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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 |加快欧洲专利的2种官方免费途径
欧洲专利从递交到授权,一般为3–5年左右,有些甚至是要长达8-9年才授权,审查速度较慢——如果你计划申请欧洲专利,“怎么加速”可能是你关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欧洲专利局(EPO)给申请人预留了免费的提速方式,关键在于——你知不知道、会不会用。 本文就为你分享2种免费加速途径,建议收藏查看! 1、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大家都不陌生了,可以简单用一句话概括:用一个国家/审查局已经认可的权利要求,免费去“带飞”另一个国家/局的审查速度。 PPH除了欧洲,很多国家都适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 加速效果 PPH深受申请人和IPR的青睐,尤其是在美国。走PPH的美国申请,从提交请求到拿首次OA,能缩短至2-3个月(正常需要17个月)。 它在欧洲也有加速效果,但没有美国那么立竿见影。 重要提醒 专利申请想走PPH,要满足两个条件: 比如,基于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欧洲专利,得中国专利授权才能走PPH。 2、PACE加速程序 PACE(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
从审查指南和最高法判例,学习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应对专利审查意见,多数人都是围绕技术方案本身反复解释。但很多时候,这种常规争辩往往显得苍白。尤其是遇到这两“老大难”问题:客体问题和“常规技术手段、共知常识、容易想到”引发的创造性问题。 面对这类审查意见,恰当引用权威依据,能让审查员眼前一亮,甚至无力反驳。 这就是高级答复的“艺术”所在。 高级答复:从“事实争辩”到“规则适用” 高级的答复,本质上是将立足点从“事实争辩”提升到“法律与规则适用”的层面。通常我们可以引用审查指南或是引用法院判例。 为什么这样更有用? 引用审查指南就相当于直接引用审查员的“工作手册”与“评分标准”。 当你的答复引用指南中的正面案例时,你不再是主观地强调“我的技术方案很好”,而是在客观地论证“我的技术方案符合您必须遵循的审查标准”。这将一场可能充满分歧的技术辩论,转化为一次有据可依的规则核对。 引用法院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强有力的武器。法院的判决是对法律的最终解释,对专利审查具有指导甚至约束作用。 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更高维度的权威。美国专利§101客体问题的审查逻辑,其核心框架“Alice/Mayo两步法”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Mayo案和Alice案中确立的。当你引用一个法院判例时,是在提醒审查员:“最高法院已经对类似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您的审查不应与此相悖。” 搞懂了底层逻辑,我们来看几个实战的示例。 实战举例一:应对中国客体问题的驳回 场景:你申请了一项与共享单车调度相关的发明,希望解决城市中单车分布不均、调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该发明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优化共享单车部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 获取多个地理区域内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用户的历史骑行数据、当前天气数据和节假日信息; b) 利用所述数据信息,通过服务器内的需求预测模型,计算每个区域在未来预设时间段内的单车需求概率; c) 基于所述需求概率,生成一份跨区域的单车调度计划; d) 向调度人员的移动终端发送所述调度计划。 …
拿到海外专利还被发律师函?真相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 FTO 风险防范
海外专利权拿到了,但产品一上架还是收到了律师函?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一点也不罕见。 有人却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觉得:“我申请海外专利就是防止被告,如果结果都一样,那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其实不是专利没意义,而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导致在申请专利之前漏掉了关键一步! 别被这种想法误导了! 很多人布局海外专利时,是这样想的:“只要我及时申请专利、拿到授权,产品就没有侵权风险,别人也不能告我。” 其实完全搞错了。 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权利”,它的底层逻辑是:你的专利保护你的发明,别人的专利保护别人的发明,但两者之间没有自动的“互不侵犯条约”。 只要你的发明落入了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别人就可以告你。反过来也一样,别人的发明落入了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你也可以告他侵权。所以,专利没有防止被告的功能,被不被告是看有没有落到别人的保护范围。 防止被告的关键一步是FTO 有防止被告功能的,是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很多人申请海外专利时,把最关键的这步遗漏了,这才导致有了专利还被告。 FTO到底是什么? 其实可以把FTO看成是:在产品上架前,先看看会不会踩到别人已经公开、已经生效的专利。 专利和FTO关注的对象完全不一样,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 FTO + 海外专利 : 产品才能安全出海 如果产品出海只申请专利,不提前做FTO,后果可能很严重。 没有FTO,就无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范围,企业对自身可实施空间没有边界感。以为“我已经有专利”、“技术方向没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踩在他人权利的界线上了。 这也是为什么,成熟的企业在立项阶段就把FTO放在和专利同等重要的位置。 …
