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解读:这类“区别技术特征”无效!
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解读:这类“区别技术特征”无效!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笔者特别注意到,第二部分第四章6.4节(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的修订。
这一修改明确了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无贡献特征的直接否决权,也可看作是国知局尝试对过往某种惯用答复策略的纠偏。
官方新增案例释放的信号:告别对权要的拼凑式修改
审查指南在此项(6.4节)中新增了一句规定:
“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 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 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同时还引入了一个关于照相机的案例作为典型。这个案例是一项解决“快门控制灵活度”的发明,在遭遇创造性驳回后,申请人选择在权利要求中加入“外壳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位置”等新特征。而这样的修改不能解决创造性问题的理由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些加入的新特征与本案的核心发明点“快门控制”存在任何关联,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在新规出台前,这种修改策略常被视为申请人的一种博弈手段。也就是说,面对创造性驳回,很多申请人习惯用“追加特征”的战术,逻辑也很简单:按照现有的规矩——
- 只要加入的新特征在当前的对比文件中没提到,审查员就必须重新检索;
- 即便审查员找不到与新特征对应的现有技术,他也得找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论证新特征是公知常识,这样举证的难度就极大了。
然而,新规出台后,局势完全不同了。
改动后的影响:大幅降低审查员的举证难度
此次6.4节的修订,明显确立了“技术贡献”在创造性评价中的决定性地位,似乎直接逆转了申请人与审查员的攻守之势。
这一改动产生以下的冲击力:
第一,审查员不需要再找证据。
以后审查员再看到这种“凑数”的新加特征,不需要去检索,也不需要证明它是公知常识。
他只需要搬出新审查指南6.4节,强调:“该新加特征未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举证的责任便转移给申请人了。
第二,“整体性抗辩”不再有效。
这次修改也堵死了申请人答复时常用的另一个万金油话术:强调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的“整体性抗辩”。
审查员完全可以指出你本次加的新特征与权要中的原有特征无法构成一个整体——因为新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
不讲清楚新特征与原有特征之间的协同增效,仅靠一句“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整体性”想说服审查员,可能再也行不通。
应对策略:回归技术本质
本次审查标准的实质性收紧,告诉我们实务操作必须从形式转向内容:
1. 撰写阶段要言之有物
说明书中对不同特征的撰写质量将决定后续的答复空间。撰写时不能仅停留于罗列部件、扩展功能,而必须服务于同一个中心思想,即解决同一个核心技术问题。对于可能作为备选防线的次级特征(如结构布局、非核心参数),必须在说明书中阐述其在解决同一个核心技术问题时所发挥的具体作用。
2. 答复阶段拒绝无脑加特征
在答复时修改权利要求,切忌无脑加入区别特征。先想想要加入的特征是否服务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该特征游离于核心发明构思之外,单纯为了凑区别而加入,只会被认定为无效修改。
结语
可以想象,新规发布之后,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中大量使用“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这一理由。那么,以往惯用的“容易想到”是否会有所减少呢?审查员使用这个新理由时的严谨度又会怎么样呢?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