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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专利的封闭结构开孔,构成侵权吗?最高法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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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专利的封闭结构开孔,构成侵权吗?最高法这样判

竞争对手为了规避专利侵权,有时会特意在你的专利产品上做一些微小改动。

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顶部开孔后,还算不算“顶部封闭”?是否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下,判断标准是什么?

今天这起最高法判例,明确了。

•案件类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件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54号

•涉案专利号:201611108518.2

•专利名称:一种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

•涉案专利核心特征:浸出槽内部循环管与隔离套管之间,形成顶部封闭的空间。

•被诉设备改动:在顶部封盖上开设4个圆孔。

•本案系发明人(专利权人)杜某与前任职公司陆某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权人原任陆某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双方曾存在长期技术许可合作。

•许可合同解除后,陆某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设备进行改造并继续生产。

•专利权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期间,陆某公司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涉案发明专利维持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陆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

•本发明的溶金属浸出槽,包括:浸出槽壳体,其顶部设有反应气出口,底部设有放料口;循环管,其通过支撑件固定在浸出槽壳体内部;隔离套管,其套设在循环管外;其中,循环管与隔离套管之间形成的空间的顶部封闭……

简单来说,浸出槽内部有一根循环管,外面套着一层隔离套管,两者之间形成一个顶部完全封闭的环形空间(以下简称封闭特征A)。

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技术许可合同解除后,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其中一项改造是在循环管与隔离套管之间的顶部封盖上开设4个圆孔(以下简称开孔特征a)。

(注:本案还涉及其他改动,本文仅围绕“顶部开4个孔”与“顶部封闭”的争议展开。)

对此,陆某公司认为开孔后已不再“封闭”,且带来了循环加快、效率提高的效果;专利权人则认为改动后仍符合“顶部封闭”特征。双方争议的核心是: 顶部封盖开设4个圆孔,是否仍属于“顶部封闭”这一技术特征,进而构成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从“顶部封闭”这一特征的实际作用出发进行判断:

首先,涉案专利“顶部封闭”的实际功能是固定和支撑其他部件。

其次,开孔特征a仅在原封盖上开设4个圆孔,并未改变其固定支撑作用,与封闭特征A在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据此,开孔特征a与封闭特征A构成等同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陆某公司构成侵权。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后,最高法对这一改造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分析。

相较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等同特征”,最高法则更进一步认为:开孔特征a与封闭特征A属于相同特征,理由如下:

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弄清专利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据该法条,最高法结合说明书对“封闭”进行了实质解释: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可知,设置该顶部封闭区域,一方面是固定和支撑其他部件;另一方面是防止物料落入空腔造成堵塞。

因此,封闭特征A中的 “封闭”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气密或液密隔绝,而是指通过该结构实现固定支撑与遮挡物料的作用。这一解释为后续的比对奠定了基础。

在明确“封闭”的准确含义后,最高法从两个方面认定二者构成相同:

1、开孔未改变”顶部封闭“的实质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开孔后的顶部封盖同样起到了前述固定和遮挡作用。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开孔特征a与封闭特征A没有实质差异。

封盖上开设的4个圆孔,对固定和遮挡作用没有实质影响,不改变顶部已被”封闭”的认定。

2、 “更优效果”不影响相同特征的认定

针对陆某公司主张开孔具有“加快反应、提高效率”的效果,最高法认为:

首先,该主张主要基于理论分析,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支持;其次,被诉设备虽开了4个孔,但顶部封盖仍在,起到与特征A同样的固定和遮挡作用。

在此情况下,即便开孔会带来更优的技术效果,但因增加相关特征所带来的更优的技术效果并不影响开孔特征a与封闭特征A相同的判断。

综上所述,认定开孔特征a与封闭特征A构成相同特征,被诉侵权设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最高法对“开孔—封闭”的认定,核心在于如何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也为机械与装置类专利的撰写和侵权判断提供了几点启示: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能仅按日常语义字面理解。具体含义须结合说明书、附图及该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实际功能综合判断。

•在原有结构上增加开孔、改变局部结构,若未改变原有技术特征的实质功能,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主张技术改动带来了更优效果时,不能仅凭理论推断。应提供充分的对比实验数据,否则相关抗辩难以被采纳。

对于机械与装置类专利而言,局部结构的变化未必能改变侵权结论。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以及改动是否改变了其实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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