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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专利三种途径的基础介绍:直接申请、PCT和巴黎公约——申请美国专利之前,务必搞清楚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专利申请的三种途径:直接申请、PCT申请以及巴黎公约。并且,这三个途径都有各自适用的场景,申请人在选择途径时,可结合场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
解读黑话:美国专利中的102、103问题 ——看懂美国专利法的关键条款
本文详细解读美国专利法中的102和103问题,分别对应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尽管它们与中国对新创性的规定类似,但因中美审查标准和操作差异显著,美国审查更严格。申请人需在美国专利申请撰写阶段充分准备,提高文件质量,熟悉审查流程和应对策略,以促进专利成功授权。 …
理解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解读专利能否授权是如何被决定的
你知道专利能否获得授权是由什么决定的吗? 首先,需要先明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五个环节:申请文件提交-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 那么,在此过程中,哪个环节能决定是否授权呢? 就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到底查什么? 从上面的专利申请流程中可以知道,在实质审查前还有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更像是一个“门槛检测”,只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格式上的简单审查。 但是实质审查就不一样了,它是用来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的环节。只有具备这三性,发明专利才可能被授权。 具备“新颖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不是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具备“实用性”,则要求该发明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通俗来讲,“新颖性”就像是告诉大家,我们的东西之前没有人做过;“创造性”意味着我们的东西比别人的更先进;“实用性”则说明我们的东西实际可行且有好用之处。 此外,实质审查还会审查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即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对大多数中国 专利申请来说,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质审查一锤定音? 有没有可能,专利申请一路顺风顺水,直接通过实质审查拿到授权?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下,你会直接收到办登通知(即授权通知)。 相反不能授权的,难道也是直接告知不能授权? 并非如此。 对于不能直接给授权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都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业界称为OA)。 这封通知书会详细列出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获得授权。 申请人可以通过解释说明和抗辩来回应审查员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调整申请文件,争取使审查员能够认可调整后的内容。 无论哪种方式,目标只有一个:说服审查员能够给予授权。 …
中国专利 客体问题 解读:智力活动或规则、数学算法、治疗/诊断方法、计算机程序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问一个问题: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怎么做? 笔者估计,大部分人会回答:先看现有技术有没有。 那第一步就错了。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朋友也是这样想的,可以转发此文给他。 评估是否申请专利,第一步应该先看申请的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如果存在客体问题,去评估创新高度只是白费功夫,因为根本不会授予专利权。 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中国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的客体问题,以及海外专利的客体问题,我们后续会有专文介绍,可以持续关注。 什么是客体问题呢? 客体问题实质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简称,专利法2.2)对专利保护的发明进行了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凭这24个字,能判断发明的客体问题吗?很难。即使是从业多年的代理人,估计也做不到。 要真正读懂这24个字,一定需要结合审查员的实操指南:《专利审查指南》。 怎么判断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的判断,关键是看申请专利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何为技术方案呢? 《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做了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其实这个解释也比较抽象,我们可以借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正反面示例来理解。 《审查指南》中给了这样一个反面例子: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
2026专利审查新规:别让 “违反公序良俗” 成为企业专利驳回的重灾区
《 专利审查 指南》又出新红线了,这一次,最需要警惕的可能是企业。 其实对于这条规定,相信大家已经在各种解读文章、朋友圈里见过了。 但说实话,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当回事。 因为在不少企业IPR的直觉里,“6.1.1”是一个非常极端的存在,觉得“只要技术不涉及反人类、反伦理、国家秘密、军事武器、涉毒涉恐……就很难碰线。” 但真的这样简单吗? 不妨来做个测试,请问下面两个技术案例是否违反了6.1.1?如果违反,具体风险点在哪里? 也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答案。 案例一:一种基于社交关系链的智能信贷风控与催收系统 该发明的核心逻辑是:当借款人逾期时,系统的信息抓取模块会自动静默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中的所有联系人,并分析借款人与联系人的亲密度。随后,施压模块会自动向亲密度高的联系人(如父母、配偶、同事)发送催款信息或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催促借款人还款。 案例二:一种基于用户画像的定价方法 该发明通过获取用户在购物平台的历史消费记录、设备型号、收货地址等,为用户打上特定的消费能力标签(如“价格不敏感”、“急需购买”、“富裕但比价能力弱”),并据此向不同用户展示不同的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答案解析 在详细解析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审查指南》的官方示例,便于大家对国知局的态度理解得更加透彻。 该案技术并不复杂,其实概括起来就是: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决策模型,来确定在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车辆该保护谁、撞上谁?尽可能实现最小的伤害。 但国知局不认可这个技术,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对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进行选择,这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还会强化社会中的性别和年龄偏见,引发公众对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那么回到本文的两个测试题,你现在知道答案了吗? 先说结论:案例一和案例二都不止一处违反了规定,很可能直接被国知局驳回。 详细解析过程 案例一 …
中美撰写差异:混合型权利可能直接导致你的美国专利失败,国内企业必看
你觉得这条准备进入美国的权利要求,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一种服务器(A server),包括: 一个处理器; 一个存储器,存储指令以使服务器:向一个移动设备发送一个验证码; 并且,用户在所述移动设备上输入该验证码。 这条权要看起来逻辑非常通顺:服务器发验证码,用户输验证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互闭环。 在很多中国申请人眼里,这是一条再正常不过的权利要求,它完整地描述了技术方案。甚至在国内审查中,这种写法也经常能够获得授权。 但如果要申请美国专利,这条权要存在致命的缺陷。 它极有可能在审查阶段就被驳回,或者即便侥幸授权,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很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而被直接认定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绝大部分国内申请人容易忽略,但后果非常严重的“混合型权利要求”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这种写法? 美国法院在针对此类问题的判例中(如 In re Katz 案)曾明确指出:上述这种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条权要涉及的主体: 1.“向移动设备发送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服务器执行的。 2.“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用户执行的。 这就触犯了美国专利法中隐含的“单一实体原则”(Single Ent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