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独权,哪两处写法明显可能让维权变得困难?
这条独权,哪两处写法明显可能让维权变得困难?
示意图

方案说明

对于上面的技术方案,下面这套独权的写法,有两处明显容易被规避,你发现了吗?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向至少一个第二用户发送协同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对所述协同请求的确认,
显示共享界面,在所述共享界面中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终端显示的第一商品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所述第二用户对第二终端显示的第二商品的操作;
在所述共享界面中显示所述第一商品或/和所述第二商品的推荐信息,所述推荐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确定。
判断前,可以先了解下容易被规避的两种常见情况:
- 产品设计时直接不用权要中某个技术特征;或者
- 某个技术特征容易被其他方式取代。
你找的点对吗?快来验证下
Tips:文末还附上了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供参考
- 协同请求的发送和回应,有必要吗?
看方案本身,某一终端发起协同请求以及接受对请求的回应,是后续推荐的前提。
但再想想,它是协同场景下的唯一方式吗?
是否存在由平台发起、用户自动加入的模式?而且,这一步骤本身较为常规,但却成了后续可能被规避的隐患点。
- 共享界面,用的对不对?
方案说明书中确实用了“共享界面”,但是把它用在权要中却不一定合适。
先说说“共享”一词可能给“共享界面”带来的通用含义,即所有用户看到界面都一样。但用户显示的界面真的是一模一样吗?
即使方案本身是这个意思,但这一点也很容易被规避。对手加点个性化定制的内容就避开了。
这两个点也让我们看到,写权要和写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
技术方案到权要,需要找到发明点,围绕发明点找要写的特征。而且,找和写都要充分考虑侵权、规避的问题,不是照搬技术方案中的表述。
参考写法,看看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样
以下笔者认为更好的写法:
1、一种多人协同方法,所述方法在第一用户的第一终端执行,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终端的显示界面同时显示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其中,所述第一行为为所述第一用户通过所述第一终端对第一商品信息的操作,所述第二行为为第二用户在第二终端对第二商品信息的操作;
在所述显示界面显示商品推荐信息,所述商品推荐信息相关于所述第一行为和所述第二行为。
对于笔者的判断和解释,如果你有不同观点,欢迎将你的想法写在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