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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 客体问题 解读:智力活动或规则、数学算法、治疗/诊断方法、计算机程序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问一个问题: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怎么做? 笔者估计,大部分人会回答:先看现有技术有没有。 那第一步就错了。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朋友也是这样想的,可以转发此文给他。 评估是否申请专利,第一步应该先看申请的方案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如果存在客体问题,去评估创新高度只是白费功夫,因为根本不会授予专利权。 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中国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的客体问题,以及海外专利的客体问题,我们后续会有专文介绍,可以持续关注。 什么是客体问题呢? 客体问题实质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简称,专利法2.2)对专利保护的发明进行了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凭这24个字,能判断发明的客体问题吗?很难。即使是从业多年的代理人,估计也做不到。 要真正读懂这24个字,一定需要结合审查员的实操指南:《专利审查指南》。 怎么判断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的判断,关键是看申请专利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何为技术方案呢? 《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做了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其实这个解释也比较抽象,我们可以借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正反面示例来理解。 《审查指南》中给了这样一个反面例子: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
2026专利审查新规:别让 “违反公序良俗” 成为企业专利驳回的重灾区
《 专利审查 指南》又出新红线了,这一次,最需要警惕的可能是企业。 其实对于这条规定,相信大家已经在各种解读文章、朋友圈里见过了。 但说实话,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当回事。 因为在不少企业IPR的直觉里,“6.1.1”是一个非常极端的存在,觉得“只要技术不涉及反人类、反伦理、国家秘密、军事武器、涉毒涉恐……就很难碰线。” 但真的这样简单吗? 不妨来做个测试,请问下面两个技术案例是否违反了6.1.1?如果违反,具体风险点在哪里? 也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答案。 案例一:一种基于社交关系链的智能信贷风控与催收系统 该发明的核心逻辑是:当借款人逾期时,系统的信息抓取模块会自动静默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中的所有联系人,并分析借款人与联系人的亲密度。随后,施压模块会自动向亲密度高的联系人(如父母、配偶、同事)发送催款信息或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催促借款人还款。 案例二:一种基于用户画像的定价方法 该发明通过获取用户在购物平台的历史消费记录、设备型号、收货地址等,为用户打上特定的消费能力标签(如“价格不敏感”、“急需购买”、“富裕但比价能力弱”),并据此向不同用户展示不同的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答案解析 在详细解析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审查指南》的官方示例,便于大家对国知局的态度理解得更加透彻。 该案技术并不复杂,其实概括起来就是: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决策模型,来确定在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车辆该保护谁、撞上谁?尽可能实现最小的伤害。 但国知局不认可这个技术,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对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进行选择,这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还会强化社会中的性别和年龄偏见,引发公众对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那么回到本文的两个测试题,你现在知道答案了吗? 先说结论:案例一和案例二都不止一处违反了规定,很可能直接被国知局驳回。 详细解析过程 案例一 …
中美撰写差异:混合型权利可能直接导致你的美国专利失败,国内企业必看
你觉得这条准备进入美国的权利要求,有什么明显的撰写问题吗? 一种服务器(A server),包括: 一个处理器; 一个存储器,存储指令以使服务器:向一个移动设备发送一个验证码; 并且,用户在所述移动设备上输入该验证码。 这条权要看起来逻辑非常通顺:服务器发验证码,用户输验证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互闭环。 在很多中国申请人眼里,这是一条再正常不过的权利要求,它完整地描述了技术方案。甚至在国内审查中,这种写法也经常能够获得授权。 但如果要申请美国专利,这条权要存在致命的缺陷。 它极有可能在审查阶段就被驳回,或者即便侥幸授权,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很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而被直接认定无效。 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绝大部分国内申请人容易忽略,但后果非常严重的“混合型权利要求”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这种写法? 美国法院在针对此类问题的判例中(如 In re Katz 案)曾明确指出:上述这种写法使得侵权的界限变得模糊。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条权要涉及的主体: 1.“向移动设备发送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服务器执行的。 2.“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验证码”:这个动作是由用户执行的。 这就触犯了美国专利法中隐含的“单一实体原则”(Single Entity …
