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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PCT还是中国专利?读完这篇你就懂了
文章来源:知产观察力公众号 最近在知乎上发现一篇问答“申请专利时先进行PCT然后进入中国与先中国申请再进行PCT有什么具体的区别呢?”阅读量直逼5万。 这个数据在知乎平台上的专利领域问答中算得上是中上位了。 我们就借着这篇问答的热度,跟大家聊聊,同时有国内申请和PCT申请需求时,顺序到底应该怎么选。 这个申请顺序问题,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类似。 我们姑且将国内专利比作“鸡”,将PCT比作“蛋”。 先申请“鸡”(国内专利):CN—>PCT 这种顺序,实际上是以在先提交的国内申请为优先权,然后通过鸡生蛋,并在国内申请之后的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PCT。 这样的顺序有哪些优势呢? 申请人递交中国专利后,足足有12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提交PCT。对于打算申请PCT,但还想走一步看一步的申请人来说,即使后面改主意了,不申请PCT也来得及。 我们曾经在这篇文章通过PCT申请海外专利?千万别花冤枉钱中讲过,如果目标国家比较明确,可以直接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海外,经过PCT途径反而增加了申请成本。 先申请中国专利,申请人还可以选择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海外,PCT就不是唯一的方式了。 而且,若企业当前预算不够,这12个月也提供了一个充裕的资金周转周期。 如果企业希望尽快拿到一个申请日,可以快速以临时申请的要求先准备国内申请,此时国内申请不需要高质量,这样就能抢占时间。然后,在后续12个月时间里以高质量的撰写标准准备PCT申请。 那不是高质量的CN怎么补救呢?可以再基于PCT申请落回中国,这个时候国内申请也是高质量。 先申请“蛋”(PCT):PCT—>CN。 简单来讲,这种申请方式就是申请人直接递交PCT申请,然后通过蛋生鸡,选择将蛋孵化出的小鸡落地各个国家, 包括中国。 何时选择该种方式呢? 我们曾经在这篇文章通过PCT申请海外专利?千万别花冤枉钱中讲过,如果海外申请国家还没有完全确定或者比较多的情况下,其实通过PCT来申请海外会更合适。 此时,如果当企业不存预算紧张或不需要先抢占时间时,选择先申请PCT再落地回中国,也很合适。 先申请PCT,有什么优势呢? PCT国际阶段检索单位为中国的,可以帮助申请人节省在中国的实质审查的费用(约2500元左右)。如果是先申请国内专利再申请PCT,国内申请的费用则不会减少。 所以CN—>PCT和PCT—>CN相比较而言,前者的钱就花 […] …
PCT进入国家阶段时错过落地怎么办?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很多申请人常用的海外专利申请途径。实务中申请人经常有这样的疑问:是否可以适度的推迟申请进入PCT国家阶段?因故不小心错过了截止日期,是否可以有补救措施? …
临时申请,缓解申请时间焦虑
申请人常常问代理机构:产品准备发布了,还没来得及申请专利,有什么办法能马上申请专利?不妨试试临时申请 。申请人先用临时申请尽快抢占申请日,后续再以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交正式申请,就有充足的时间(12个月)准备高质量的正式申请,同时缓解了申请日焦虑。 …
美国专利应该如何布局?
核心技术进行了美国专利申请,但最终在美国却没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这可能是很多国内企业在技术保护走出国门会遇到的困境。 那是什么原因呢?很可能是因为专利申请时没有合理进行专利布局。当然,如果首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拿美国专利权,以配合一些项目需求,谈专利布局可能有点“远”了。但是,如果是对核心技术申请核心专利,以获取保护,专利布局的合理性就非常关键,不能懈怠。 …
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能申请美国专利吗?
经常有企业来咨询:“我这个 产品 足够独特,市场上还没有, 美国专利 申请下来没什么问题吧?”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美国专利吗?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东西能够申请美国专利。按照申请主体,美国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本文将重点讲述发明专利。 …
外国同族申请审查历史对美国本案诉讼的影响
有很多企业会基于一件发明同时向多个国家递交申请,这些专利授权后即构成同族专利。不难想到,不同国家的审查标准不同,因此这些同族专利有可能会因收到各国不同的审查意见,取得不同的保护范围。 基于此前提,如果申请人递交的美国专利在美涉及专利诉讼,其同族专利的审查历史或者保护范围,对美国专利诉讼是否会产生影响? 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看。整体来说,这类外部证据被参考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在法院无法依靠内部证据准确界定某些术语表达时,可能会进一步参考外国同族申请历史作为辅助 具体分析与案例分享 在美国诉讼中,对于权要语言的诠释,可以参考两类证据,一类是内部证据(intrinsic evidence),一类是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 内部证据主要是指美国专利的权要、说明书和审查历史,这是法庭会参考的主要证据。 外部证据可以泛指除内部证据以外其他的证据类型,包括手册、专家证词、发明人证词等,也包括本处我们提到的其他同族申请的审查历史。 在诉讼过程中,内部证据是诉讼中使用的主要手段,外部证据只是作为补充。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内部证据对于审理是充分的,那就没有必要去依赖外部证据。大量的案例也显示,在使用外部证据时,法院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而外国同族申请的审查历史,也属于外部证据。 以下是几个示例: 在Pfizer, Inc. v. Ranbaxy Laboratories Ltd. (2006)[1]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 声称﹕涉诉专利国外(丹麦)同族申请的陈述与专利权范围解释无关,因为国外申请中很多内容是需要满足丹麦及欧洲法律对可专利性的要求。 在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G v. Hantscho Commercial Products, Inc. [2](1994) 一案中,CAFC声称:各国对可专利性的规定各有不同,审查实务也是如此。在使用外国专利审查行为以决定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要件时必须谨慎,因为理论与实务的国际一致性尚未达成。 那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国外审查历史呢?我们可以结合以下两个案例做个推断。 在Caterpillar Tractor Co. v. Berco, S,p.A[3].(1983)一案中,CAFC声称: Though no a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