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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怎么选择欧洲专利的生效方式?——内附生效费用自动估算表
对于布局欧洲市场的国内企业来说,欧洲专利生效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专利保护成本与市场覆盖效率。选对了,能以更低的投入锁定核心目标市场;选偏了,则可能白白增加不必要的官费、代理费开支。关键的问题在于:结合国内企业的实际出海需求,到底该怎么选才能兼顾省钱与市场保护? 关键是看目标市场 企业一般会遇到两种情况。 一种是,目标市场明确 产品要进哪些欧洲市场?专利要在哪些国家生效?有几个目标国家…… 如果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好选了——可以按照具体国家,分别计算两种生效方式的费用,最后哪个便宜就选哪个。 两种方式的费用具体怎么计算? 提出单一专利本身是免费的,需要计算的只有翻译费、服务费和统一年费;而传统方式的计费比较复杂,需要分别确认并计算各国的翻译费、服务费、生效官费和年费,最后再把所有国家的费用汇总。 计费麻烦? 您可以使用我们为您提供的【欧洲专利生效费用自动估算表(Excel)】来自动计算并对比两种生效方式的总费用,扫描文末二维码免费获取。 一种是,目标市场不明确 比如,只确定未来要进欧洲市场,但进哪些国家还不明确,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更常见。 如果目标市场不明确,企业就没办法直接按国家数量来精算费用,需要在预算和市场之间做平衡,来进行提前布局。 总的来说,有3种布局策略可选。 | 传统方式进英国+单一专利 预算充足的条件下,这是很多企业的优先选项。 单一专利已经覆盖了18个欧洲市场,比如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瑞典、奥地利、丹麦等;再加上传统方式进英国,就能把欧洲大部分市场基本都覆盖了。 | 传统方式进英、法、德 这是一个“覆盖欧洲主要市场 + …
专利实务问答 | 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 ,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费用结构有何变化?
Q: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 ,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费用结构有何变化? A:美国专利费用新规下,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基础官费均进行了上调,且根据提交的项目数量设置了分级收费门槛,超过门槛的还将收取额外费用。对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严格筛选披露文件、合理规划提交时间等方式优化提交策略、节省申请支出。 一、信息披露声明(IDS)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提交IDS? IDS是美国专利法中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所有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专利局提交与所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比如,相关的专利申请文件等。如果不遵守规定披露IDS,申请人可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面临专利无效的严重后果。 相关内容可阅读往期文章:美国专利常识|申请美国专利,为什么还要给美国审查员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 二、专利费用新规下,IDS的费用构成是怎样的? 自2025年1月19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实施了全新的专利收费标准,其中IDS的费用结构有很大变化,尤其需要注意。 一方面,大、小、微实体的IDS基础官费均有一定幅度的上涨。调整明细如下表所示: 实体类型 旧规($) 新规($) 大实体 260 280 小实体 104 112 微实体 52 56 具体规则如下(注意:大小实体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
美国专利继续审查请求RCE解读:为何缴完申请费还要额外掏钱?
