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撰写有硬伤,纵使能过审查,也难逃无效!
美国专利撰写有硬伤,纵使能过审查,也难逃无效!
一家叫IPXL的公司,拿着美国专利US6,149,055,把AMAZON告上了法庭,声称AMAZON侵权了他们的专利。
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IPXL最后却等到了“专利因为没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判决结果。
更戏剧的是,被判“无效”时所用的对比文件,曾经在审查阶段也被审查员用来反驳过创造性。
为何同一份对比文件,法院和审查员的判断结果会不同?其实问题的根出在 专利撰写 上。
(tips:如果对细节不感兴趣,可以直接跳到文末看结论)
法庭上,专利权人不敢说“真心话”
先来看看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用于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独立权利要求(译文)如下,其中,划线部分为影响涉案专利是否无效的争议特征:
1、一种执行金融交易的电子金融交易系统,所述交易的特征在于交易类型和多个交易参数,所述系统包括:
……
一个处理器;
一个连接到处理器的显示器;
一个用于向处理器提供输入的输入机构;
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存储用户定义的交易信息的装置,所述交易信息包括至少一个用户定义的交易和用户定义的交易参数;
所述处理器使显示器在单个屏幕上显示存储的交易信息;所述输入机构使用户能够使用显示的交易信息来执行金融交易或输入选择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交易参数。
其实,独权要保护的技术可以简单概括为:
系统会先把用户常用的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号、收货地址)存起来;然后把这些存好的信息,全部展示在单个屏幕上;用户直接在这个屏幕上选择想要的交易,并点击即可,大大减少了操作步骤。
专利申请阶段,审查员曾指出:对比文件(包括Coutts)一结合,申请没有创造性。而这个Coutts专利,也是涉案专利被无效的重要证据之一。
Coutts专利涉及一种ATM自助服务系统,能根据用户以前的交易记录,预测你本次的行为(比如取200块钱),然后在屏幕上显示几个快捷选项,省得用户一步步去点。其相关技术内容(译文)如下:
处理器装置 32 在用户启动交易并预测用户可能需要的特定服务后,使特定菜单显示在引导显示屏 18 上。
显示的菜单可以是,“例如,一个简化菜单……只包含四个问题,例如:‘您需要 20 美元吗?’、‘您需要 30 美元吗?’、‘您需要迷你对账单吗?’以及‘您需要其他交易吗?’。”
该系统“使用预测技术来提高系统操作速度。在用户输入识别卡后,系统根据‘系统中存储的记录,代表用户以前的交易’来预测用户期望的交易,并显示该信息,以‘简化用户需要做出的决定和选择’。”
在用户识别过程,即插入识别卡并输入个人识别码后,显示屏显示可供选择的可能交易。专利指出,这是‘交互过程的开始’。如果用户需要其中一个显示的交易,用户只需通过输入装置指示所需的交易,交易即可完成。
面对审查员的质疑,专利权人拿出了这样的反驳理由:
- “Coutts专利需要通过一个‘引导显示(lead through display)’来完成交易,这实际上需要用户看‘一系列屏幕’才能搞定。而涉案专利的核心就是‘单个屏幕(a single screen)’,一步到位!”
审查员认可了这个反驳理由,给予了专利授权。
后续打官司时,专利权人在法庭上,也尝试用这套理由说服法官,但却失败了。
因为专利权人内心真正想表达的意思是,他们的“单个屏幕”指的是单个交互画面(一个图像)。按这个理解,那Coutts专利确实没公开过,他们的专利也就有创造性了,这是很有力的抗辩理由。
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律师团队,居然一次都没有明确地向法官提出过“单个屏幕指的是单个画面”这个核心论点!诡异的地方就在这里,是他们忘了提吗?
其实,我们再回头看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下为译文),就能发现其中的缘由:
- 图3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另一实施例的ATM终端10的GUI的示例。与使用一系列连续菜单屏幕使用户能够选择交易类型和交易参数的传统ATM不同,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GUI提供了一个单一屏幕,用户可以从中选择交易类型以及定义所选交易所需的所有或部分交易参数。
这里明确对比了传统ATM使用一系列连续菜单屏幕,而本发明提供了一个单一屏幕,用户可以从中选择所有必要的交易类型和参数。
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将“screen”定义成画面/图像,也没有这样的实施例进行说明。其仅仅在附图3中体现了在一个图像上显示存储的交易信息:

所以,专利权人无法明确主张“单个屏幕(a single screen)是指单个画面”,即使联邦上诉法院知道专利权人想表达的实际区别,但也因为说明书没有相应支撑,也无法按照此方向去做审理。
在法庭上,没有白纸黑字定义的术语,就只能按最通俗的理解来。“屏幕”?不就是指那块物理的显示器硬件嘛!
法官认为,涉案专利的创新点是在一个物理屏幕上显示信息,可Coutts专利,也早就在一个物理屏幕上显示“要取20块还是30块?”这种选项了,说的都是一回事。
基于这种理解,涉案专利确实和Coutts专利没有实质区别。
最终,因为这份自己写的说明书,他们只能在“一系列屏幕”这种外围问题上跟对手纠缠,却不敢亮出真正的底牌。法官看不到明确的定义,只能按照最常规的理解,将“屏幕”认定为物理硬件。这么一来,专利权人的创造性理由也就站不住脚了。
就因为少了一句关键的定义,当初用来“说服”审查员的理由,在法官面前变得不堪一击。这个坑,你说冤不冤?
撰写质量,竟成了反转的关键
专利权人败诉的根源是撰写质量不到位——对于关键术语,特别是该关键术语的解释跟普通含义不一样时,没有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给出实施例进行说明。
这导致,即使专利权人侥幸通过实质审查拿到授权,也会在更严谨的诉讼阶段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