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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任IPR,专利工作的头两件事是什么?
一个朋友跟我夸他们公司新来的IPR很靠谱。刚上任不久,为什么能这么快获得认可? 他说:“看到刚来做的两件事儿,当时我们就觉得可以放心了。” 这两件事儿到底是什么呢?今天跟大家聊聊。 第一件事:守住关键期限 在专利工作里,有一句老话:期限就是生命线。其他事情今天没做,明天还能补,但专利期限一旦错过,基本就难补救。 为什么这么严重?因为专利制度就是靠“期限”来运转的。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行动,法律就会直接剥夺权利。有些国家更绝,一旦过期,连补救的机会都不给。即便能补救,往往也需要额外花费几万、几十万,还不一定稳妥。 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例子。比如漏了优先权期限,海外市场直接堵死,你想保护的市场从源头上失去了机会。比如错过了PCT 落地期限,可能几十个国家都进不了,尤其像韩国这样的国家,不给补救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新任 IPR 上任后,第一件事必须是:先把在途案件的期限盯住。一旦因为先去忙别的而错过,很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盯期限,绝不是小事,而是根本。别的事都可以等,唯独这件事不能等。 为了快速开始,最好第一时间让代理机构配合准备一张所有在途案件的期限表,赶紧核实临近期限的事项。 第二件事:和领导聊清楚目标 守住期限只是新任IPR的开始,IPR 的价值更在于“做真正对的事”。 什么叫真正对的事?用有限的预算帮企业解决问题。所以,就得先弄清楚:专利工作要帮企业解决什么问题? 其实就是要跟领导聊清楚专利工作的目标。 目标从来都不是简单的“申请多少件”,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说。 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保护新技术/新产品,需要通过专利来锁住权利,避免被对家抄袭。这时就需要聊清楚: 但如果解决的是:通过专利体现技术实力,那就要搞清楚: 此外,产品要上市,规避侵权风险也是企业常常需要考虑的。要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前提是清楚: 只有目标聊清楚了,IPR才能知道当下是先做专利申请规划还是先去做风险排查,专利申请规划该怎么做?否则,IPR …
说明书里少写一句话,这份美国专利申请被认定为支撑不足
有些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总让申请人感到一种“说不出的憋屈”:明明觉得说明书写了,但审查员却认为支撑不够,不符合授权条件。 而这种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妥协——修改甚至删除权要特征,如果是关键特征直接影响专利结果和价值。 尤其是在美国,对§112审查向来严格。 今天这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书少写一句,保护范围就此受损”的真实故事。 先看案情,你觉得“撑得住”吗? 某件美国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检测指纹的传感器(大致结构如下图所示),审查员认为权37得不到说明书支撑。 看看下面的权要和说明书,你认同审查员吗? 说明书中关于“偏振器”的描述如下: “传感器10可选使用偏振光。入射光可以偏振,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或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照射照明器12的光线在18号板之前通过。例如,照明器12(或33图6)可能带有偏振片或偏振板。指纹凹槽处反射的光会从18号板面(可以是玻璃或塑料材料)反射,并保持偏振。击中指纹脊的光线会被吸收并重新辐射,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去偏振。偏振器有助于排斥这种散射光。红色照明比绿色或蓝色更为关键,因为皮肤吸收红色光少得多,因此会散射更多红光。” 揭晓答案:美国审查员指出不满足 112(a) 申请人想通过从权37传感器保护“两种偏振器布置”情况。但美国审查意见中指出:在原始公开内容中无法找到这种双偏振器布置的支撑,权37不符合 35 U.S.C. 112(a)。 什么是112(a)? 112(a)条款主要规定了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强调了说明书的清晰、详尽度,要求说明书的描述要能够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实现该发明。 为什么不满足112(a)? 说明书中”偏振器可直接放置在传感元件阵列11上方“和”偏振器是传感器10的某一部分“是或的关系,而不是和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说明两种偏振器位置的情况。 所以,从审查员的角度来看,权37主张“传感器还包括另一个偏振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明确支撑,不满足112(a)条款。 撰写启示:如何避免支撑不足? 很多企业在申请海外专利时,都容易陷入一个误区:以为技术点写到说明书中就行了,而忽略了一些细节上的表述。 …
美国判例研究 | 美国这一诉讼案例,其实是在给中国申请人敲警钟!
你觉得这条美国权要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25、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以及与该交易类型相关的交易参数,并且用户使用所述输入装置来改变所述预测的交易信息或接受所显示的交易类型和交易参数。 这条权要来自一件因为撰写问题而经历无效诉讼的专利。 该专利的部分权要因为撰写不到位导致创造性不足而被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另一部分,也就是上面这条权要,直接因为撰写不符合美国112条款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定的撰写问题 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都认为,权利要求25的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究竟是制造或销售这个系统就构成侵权,还是必须等到最终用户实际执行了这个操作才构成侵权? 这种模糊性使得竞争对手无法清楚地知道受保护的范围,因此根据35 U.S.C.§112,该权利要求是不确定的。 注:35 U.S.C.§112中规定了:说明书应当以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结束,具体指出并清楚地要求申请人认为是其发明的主题(译文)。 想要理解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先了解权利要求25的相关内容(下面是权25的完整权要链)。 权利要求 1. An electronicfinancial transaction system for execut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s, …
美国专利撰写有硬伤,纵使能过审查,也难逃无效!