引言: 某一跨国公司客户的美国专利申请,在答复两次审查意见后,仍然没有获得授权。 代理机构表示,如果申请人不想放弃申请的话,就需要再准备1500美元的官费,以请求继续审查(RCE)。 当初申请的时候明明已经足额缴纳了所有申请官费,为什么现在又冒出来这么一大笔费用? 01 美国专利审查:不能无限“免费续杯”! 这种困惑,其实很常见。 尤其是中国申请人,往往参照的是国内专利审查流程:无论一通、二通、甚至三通……只要不进入复审程序,几乎不额外收费。 但是,美国专利审查的收费结构,则跟通常理解的“一费到底”不一样,美国审查收费更像是“分段计费”。 美国专利申请时缴纳的审查官费通常仅涵盖两次答审机会,即NFOA和FOA。 看似一轮美国实质审查涵盖两次答复机会,但是审查员在审查FOA答复上时间预算有限,需投入额外时间重新检索和判断,这就需要申请人提交RCE并再次缴费开启新一轮实审流程。 这还不是最坏的情况—— 若仍然未获授权,每启动一次RCE流程都必须要再次付费——这意味着你可能需要为了这一份专利反复掏钱。 02 是否要申请RCE?先认清你要的是什么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FOA后仍然没获得授权,是否考虑继续缴纳官费请求RCE呢? 这背后需要搞清楚一件事:申请这项专利的目的是什么。 是仅仅追求海外授权专利数量+1,还是为了构建核心技术或产品的有效侵权保护? 如果是前者的话,在确定有较大概率通过继续答复成功获取授权时,即便可能要在保护范围上做出一些妥协,也是可以接受。但如果确定很大概率会失败,就可能需要放弃申请以及时止损。 如果是后者,则要看清楚一点:即使RCE后能获授权,是否已经把保护范围缩得太窄,价值也打了折?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继续答复的授权概率,也要综合考虑最终可能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最重要的是专利价值与成本控制的平衡。 如果专利预期价值不高,过度投入时间金钱可能得不偿失;反之,如果专利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那么投入更多资源争取授权也是值得的。 …
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解读:这类“区别技术特征”无效!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笔者特别注意到,第二部分第四章6.4节(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的修订。 这一修改明确了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无贡献特征的直接否决权,也可看作是国知局尝试对过往某种惯用答复策略的纠偏。 官方新增案例释放的信号:告别对权要的拼凑式修改 审查指南在此项(6.4节)中新增了一句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 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 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同时还引入了一个关于照相机的案例作为典型。这个案例是一项解决“快门控制灵活度”的发明,在遭遇创造性驳回后,申请人选择在权利要求中加入“外壳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位置”等新特征。而这样的修改不能解决创造性问题的理由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些加入的新特征与本案的核心发明点“快门控制”存在任何关联,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在新规出台前,这种修改策略常被视为申请人的一种博弈手段。也就是说,面对创造性驳回,很多申请人习惯用“追加特征”的战术,逻辑也很简单:按照现有的规矩—— 然而,新规出台后,局势完全不同了。 改动后的影响:大幅降低审查员的举证难度 此次6.4节的修订,明显确立了“技术贡献”在创造性评价中的决定性地位,似乎直接逆转了申请人与审查员的攻守之势。 这一改动产生以下的冲击力: 第一,审查员不需要再找证据。 以后审查员再看到这种“凑数”的新加特征,不需要去检索,也不需要证明它是公知常识。 他只需要搬出新审查指南6.4节,强调:“该新加特征未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举证的责任便转移给申请人了。 第二,“整体性抗辩”不再有效。 这次修改也堵死了申请人答复时常用的另一个万金油话术:强调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的“整体性抗辩”。 审查员完全可以指出你本次加的新特征与权要中的原有特征无法构成一个整体——因为新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 不讲清楚新特征与原有特征之间的协同增效,仅靠一句“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想说服审查员,可能再也行不通。 应对策略:回归技术本质 本次审查标准的实质性收紧,告诉我们实务操作必须从形式转向内容: 1. …
中国判例研究|从最高法判例,探讨“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答复策略
