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判例解析:技术名称与实质特征的边界 —— 以 “热解段炉排” 纠纷案为例
专利无效判例解析:技术名称与实质特征的边界 —— 以 “热解段炉排” 纠纷案为例
- 热解:物质在缺氧环境下发生的分解气化。
- 燃烧:物质在有氧条件下发生的氧化反应。
一个偏分解,一个偏氧化。
试问,如果对比文件是“燃烧平台”,而你的专利是“热解段炉排”,你认为二者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吗?
大多数人可能会说:“当然构成,作用机理都不同。”
但——你心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法院定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回事吗?
今天的判决结果恰恰相反——法院判定二者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专利被宣告无效。
判例回顾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1.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炉体,所述炉体的左侧设有给料口,所述给料口的下部设有喷吹风口,所述喷吹风口正对的炉体内部设有水平的热解段,所述热解段上设置有热解段炉排,所述热解段的右侧设有从上向下倾斜燃烧段,所述燃烧段上设有多个燃烧段炉排,所述燃烧段炉排沿燃烧段呈阶梯布置,所述燃烧段的底部设有水平的出料段,所述出料段右侧的炉体上设有出料口,所述热解段正上方的炉体上设有三次风引入口;所述热解段的宽度A的范围为:500~
1200mm;所述燃烧段的倾斜角度α的范围为:12.5°~45°;所述燃烧段炉排的单层有效宽度B的范围为:200~450mm;相邻两层燃烧段炉排之间的高度H的范围为:100~400mm。
示意图:

本专利是一种水泥窑前端的预燃装置。
简单来说,物料进来后:
- 先在一段水平区域被加热处理(称为热解段,上面有热解段炉排)
- 再进入向下倾斜的阶梯结构充分燃烧
- 最后排出,送入水泥窑
它强调的是:分段处理结构。
对比文件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1.一种多级空气预热装置,包括炉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位于炉体上部的气流入口,位于炉体侧面的物料入口,所述
炉体从上部至下部呈多级阶梯布置,在每级阶梯处设置空气助推装置。
权利要求7: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空气预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料入口下端连接燃烧平台。
对比文件同样是预燃装置。
简单来说,物料进来后:
- 先落到一个燃烧平台;
- 再进入多级阶梯结构充分燃烧;
- 最后排出;
总的来说,两篇专利的方案目的都是对物料进行预燃,结构也非常相似:
- 本专利是:入口—热解段炉排—多级燃烧阶梯—出口;
- 对比文件是:入口—燃烧平台—多级燃烧阶梯—出口。
唯一的差别就在于热解段炉排和燃烧平台是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诉讼焦点
1、从技术机理角度,专利权人主张热解≠燃烧
在诉讼中,专利权人一直从各自机理的角度,主张:燃烧平台是燃烧过程,热解段是热解过程,机理不同,因此结构与功能也应不同,不能等同。
“热解段炉排”当然区别于“燃烧平台”,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2、从技术实质角度,法院主张二者无实质差异
但面对专利权人的抗辩,法院没有与其争辩技术机理,而是换了个角度: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完“权利要求 + 说明书 + 附图”后,能够客观识别出什么?
换句话说:你主张它是热解段,且和普通的燃烧平台不同,那这种不同,是否写进了专利文本?
然后对专利文本做了查找分析,发现:
(1)结构上:权利要求并没有把“热解段炉排”限定成一套可识别的专门结构。
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看,“热解段炉排”的结构是:
- 位于热解段的平台/炉排结构;
- 平台为水平;
- 宽度范围为500~1200mm;
明显看不出,热解段炉排和对比文件的燃烧平台有什么“硬结构差异”。
二者的差异仅在于平台是否水平、平台宽度等。而这种差异在创造性评价里,很容易被审查员认为属于常规选择,或与处理规模相关的工程优化。
怎么才叫有硬结构差异?
你的热解段炉排必须有一套实现缺氧热解的专门结构。例如有明确的隔氧结构、独立风路、特定供氧控制、特定温区隔离等。
但遗憾的是,本专利并没有相关说明。
(2)功能上:专利文本呈现出的工况,并不能说明热解段炉排是热解,而非燃烧。
同一个平台上发生的是热解还是燃烧,往往与物料类型、反应温度、空气/氧气含量等工况与物料强相关。
如果说明书里的工况,能证明热解段炉排指的是热解,而不可能是燃烧,也能证明二者不同。
但本专利说明书原文所描述的工况是这样的:“针对不同燃料特性可以满足燃烧和气化两种燃烧方式”、“将物料投入到炉体内热解段的热解段炉排1,三次风通过三次风引入口4进入到炉体内,对热解段上的物料进行加热,物料在本段进行烘干和部分热解气化反应”、“本装置可通过对三次风的配比进行调整以实现气化燃烧反应进程,气化燃烧时,反应温度一般为700~900℃”等,简单来说,就是热解段和燃烧段用的是相同的三次风(空气源),相同的反应温度。
法院据此认为:本专利无论是在热解段还是在燃烧段,其针对的物料、空气源及反应温度均相同,相同的物料如果在燃烧段能够燃烧,则在热解段也必然能够燃烧或者部分燃烧。
所以,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工况,不但没有证明热解段炉排的作用是热解,反而证明了它的燃烧功能。
诉讼结论
当结构无法区分,工况无法区分,那剩下的,就只有名称区分。
而名称并不能必然带来功能的区分,从本申请文本来看,热解段炉排并不排除燃烧或部分燃烧发生。
并且在创造性评价中——名称本身,本就没有什么分量,关键是要看定义、功能和实施例。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热解段炉排”与对比文件的“燃烧平台”在技术实质上区分不开,属于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及用途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专利缺乏创造性。
撰写启示
本案败诉的致命点,在于:虽然把前段叫“热解段”、后段叫“燃烧段”,但文本并没有写清楚:两者的技术实质上不同。
而本领域常识认为,反应类型主要取决于温度、供氧/氧含量(气氛)、以及物料与停留条件,如果说明书呈现出的条件看起来“相同或基本相同”,那“热解段”被理解为只是名称不同的“燃烧段”,也是合理的。
本案也提示了我们,到底什么才叫说清楚?怎样才叫说明书的高质量撰写?
那就是——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关键特征,尤其是承担区分作用的特征,仅仅给它一个技术名词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原理、效果和特征本身等都说明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