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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常识 | 申请美国专利,为什么还要给美国审查员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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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常识 | 申请美国专利,为什么还要给美国审查员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

我们简要介绍过美国专利申请的一些常见文件,其中包括一项必要的递交文件——信息披露书(I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作为美国专利法中一种独特且重要的制度,IDS要求所有参与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履行其规定,提交与美国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信息。

那在实操中,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应对IDS义务?

首先,让我们通盘了解一下IDS。

37 C.F.R. § 1.56有明确阐述:

  • Each individual associated with the filing and prosecution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has a 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 in dealing with the Office, which includes a duty to disclose to the Office all information known to that individual to be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 as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 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有关的每个人都有义务诚实地与专利局打交道,其中包括有义务向专利局披露其所知道的与本节所定义的可专利性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从上述这段规定中,可引出两个关键问题:

  1. “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每个人”具体指谁?

发明人、律师、代理人以及其他实质上参与专利申请准备或处理阶段的任何人员。

这些义务人有责任通过律师或代理人将相关信息以IDS形式披露给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1. 可专利性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有什么?

如发明人的参考文件、预检索文献或者同族申请(如相关中国申请或PCT申请)的审查意见或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

其中,需要注意一种最常见的情况:当申请基于中国优先权进入美国时,若后续中国OA时审查员下发了对比文件,那么这些对比文件也应当进行IDS披露。

注意:界定并筛选披露内容的方式效率低下,损耗较大,更有因主观判断而失误的可能。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次性披露全部已知的相关信息(包括难以判断是否与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信息资料),避免被审查员揪出“漏网之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IDS披露可贯彻整个美国专利申请阶段。即,提出IDS的责任一直持续到该申请被放弃或授权为止。

但是,IDS在美国申请中的递交阶段不同,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同:

IDS递交阶段费用及其他描述
Non-Final OA下发之前新申请提交日起/进入国家阶段的3个月内;或第一次Non-Final OA前,0官费。
Non-Final OA下发后到Final OA/NOA之前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0官费; 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官费260美元。
Final OA/NOA下发后 (3月20日重新修改过,重新处理该文章)披露文献在发文日3个月内,官费260美元;
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需要提交RCE请求审查员继续审查来重启案件,以提交IDS(此时仅缴纳RCE官费1,360美元、无IDS官费)。

注意:上表所示费用针对申请人为大实体。小实体官费大致减半,微小实体在小实体官费的基础上再减半。官费不定时变动,具体可自行查询官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费用表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IDS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

  • 相较于专利审查员,专利申请人通常掌握更全面、更详细的非专利技术信息。单纯依赖专利审查员自行获取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审查周期延长,并由于信息不足而造成不当授权,从而削弱专利的稳定性和质量。

充分履行披露义务的专利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价值。反之,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也相当严重:

  法律后果:如果专利权人在美国的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那么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被诉方会多出一种侵权抗辩的武器,即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如果该控告成立,可能会导致专利甚至整个专利家族无效,完全丧失价值。

  • “不正当行为”: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对USPTO作出的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商业后果:在专利交易(如专利转让、买卖、许可等)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严重影响专利的市场价值,甚至导致交易失败,从而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严格遵守IDS制度,不仅是在法律上对申请人专利所有权的保护,更是对其商业利益的护航。

对于申请人而言,以下是最实用的两条策略:

  1. 理解IDS的含义及其重要性,确保主动配合

积极主动地与代理人配合,将研发/检索过程中获得的所有相关文献第一时间提供给代理人,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进行披露,以免因信息遗漏而影响专利申请。

  1. 选择专业的代理人/代理机构

寻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代理机构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在选择代理人时,应优先考虑具备丰富操作经验和良好声誉的机构,避免掉进不靠谱的“坑”。

  • 监控不完善导致的疏漏

监控机制不够健全的代理所,可能出现遗漏文献披露或错过披露最佳时间的情况。这不仅会导致额外的官费开支,还可能影响专利的后续稳定性,进而削弱专利的法律保障。

  • 服务费的不当增加

一般来说,IDS需要在获得已知文献后的3个月内提交。假使我们分别在1月1日、2月1日和2月15日收到了A、B、C三份待披露文献,通过合理的披露期限设定,我们可以把一段时间内需要披露的文献合并提交,以节约成本。

而一些以利益为导向的代理机构可能会刻意增加披露次数,反复向客户收钱。而对IDS了解不多的申请人,也只能被迫承担更多成本。

  • 缺乏经验造成的高额成本

不同时间点,IDS披露的操作也应该是存在差异的。在不需要官费的阶段,可以直接披露,在官费比较高的时候,建议评估后再披露。比如,在缴纳授权费而授权还未下发时,如需披露IDS,可能需要通过RCE途径提交。这会产生高额官费,高达1,360美金。

这时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会充分评估文献的相关性,来评估是否有必要提交。或者,考虑采用QPIDS等途径,以帮助客户节省费用。

总体而言,不靠谱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可能会因对IDS流程的误解或不当操作,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专利的法律效力。

因此,申请人务必理解IDS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并慎重选择有经验和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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