干货分享 |加快欧洲专利的2种官方免费途径
欧洲专利从递交到授权,一般为3–5年左右,有些甚至是要长达8-9年才授权,审查速度较慢——如果你计划申请欧洲专利,“怎么加速”可能是你关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欧洲专利局(EPO)给申请人预留了免费的提速方式,关键在于——你知不知道、会不会用。 本文就为你分享2种免费加速途径,建议收藏查看! 1、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大家都不陌生了,可以简单用一句话概括:用一个国家/审查局已经认可的权利要求,免费去“带飞”另一个国家/局的审查速度。 PPH除了欧洲,很多国家都适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 加速效果 PPH深受申请人和IPR的青睐,尤其是在美国。走PPH的美国申请,从提交请求到拿首次OA,能缩短至2-3个月(正常需要17个月)。 它在欧洲也有加速效果,但没有美国那么立竿见影。 重要提醒 专利申请想走PPH,要满足两个条件: 比如,基于中国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欧洲专利,得中国专利授权才能走PPH。 2、PACE加速程序 PACE(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
从审查指南和最高法判例,学习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应对专利审查意见,多数人都是围绕技术方案本身反复解释。但很多时候,这种常规争辩往往显得苍白。尤其是遇到这两“老大难”问题:客体问题和“常规技术手段、共知常识、容易想到”引发的创造性问题。 面对这类审查意见,恰当引用权威依据,能让审查员眼前一亮,甚至无力反驳。 这就是高级答复的“艺术”所在。 高级答复:从“事实争辩”到“规则适用” 高级的答复,本质上是将立足点从“事实争辩”提升到“法律与规则适用”的层面。通常我们可以引用审查指南或是引用法院判例。 为什么这样更有用? 引用审查指南就相当于直接引用审查员的“工作手册”与“评分标准”。 当你的答复引用指南中的正面案例时,你不再是主观地强调“我的技术方案很好”,而是在客观地论证“我的技术方案符合您必须遵循的审查标准”。这将一场可能充满分歧的技术辩论,转化为一次有据可依的规则核对。 引用法院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强有力的武器。法院的判决是对法律的最终解释,对专利审查具有指导甚至约束作用。 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更高维度的权威。美国专利§101客体问题的审查逻辑,其核心框架“Alice/Mayo两步法”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Mayo案和Alice案中确立的。当你引用一个法院判例时,是在提醒审查员:“最高法院已经对类似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您的审查不应与此相悖。” 搞懂了底层逻辑,我们来看几个实战的示例。 实战举例一:应对中国客体问题的驳回 场景:你申请了一项与共享单车调度相关的发明,希望解决城市中单车分布不均、调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该发明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优化共享单车部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 获取多个地理区域内的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用户的历史骑行数据、当前天气数据和节假日信息; b) 利用所述数据信息,通过服务器内的需求预测模型,计算每个区域在未来预设时间段内的单车需求概率; c) 基于所述需求概率,生成一份跨区域的单车调度计划; d) 向调度人员的移动终端发送所述调度计划。 …
拿到海外专利还被发律师函?真相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 FTO 风险防范
海外专利权拿到了,但产品一上架还是收到了律师函?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一点也不罕见。 有人却接受不了这个结果,觉得:“我申请海外专利就是防止被告,如果结果都一样,那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其实不是专利没意义,而是你混淆了“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导致在申请专利之前漏掉了关键一步! 别被这种想法误导了! 很多人布局海外专利时,是这样想的:“只要我及时申请专利、拿到授权,产品就没有侵权风险,别人也不能告我。” 其实完全搞错了。 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权利”,它的底层逻辑是:你的专利保护你的发明,别人的专利保护别人的发明,但两者之间没有自动的“互不侵犯条约”。 只要你的发明落入了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别人就可以告你。反过来也一样,别人的发明落入了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你也可以告他侵权。所以,专利没有防止被告的功能,被不被告是看有没有落到别人的保护范围。 防止被告的关键一步是FTO 有防止被告功能的,是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很多人申请海外专利时,把最关键的这步遗漏了,这才导致有了专利还被告。 FTO到底是什么? 其实可以把FTO看成是:在产品上架前,先看看会不会踩到别人已经公开、已经生效的专利。 专利和FTO关注的对象完全不一样,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 FTO + 海外专利 : 产品才能安全出海 如果产品出海只申请专利,不提前做FTO,后果可能很严重。 没有FTO,就无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范围,企业对自身可实施空间没有边界感。以为“我已经有专利”、“技术方向没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踩在他人权利的界线上了。 这也是为什么,成熟的企业在立项阶段就把FTO放在和专利同等重要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