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客体审查差异解析——切忌盲目套用中国经验
中美专利客体审查差异解析——切忌盲目套用中国经验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专利申请中,101 条款驳回比例大致在 6.1%–10% 之间。
乍一看,101驳回似乎并不是“高频雷区”。
但如果进一步看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数据,就会发现问题远比想象中严重——101 驳回被维持的比例高达 87%–91%。
这意味着什么?
一旦美国专利被指出101 问题,想通过答复加以克服,成功率极低。
然而,很多国内申请人,甚至代理人在判断美国 101 问题时,仍然普遍沿用一个高风险的判断方式:
- 中国专利已经顺利通过了客体审查 = 那美国专利也没有101问题。
这个判断,让很多人吃了大亏。
用中国经验判断美国101问题,为什么风险高?
我们先快速看一眼101问题的法条规定。
- 35U.S.C.101: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 译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有用的过程、机器、制造物或组合物,或其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都可以根据本标题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法条的意思是,只要你的发明属于机器、方法、制造品或物质组合之一,原则上就可以作为专利客体。
但在长期审查和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和 USPTO 逐渐意识到:有些内容,虽然形式上落在这些类别里,本质上却不应该被专利垄断。
于是,就在法条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司法例外(Judicial Exceptions),将部分内容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主要包括三类:
- 自然法则:比如物理定律、数学关系式,本身就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 自然现象:像基因序列、天然存在的生理过程,并不是人创造出来的技术方案。
- 抽象概念:算法、数学公式、商业规则、思维过程,仅仅是“想法”或“规则”,并不当然构成技术实现。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疑惑:这本质上不还是中国的“客体问题”吗?
法条规定上确实区别不大,但落到实践层面,二者就不是一回事儿了。
中美三大实践差异
实践中,中国客体问题和美国101问题有三大关键差异。
这三大差异,使得中国客体判断经验在美国 101 问题上大幅失效了。
第一,中国相对单纯,美国高度复杂
中国的客体判断,基本基于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而且规则相对集中。
审查员通常是对照指南中的条款和示例,确认方案是否落入被明确排除的情形,来判断客体问题。
而美国101 问题,则是以法条为基础、在判例中不断被解释和扩展的判断体系。
除了审查指南(MPEP)之外,审查员还会引用法院的判例,来判断什么是“抽象概念”等。
而这些判例,还在持续演进、不断细化。
如果仍然沿用中国那种“对照条文和指南”的经验来判断美国 101问题,风险往往会被严重低估。
第二,中国更明确,美国更模糊
中国客体问题的判断边界相对清晰,整体是“可预期的”。
因为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非专利客体”,指南里结合示例有明确说明,而且多年下来规则变化不大。
申请人只要对照法条和指南,可以对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风险,形成比较明确的判断。
相比之下,美国101条款的表述高度概括。
单纯基于条文,很难直接判断某一具体技术方案,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自然现象”等,尤其是软件算法、基因序列等领域。
很多关键边界,都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实践逐步被解释和细化出来的。
第三,中国限制较窄,美国限制更宽
在中国,如果一个方案不属于审查指南里被明确排除的情况,审查员通常不会随意扩大解释,并以“客体问题”为由拒绝你。
这使得中国客体问题在实务中相对少见。
举个例子,只要你的权要写了具体的硬件和参数,中国审查员很少说这是“智力活动规则”。
但在美国,即便你写明了硬件和参数,只要方案仍被美国审查员认为停留在“抽象概念”层面,就可能被指出101问题。
实务中有大量技术方案在中国没有被指出客体问题,却直接被美国审查员认定为存在101问题。
更关键的是,美国101 的限制范围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会随着判例的演进被不断拉宽。
审查员完全可以通过类比既有判例,将原本看似没有问题的方案纳入“抽象概念”范围。
所以,如果不了解美国判例,仅凭“中国阶段没问题”的经验来判断 101 风险,很多申请在一开始就已经站在了错误的位置上。
判例,才是判断美国101问题的关键
101 问题不能基于中国经验来判断,也几乎不可能只靠看法条、看指南解决。
理解判例,才是判断101风险的核心。
后续我们也会为您发布更多具体的判例分析文章,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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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三个关键差异,就是美国101问题常给人一种“不到最后,很难下结论”的感觉的原因。
也正因为美国101问题一旦出现就几乎没有回旋空间,所以在美国专利实践中,我们始终把 101 风险的前期判断,放在非常靠前的位置。
不是等到收到审查意见(OA)再去补救,而是在撰写前,甚至立项阶段,就先评估技术方案,是否有美国专利101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