一家叫IPXL的公司,拿着美国专利US6,149,055,把AMAZON告上了法庭,声称AMAZON侵权了他们的专利。 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IPXL最后却等到了“专利因为没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判决结果。 更戏剧的是,被判“无效”时所用的对比文件,曾经在审查阶段也被审查员用来反驳过创造性。 为何同一份对比文件,法院和审查员的判断结果会不同?其实问题的根出在 专利撰写 上。 (tips:如果对细节不感兴趣,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法庭上,专利权人不敢说“真心话” 先来看看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用于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独立权利要求(译文)如下,其中,划线部分为影响涉案专利是否无效的争议特征: 1、一种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所述交易的特征在于交易类型和多个交易参数,所述系统包括: …… 一个处理器; 一个连接到处理器的显示器; 一个用于向处理器提供输入的输入机构; 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存储用户定义的交易信息的装置,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至少一个用户定义的交易和用户定义的交易参数; 所述处理器使显示器在单个屏幕上显示存储的交易信息;所述输入机构使用户能够使用显示的交易信息来执行金融交易或输入选择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交易参数。 其实,独权要保护的技术可以简单概括为: 系统会先把用户常用的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号、收货地址)存起来;然后把这些存好的信息,全部展示在单个屏幕上;用户直接在这个屏幕上选择想要的交易,并点击即可,大大减少了操作步骤。 专利申请阶段,审查员曾指出:对比文件(包括Coutts)一结合,申请没有创造性。而这个Coutts专利,也是涉案专利被无效的重要证据之一。 Coutts专利涉及一种ATM自助服务系统,能根据用户以前的交易记录,预测你本次的行为(比如取200块钱),然后在屏幕上显示几个快捷选项,省得用户一步步去点。其相关技术内容(译文)如下: 处理器装置 …
这条独权,哪两处写法明显可能让维权变得困难?
示意图 方案说明 对于上面的技术方案,下面这套独权的写法,有两处明显容易被规避,你发现了吗?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向至少一个第二用户发送协同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协同请求的确认, 显示共享界面,在所述共享界面中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终端显示的第一商品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所述第二用户对第二终端显示的第二商品的操作; 在所述共享界面中显示所述第一商品或/和所述第二商品的推荐信息,所述推荐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确定。 判断前,可以先了解下容易被规避的两种常见情况: 你找的点对吗?快来验证下 Tips:文末还附上了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供参考 看方案本身,某一终端发起协同请求以及接受对请求的回应,是后续推荐的前提。 但再想想,它是协同场景下的唯一方式吗? 是否存在由平台发起、用户自动加入的模式?而且,这一步骤本身较为常规,但却成了后续可能被规避的隐患点。 方案说明书中确实用了“共享界面”,但是把它用在权要中却不一定合适。 先说说“共享”一词可能给“共享界面”带来的通用含义,即所有用户看到界面都一样。但用户显示的界面真的是一模一样吗? 即使方案本身是这个意思,但这一点也很容易被规避。对手加点个性化定制的内容就避开了。 这两个点也让我们看到,写权要和写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 技术方案到权要,需要找到发明点,围绕发明点找要写的特征。而且,找和写都要充分考虑侵权、规避的问题,不是照搬技术方案中的表述。 参考写法,看看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样 以下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
企业申请海外专利和PCT,有哪些要特别注意的期限?
很多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过于放心:“既然都委托代理所了,期限方面他们肯定会盯着。” 可实际的结果是,后面一大堆超期事项就涌出来了。 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多数代理所通常只会按官方下发的期限监控自己经手的申请。比如,什么时候交答复、交年费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期限处于管理“盲区”,一旦错过,有的或许还能通过缴纳高额的官费来补救,有的则完全没有挽回余地,而这些往往也是海外专利布局的关键节点。 所以说,管理期限,本质上就是在管理风险。 优先权期限 & PCT落地期限 这两个期限对海外专利布局尤为重要。 如果先申请了中国专利,可以在12个月内,以该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海外专利;如果错过这个期限再进海外,中国专利申请可能成为海外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影响授权。 这就是优先权在海外布局中的意义。 关于PCT,我们都知道可以通过PCT申请海外专利,但是需要在PCT申请之后30或31个月内(如有优先权则是自优先权日起30或31个月)进入这些海外国家,否则不算申请了海外专利,也拿不到任何海外授权。 错过这两期限,海外各国的补救制度各有差异。有的能花钱恢复(比如,美国等),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补救机会(比如,韩国等)。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代理所不帮盯? 大多数中国专利代理公司没有海外代理经验,它只管客户的国内申请期限,不会考虑客户的海外布局。同时,企业又没有及时找海外所落实海外申请,这两期限很容易因为缺少监控而错过。 所以,企业如果可能有海外专利布局计划,最好自己盯紧这两期限,尽量别走到事后补救这一步。 答复 FOA 的期限(可别忘了 Advisory Action) 美国的Final Rejection(简称FOA),通常是3个月答复期限,最长可延到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