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案专利都授权了,欧洲分案还来得及吗?
母案专利都授权了,欧洲分案还来得及吗?
欧洲母案半年前已授权,分案申请还在审查中。
这时,研发团队提出,还有一组方案想保护——还能再分案吗?
按国内的分案判断习惯,母案授权后基本就没戏了。
但在欧洲,情况并不一样。
本文就从这个场景出发,看看欧洲分案到底什么时候还来得及。
一、中国分案时机:关键看法定期限是否届满
先看中国关于分案时机的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撤销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即使母案只是刚刚授权,也未必当然不能分案;真正需要判断的是,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如果该期限已经届满,通常就不能继续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尚未届满,则通常仍有提出分案的机会。
也就是说,在中国,分案时机的判断,实践中更关注的是授权通知后两个月这一法定窗口是否仍然存在。
二、欧洲分案时机:关键看申请链中是否仍有 pending 申请
但欧洲不同。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Rule 36(1) EPC 规定: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relating to any pending earlier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may be filed.
•机译:申请人可以基于任何仍处于 pending(即程序尚未终结)状态的在先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因此,欧洲分案时机并不是围绕授权通知后的固定期限来判断,也不能仅凭母案是否已经授权作出判断,而是要看申请链中是否仍有一件母案或分案申请处于 pending 状态。只要申请链没有断,通常就仍有继续分案的空间。
这也是中欧分案判断逻辑的关键差异:在中国,实务上更关注授权通知后两个月法定期限是否届满;而在欧洲,关键则在于申请链中是否仍有一件 pending 的在先欧洲申请。
所以,欧洲分案能不能做,实务中还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母案仍在审查中,通常可以继续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母案虽已授权,但申请链中此前提交的分案仍在审查中,通常仍存在继续分案的空间;
•如果母案或者已提交的分案已经进入授权程序,通常只要授权公告尚未刊登(即使已经完成答复、缴费),也仍可能继续分案;
•如果母案或者分案已经收到驳回决定,但驳回尚未最终生效(例如仍在上诉期限内,或已进入上诉程序),通常也仍可以继续分案。
回到文章开头那个案例:
母案 A 虽然已经授权,但此前基于 A 提出的分案 B 仍在审查或上诉程序中。此时,如果申请人又发现说明书里还有另一组值得保护的技术方案,而 B 尚未终结,就仍可能基于 B 继续提出新的分案 C。
反过来,如果母案和已经提交的分案都已经最终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申请链里已经没有其他 pending 的欧洲申请,那通常就真的来不及了。
三、除了时机之外,欧洲分案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先说一个重要前提:如果相关申请还只是 PCT 国际申请、尚未进入欧洲阶段,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欧洲分案的基础。
除此之外,欧洲分案在一些基础要求上,其实和中国分案比较接近。
一是分案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已经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围绕原说明书中已经披露的技术方案做拆分和重新布局,但不能借分案加入新的技术内容。
二是分案既可以是被动分案,也可以是主动分案。
•应对单一性(被动分案):母案收到单一性审查意见后,申请人需要删掉一部分权利要求;被删掉的内容,后面可以通过分案继续申请专利。
•主动布局考虑(主动分案):主动拆分不同技术方案,或将已披露但尚未纳入当前权利要求的内容另行提出。
更多的话
中欧分案时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母案是否授权”,而在于判断逻辑不同:
中国主要看授权后两个月期限是否届满;
欧洲则主要看申请链中是否仍有 pending 的在先欧洲申请。即使母案已经授权,只要欧洲申请链中仍存在尚未终结的在先申请,通常仍可能继续分案,这一点与美国较为相似。
至于欧洲分案制度在布局中可以如何具体运用,后续我们会在相关文章中继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