最高法判例(中国判例研究|这件最高法判例,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我们可以知道,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非必须一字不差地照搬原文,只要修改内容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且明确地推导出来,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这一重要变化自然引发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最高法这么判是否合理?基于最高法判例来答复是否就高枕无忧?申请人又该如何看待和应用这种“灵活性”? 在上一篇文章中读者们进行了问题的探讨,那么今天我们也来说一说我们的看法! 这么判是否合理? 最高法放宽修改标准,实质上是回归到专利制度的初心。 专利法保护的核心一直都是技术创新本身,并不是完美的文本写作。因此,以往国知局近乎严苛的标准,虽然保障了专利保护的“确定性”,使得权利边界清晰,公众易于预见,却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一些有价值的创新可能仅因为撰写上的微小疏忽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无疑就偏离了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 就案件本身而言,最高法的推理并非主观臆断,而是遵循了客观的技术规律。 事实上,很多技术方案内部都存在着功能上和结构上必然的对应关系,例如,描述了一把“锁”,就必然隐含了一把“钥匙”;描述了一个“发射器”,就必然意味着系统内需要一个“接收器”。刻意忽略这种内在逻辑联系,只进行文字对比,反而违背了技术的客观规律。 因此,最高法选择抛弃机械的“逐字比对”,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合理、直接地推理出来”这一标准,无论从动机还是结果上来看,都具有其合理性。 既然判决合理,那答复“这么写”怎么样? 说明书没有,我们也照样修改权要,而且给出这样的修改理由:“虽然说明书未字面记载B,但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B的功能实现必然依赖于A的存在。这种功能上的对应关系是技术上的必然联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文直接且毫无疑义地推导出B的存在,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你觉得这样答复怎么样? 上述答复通过技术推导,证明修改内容是“毫无疑义”的,这样的答复不仅符合专利法保护创新的本意,甚至可以直接引用该最高法判决来做背书,提高抗辩的说服力。 但是,这样的答复方式能次次都为你开绿灯吗? 事实上,一旦脱离了“逐字比对”的安全区,这种灵活性会带来不可忽视的“逻辑认同”风险! 有时候,在你眼中“毫无疑义的推断”,在审查员眼里可能只是“想当然的猜测”。脱离了“逐字比对”的硬 […] …
产品还在优化,该不该申请专利?
做研发最懊恼的时刻是什么? 比起研发阶段打磨产品,更令人懊恼的是——当你终于把产品研发出来准备申请专利时,却发现竞争对手早就提交了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还成为你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 那一刻,你会恨不得抽自己两个大嘴巴:“明明产品思路几个月前就有了,要是早点申请专利就好了!” 但专利就是这样,早一天是资产,晚一天可能就是废纸。 为了避免这种“想抽自己”的情况,关于专利申请,有几句大实话你必须得听。 专利不认“成熟度”,只认“更早申请” 而很多工程师对“产品还没打磨好”这件事特别敏感——如果产品不够稳定、模型还没跑顺、代码里还有一堆to do,他们就会想先把产品打磨好了,再考虑申请专利保护。 但专利不认产品成熟度,只认谁更早申请。 技术是否成熟、用户体验如何,这都不是专利申请的范围。专利看的是:技术逻辑通不通?方案是否具备可实施性? 只要有了核心思路、关键步骤能描述清楚,即便代码一行没写,你依然能提交专利申请并成功拿到授权。 你想憋大招?小心对手抄近道! 但任何创新都有“撞车”的概率,你能想到的痛点,世界上有N个团队可能都在尝试解决,拼的就是谁先想出来并申请成为专利。 所以在研发阶段,“快”就是一切。 如果你一心因为完美主义较劲,迟迟不启动专利,可能看不见的对手已经抢占了时间先机——别人先申请专利把你挡在市场门外,一挡就是20年。 制度给了你后悔药,为什么不吃? 很多研发还有这种担心:“可是我先申请了专利,要说后面优化出了更好的方案怎么办?之前的申请岂不是废了?” 其实现在的专利体系,有很多机制能让你申请专利了,还能继续优化技术,今天就为你分享几招。 第一招:用“优先权”占坑,把时间锁死 当你有了一个大概的想法,就可以先交一个专利申请,锁定一个较早的申请日。 然后在接下来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里,慢慢优化技术。等方案成熟了,再交一个新的申请,并主张前一个申请的优先权,这样就能把改动的技术细节补进去。 如果在后申请加了新技术内容,这些新技术内容可能享受不到优先权日(原技术内容是可以享受的)。所以,这招还有个前提:切勿提前公开先申请的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