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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必看:想拿美国专利保护技术?避雷+学会这招,成功率飙升!
不少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时,初衷非常明确:希望通过“硬核专利”来更好地保护技术。 但现实中,往往却事与愿违: …
同一技术的创造性,为何美国却给出了与中国专利完全相反的审查结果?——揭秘美国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特点
同一技术的新创性在中美专利审查中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技术在中国获授权,但在美国也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主要因为美国审查更依赖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和证据支持,很多时候在中国审查没有检索到相关度高的对比文件,却在美国审查时出现了。 …
申请美国专利三种途径的基础介绍:直接申请、PCT和巴黎公约——申请美国专利之前,务必搞清楚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专利申请的三种途径:直接申请、PCT申请以及巴黎公约。并且,这三个途径都有各自适用的场景,申请人在选择途径时,可结合场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
解读黑话:美国专利中的102、103问题 ——看懂美国专利法的关键条款
本文详细解读美国专利法中的102和103问题,分别对应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尽管它们与中国对新创性的规定类似,但因中美审查标准和操作差异显著,美国审查更严格。申请人需在美国专利申请撰写阶段充分准备,提高文件质量,熟悉审查流程和应对策略,以促进专利成功授权。 …
理解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解读专利能否授权是如何被决定的
你知道专利能否获得授权是由什么决定的吗? 首先,需要先明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五个环节:申请文件提交-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 那么,在此过程中,哪个环节能决定是否授权呢? 就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到底查什么? 从上面的专利申请流程中可以知道,在实质审查前还有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更像是一个“门槛检测”,只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格式上的简单审查。 但是实质审查就不一样了,它是用来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的环节。只有具备这三性,发明专利才可能被授权。 具备“新颖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不是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表示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具备“实用性”,则要求该发明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通俗来讲,“新颖性”就像是告诉大家,我们的东西之前没有人做过;“创造性”意味着我们的东西比别人的更先进;“实用性”则说明我们的东西实际可行且有好用之处。 此外,实质审查还会审查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即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对大多数中国 专利申请来说,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质审查一锤定音? 有没有可能,专利申请一路顺风顺水,直接通过实质审查拿到授权?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下,你会直接收到办登通知(即授权通知)。 相反不能授权的,难道也是直接告知不能授权? 并非如此。 对于不能直接给授权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都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业界称为OA)。 这封通知书会详细列出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获得授权。 申请人可以通过解释说明和抗辩来回应审查员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调整申请文件,争取使审查员能够认可调整后的内容。 无论哪种方式,目标只有一个:说服审查员能够给予授权。 审查意见和答复这种一来一回的交流,实质上是给申请人一个额外的机会来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以争取成功授权。 但要注意,这个机会并不是无限次的。 对中国发明专利而言,典型的OA次数是2-3次,4次或以上不多。 如果多次答复仍没有说服审查员,审查员就会下发驳回通知(即,无法授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怎么查? 对于专利申请是否有客体问题,审查员基于《审查指南》进行偏主观的评判;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是以检索评估为基础进行的。 检索,就是查询与技术方案相关或相似的现有技术,然后根据 […] …
中国专利 客体问题 解读:智力活动或规则、数学算法、治疗/诊断方法、计算机程序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问一个问题: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怎么做? 笔者估计,大部分人会回答:先看现有技术有没有。 那第一步就错了。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朋友也是这样想的,可以转发此文给他。 评估是否申请专利,第一步应该先看申请的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如果存在客体问题,去评估创新高度只是白费功夫,因为根本不会授予专利权。 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中国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的客体问题,以及海外专利的客体问题,我们后续会有专文介绍,可以持续关注。 什么是客体问题呢? 客体问题实质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简称,专利法2.2)对专利保护的发明进行了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凭这24个字,能判断发明的客体问题吗?很难。即使是从业多年的代理人,估计也做不到。 要真正读懂这24个字,一定需要结合审查员的实操指南:《专利审查指南》。 怎么判断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的判断,关键是看申请专利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何为技术方案呢? 《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做了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其实这个解释也比较抽象,我们可以借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正反面示例来理解。 《审查指南》中给了这样一个反面例子: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划分为 M个区间,其中,M 为整数,区间 1 到区间 M 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 F 也分为 M 个值,M 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1 时,返利额度为第1 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2 时,返利额度为第 2 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审查指南在分析这个例子时提到,该案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的认为设定的返利规则,这个规则是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金额,返利金额与消费金额之间不受自然规律约束,该手段不是技术手段。 《审查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