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杯子,暴露你是不是“假懂”专利侵权判断?
一个杯子,暴露你是不是“假懂”专利侵权判断?
假设你公司的研发团队研发出了一款新型水杯,然后委托代理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成功获得授权。
该杯子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水杯:A(杯体)+B(杯把手)+C(杯盖)。
现在市面上有三家竞争对手的产品。
作为企业的IPR,能判断出哪些竞品侵权了吗?
竞品一:完全照抄,有杯体(A)+杯把手(B)+杯盖(C);
竞品二:只有杯体(A)+杯把手(B),没有杯盖。
竞品三:有杯体(A)+杯把手(B)+杯盖(C),还有一个内置搅拌勺(D)。
那么你的答案是什么?
如果你不能快速做出判断并给出充分理由,说明你可能没有完全掌握专利侵权的判断规则。
一、侵权的基本判断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无论是权利人主张侵权,还是被控侵权人进行抗辩,法院都是以全面覆盖原则为基础,作出客观、准确的侵权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全面覆盖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判断侵权时,比的不是产品是否相似,而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竞品技术特征是否逐项对应。
看到这里,这道测试题的答案就很明确了:竞品一侵权,竞品二不侵权,竞品三侵权。你选对了吗?
接下来,我们结合上述竞品,带你深入理解一下全面覆盖原则。
二、为什么竞品一(A+B+C)侵权了?
专利是A+B+C,竞品一也是A+B+C。
由于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因此毫无争议地落入到专利保护范围。
这也叫字面侵权,是实务中最容易判断的一类侵权情形,绝大部分IPR都不会判断出错。
三、竞品二(A+B)为什么不侵权?
专利是A+B+C三个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而竞品二只有A+B,缺少了特征C(杯盖)。
从全面覆盖原则来看,只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个技术特征,就无法做到全面覆盖,也就不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所以竞品二不构成侵权。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专利代理人为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时,总是绞尽脑汁、字斟句酌,力求把独权权利要求写得尽量的精简、特征尽可能的少。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竞争对手规避专利的突破口,而技术特征越少,竞争对手就越难逃避保护。
但实务中,IPR经常会被研发甚至领导质疑:“专利说明书里明明写了,本发明的核心是杯体和把手,杯盖只是附加设计。为什么竞对去掉杯盖就不侵权?”
那是因为全面覆盖原则的正确用法,是比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不是说明书。因为权利要求才是划定保护范围的红线,说明书只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写的是A+B+C,而说明书还写了A+B的方案,那么侵权判断时也必须按照A+B+C来进行比对,而不是按照说明书的方案。
四、为什么竞品三(A+B+C+D)也侵权?
实务中,很多研发人员甚至部分IPR,看到自己的专利是A+B+C,而竞对产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D、E、F甚至更多结构,容易被唬住,觉得竞对产品和自己拉开差距了,不敢轻易认定竞对侵权。
这种思维在诉讼中也屡见不鲜,不少被诉侵权的人都坚信:“只要我的产品比别人的专利多了东西,就不侵权”,于是不服败诉判决一路上诉。
这就是“假懂”专利侵权的表现之一。
须知,专利侵权判断并不是做产品差异对比,而是做技术特征对比。竞品三即使增加D,甚至增加再多技术特征,只要仍然覆盖A+B+C,就构成侵权。至于被诉侵权方案多了什么,原则上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其实,上面这三种情况都不是最难判断的。实务中最狡猾的情况,还有一种竞品四。
五、狡猾的竞品四(A+C+B’)构成侵权吗?
竞对知道你的专利是“杯底 A + 杯把手B + 杯盖 C”,为了规避你的专利,他保留了 A 和 C,但把硬质的“把手(B)”替换成了一根软质的“提绳(B’)”,这样构成侵权吗?
根据前面的分析,由于竞品四没有“把手 B”,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它不构成侵权。
但实务中,法院是有可能会认定侵权的,因为判断专利侵权的核心,除了全面覆盖原则,还有等同侵权原则。
按照全面覆盖原则,竞品四不侵权,但是按照等同侵权原则,竞品四就构成侵权。
关于等同侵权原则,我们下一篇文章为大家详细展开,欢迎持续关注。
六、更多的话
看完本文,大家应该已经掌握了全面覆盖原则。不妨再来做一道真实案例改编的练习题,测测你的掌握程度。
涉案专利(ZL201520103318.2)独立权利要求1:
“一种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吸纳滚轮机构、充电机构、主控 PCB,该吸纳滚轮机构包括第一电机、与第一电机动力连接的传动组件、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一级滚轴组件,该一级滚轴组件包括两个对设的滚轴……”(后略)
竞品情况:竞争对手也开发了一款吸纳装置,同样有电机、传动组件和主控PCB,但在吸纳机构上没有采用“两个对设的滚轴”,而是用“一个滚轴+摩擦导轨”的结构实现同样功能。
请问,这样的竞品是否构成侵权?
答案:
这其实是当年轰动行业的来电和街电之间的共享充电宝专利大战的案例改编。
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两个对设的滚轴”,而竞品采用的是不同的结构。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侵权时必须看被诉产品是否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既然竞品没有采用“两个对设的滚轴”,就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