利额度为第1 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2 时,返利额度为第 2 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审查指南在分析这个例子时提到,该案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的认为设定的返利规则,这个规则是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金额,返利金额与消费金额之间不受自然规律约束,该手段不是技术手段。 《审查指 […] …
2026专利审查新规:别让 “违反公序良俗” 成为企业专利驳回的重灾区
《 专利审查 指南》又出新红线了,这一次,最需要警惕的可能是企业。 其实对于这条规定,相信大家已经在各种解读文章、朋友圈里见过了。 但说实话,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当回事。 因为在不少企业IPR的直觉里,“6.1.1”是一个非常极端的存在,觉得“只要技术不涉及反人类、反伦理、国家秘密、军事武器、涉毒涉恐……就很难碰线。” 但真的这样简单吗? 不妨来做个测试,请问下面两个技术案例是否违反了6.1.1?如果违反,具体风险点在哪里? 也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答案。 案例一:一种基于社交关系链的智能信贷风控与催收系统 该发明的核心逻辑是:当借款人逾期时,系统的信息抓取模块会自动静默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中的所有联系人,并分析借款人与联系人的亲密度。随后,施压模块会自动向亲密度高的联系人(如父母、配偶、同事)发送催款信息或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催促借款人还款。 案例二:一种基于用户画像的定价方法 该发明通过获取用户在购物平台的历史消费记录、设备型号、收货地址等,为用户打上特定的消费能力标签(如“价格不敏感”、“急需购买”、“富裕但比价能力弱”),并据此向不同用户展示不同的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答案解析 在详细解析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审查指南》的官方示例,便于大家对国知局的态度理解得更加透彻。 该案技术并不复杂,其实概括起来就是: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决策模型,来确定在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车辆该保护谁、撞上谁?尽可能实现最小的伤害。 但国知局不认可这个技术,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对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进行选择,这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还会强化社会中的性别和年龄偏见,引发公众对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那么回到本文的两个测试题,你现在知道答案了吗? 先说结论:案例一和案例二都不止一处违反了规定,很可能直接被国知局驳回。 详细解析过程 案例一 相信大多数人都能看出案例一的问题。 “信息抓取模块”静默读取通讯录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正当”以及“明示同意”原则。而且这里抓取的还不只是借款人自己的信息,还会抓取非借款人信息,这种行为更是涉及到了数据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 此外,“施压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