专利知识库 | 全球专利查询网站汇总:欧洲与英国篇
快速找到专利信息,是每个研发、IPR必备的工作技能。我们为大家捋一捋欧洲地区的专利查询秘诀,包括欧洲专利局(EPO)、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目录 【小Tips:EPO和EUIPO是欧洲两大不同的知识产权机构。EPO 专注于专利保护技术发明,覆盖39个成员国,专利需在各国验证后生效。而 EUIPO 则负责商标和外观设计,仅限于欧盟27个成员国,注册后在整个欧盟自动生效。】 一、欧洲专利局 (EPO) 二、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三、英国 (UK) 知识产权局 一、欧洲专利局 (EPO) EPO是欧洲发明专利审查和授权的核心机构。了解其查询工具和资源,能帮助您掌握欧洲发明专利动态。 1、European Patent Office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门户,提供所有欧洲发明专利的官方信息、法律法规和新闻动态。您可以在这里了解专利申请的完整流程,获取最新的官方公告,并深入研究欧洲专利体系。 2、Espacenet Patent search 这是一个功能强大、覆盖80多个国家的免费专利检索数据库。您可以通过它查看相关专利的已公布文本、当前法律状态、全球同族专利信息和官文。 3、年费查询 …
2026《专利审查指南》更新!你的专利说明书符合 26.3 条款吗?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针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如下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您觉得下述说明书内容是否满足该条款? 一种异常数据检测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检测请求,所述检测请求中携带有检测项目、账户的财务数据; 将所述财务数据输入数据检测模型中,通过所述数据检测模型识别出所述财务数据中的异常数据,其中,所述数据检测模型是训练得到的; 将所述异常数据发送至所述终端。 其中,数据检测模型是通过大数据训练和机器学习训练得到的模型,通过数据检测模型中训练得到的规则,能够识别出输入的财务数据中存在的异常数据。 异常数据是财务数据中包含的、反映此账户违约或者逾期风险的数据。财务数据中包含多个数据项,数据检测模型的功能是检测财务数据中每一数据项对应的含义,并检测其中是否包含反映此账户风险的异常数据,若包含,则将异常数据识别出来。 如果您觉得这样写已经很清楚了,或者您之前的申请也这么写,从来没有被指出过问题,那就要小心了。 《审查指南》中关于第26条第3款的最新修改,可能与您的既有认知存在较大差异。 《审查指南》最新修改,传递了什么信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6.3.1 节“说明书的撰写”规定了: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上述加粗字体为新增内容,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最新修改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的说明书撰写,释放出两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01 | 对模型“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更明确 新修改的审查标准更明确,对于人工智能模型,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模型的实现细节,即技 …
一词之差,千里之失:看美国专利对 权利要求 “清晰度”的极限要求
下面是截取的一件美国专利 权利要求 1的片段译文,你觉得表述是否清楚? 权1(中文译文) 一种计算机设备实现的确保物品供应的方法,所述物品包括用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的物理组件,所述方法包括: …….. 确定该比率等于或小于第一阈值,并且当该比率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时,执行物品的寿命终止购买,以确保物品从供应商供应给用户, 实质性持续监测物品的需求增长率,并在需求增长率超过预定量时,在第一预定时间段或第二预定时间段过去之前重复供需确定步骤;以及 …….。 单看这个独权截取的部分,从撰写规范上,你能找到有问题的地方吗?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b) 美国审查意见直接给出结论:权利要求中的“实质性持续”是一个相对术语(Relative Term),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不符合 35 U.S.C. 112(b)。 什么是112(b)? 简单来说,112(b)条款规定了权要的保护范围要明确,要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一看权利要求就能明白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不满足112(b)? 原因就在于权要中的”实质性持续“并没有说明以下关键问题: 由于缺乏这些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确定“实质性持续”的边界在哪里。因此,审查员认定:该权利要求范围不明确,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