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之差,千里之失:看美国专利对 权利要求 “清晰度”的极限要求
一词之差,千里之失:看美国专利对 权利要求 “清晰度”的极限要求
下面是截取的一件美国专利 权利要求 1的片段译文,你觉得表述是否清楚?
权1(中文译文)
一种计算机设备实现的确保物品供应的方法,所述物品包括用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的物理组件,所述方法包括:
……..
确定该比率等于或小于第一阈值,并且当该比率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时,执行物品的寿命终止购买,以确保物品从供应商供应给用户,
实质性持续监测物品的需求增长率,并在需求增长率超过预定量时,在第一预定时间段或第二预定时间段过去之前重复供需确定步骤;以及
…….。
单看这个独权截取的部分,从撰写规范上,你能找到有问题的地方吗?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b)
美国审查意见直接给出结论:权利要求中的“实质性持续”是一个相对术语(Relative Term),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不符合 35 U.S.C. 112(b)。
什么是112(b)?
简单来说,112(b)条款规定了权要的保护范围要明确,要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一看权利要求就能明白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不满足112(b)?
原因就在于权要中的”实质性持续“并没有说明以下关键问题:
- 频率是多少? 是10毫秒一次?还是1小时一次?
- 允许中断多久? 如果系统停机了5分钟,还算“实质性持续”吗?
- 阈值在哪? 达到多少采样率才叫“Substantially”?
由于缺乏这些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确定“实质性持续”的边界在哪里。因此,审查员认定:该权利要求范围不明确,予以驳回。
是否致命:关键是说明书质量
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处理方式是“改”。
只要说明书里对这个词有具体的定义,我们把它补到权利要求里,把模糊变清晰,问题就解决了。
那么,说明书里写了吗?翻开说明书第 [0045] 段,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
- (中文译文)[0045]当在步骤550或560处等待第一或第二时间段时,可以执行对其他参数的基本上持续的监视以触发立即进入步骤510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等待。例如,可以将当前日期与截止日期进行比较。在实施例中,截止日期被设置为有必要(例如,出于营销原因)将供应库存与需求进行比较的日期。截止日期可以指定并与时间周期和阈值存储在相同的零件数据库中。当当前日期等于截止日期时,无论第一或第二时间段的剩余部分如何,该过程立即进行步骤510。当当前日期不等于截止日期时,步骤550(或560)继续等待和监视其他参数。
从这段内容可以看出,说明书并未解释以及给出实施例说明“实质性持续监控”,这也导致答复时根本无法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澄清这个词的含义。最后,申请人只能通过删除“实质性”这一修饰词来克服不清楚的问题。
删除就能解决,那也没什么风险?
本案虽然通过删除修饰词克服了不清楚问题,但并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够如此幸运。
万一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是“实质性持续监控”这一点,删除是解决了112问题,但是伴随而来的是103问题(创造性问题)。
权要中偶尔出现不清楚的表述,被下不符合112(b)条款是在所难免的。但关键是说明书要写好。
很多人将重心放在了权要,却忽略了说明书。不同审查员在清楚上的审查是有差异的, 但是不管遇到的“刁钻”的还是“和善”的,只要说明书质量过硬,从结果来说才不会有太大风险。
更多的话
从撰写的角度,谨慎使用存在模糊的修饰词,比如,实质性、接近、高、低、等。如果判断不准,不知道是不是用了不清楚的表述,在说明书做好防备,对权要特征从定义、实施例都充分说明。所以,企业在布局海外专利时,严控权要的同时,也别忽略了说明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