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例研究|从最高法判例,探讨“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答复策略
中国判例研究|从最高法判例,探讨“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答复策略
最高法判例(中国判例研究|这件最高法判例,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颠覆了很多人对“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认知,我们可以知道,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非必须一字不差地照搬原文,只要修改内容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且明确地推导出来,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这一重要变化自然引发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最高法这么判是否合理?基于最高法判例来答复是否就高枕无忧?申请人又该如何看待和应用这种“灵活性”?
在上一篇文章中读者们进行了问题的探讨,那么今天我们也来说一说我们的看法!
这么判是否合理?
最高法放宽修改标准,实质上是回归到专利制度的初心。
专利法保护的核心一直都是技术创新本身,并不是完美的文本写作。因此,以往国知局近乎严苛的标准,虽然保障了专利保护的“确定性”,使得权利边界清晰,公众易于预见,却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一些有价值的创新可能仅因为撰写上的微小疏忽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无疑就偏离了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
就案件本身而言,最高法的推理并非主观臆断,而是遵循了客观的技术规律。
事实上,很多技术方案内部都存在着功能上和结构上必然的对应关系,例如,描述了一把“锁”,就必然隐含了一把“钥匙”;描述了一个“发射器”,就必然意味着系统内需要一个“接收器”。刻意忽略这种内在逻辑联系,只进行文字对比,反而违背了技术的客观规律。
因此,最高法选择抛弃机械的“逐字比对”,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合理、直接地推理出来”这一标准,无论从动机还是结果上来看,都具有其合理性。
既然判决合理,那答复“这么写”怎么样?
说明书没有,我们也照样修改权要,而且给出这样的修改理由:“虽然说明书未字面记载B,但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B的功能实现必然依赖于A的存在。这种功能上的对应关系是技术上的必然联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文直接且毫无疑义地推导出B的存在,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你觉得这样答复怎么样?
上述答复通过技术推导,证明修改内容是“毫无疑义”的,这样的答复不仅符合专利法保护创新的本意,甚至可以直接引用该最高法判决来做背书,提高抗辩的说服力。
但是,这样的答复方式能次次都为你开绿灯吗?
事实上,一旦脱离了“逐字比对”的安全区,这种灵活性会带来不可忽视的“逻辑认同”风险!
有时候,在你眼中“毫无疑义的推断”,在审查员眼里可能只是“想当然的猜测”。脱离了“逐字比对”的硬标准,答复的成功率就极度依赖审查员的个人技术认知。遇到同频的审查员也许能够获得快速授权,但若是遇到意见不一致的审查员,即便你的逻辑完善,也会因为陷入僵局而不得不投入大量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去补充证据,进行无休止的争辩,甚至走上诉讼的道路。这样的答复,不仅增加同案不同判的风险,更让确权成本直线飙升。
申请人应该如何看待和应用这种灵活性?
最高法的判例可以被看作是一张“底牌”,是在申请文件出现“写漏了”撰写瑕疵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天真的将其作为专利撰写标准,将“靠逻辑推导来补漏洞”作为日常,极大可能给自己埋下隐患,走上费时费钱的诉讼之路。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应将那些技术上必然关联、逻辑上相互依存的技术特征,用白字黑字记载下来,从源头规避模糊地带,不给任何人可乘之机。
如果一定要使用这种灵活性,要确保“修改有所依”,提高修改被审查员接受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