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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员近期的两个新动作,IPR都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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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员近期的两个新动作,IPR都看懂了吗?

今年上半年,专利审查员的两个新动作引起了业内关注。

一个,是某高校的专利申请,被审查员在 OA1 中指出“发明人专业背景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显著的学科错配问题,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另一个,是有申请人反映接到了审查员直接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审查员询问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案件情况。过去,审查员更多是通过代理所来沟通案件情况。

这两件事分别对企业到底有什么影响?IPR 是否要提前应对?本文来说一说。

在这件高校专利案例中,审查员并不是一上来就认定学科错配。

审查员先是在意见1中指出权1和权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而且多次指出本案技术存在逻辑跳跃、缺乏必要技术支撑、导致技术效果无法实现等问题。之后,才在意见2中指出四位发明人的技术背景与技术领域存在显著的学科错配问题。

换句话说,审查员并不是毫无根据地去查发明人的专业背景。

这件高校专利之所以被查背景,存在一个前提——该申请存在拼凑术语的嫌疑

而且,“学科错配”也不是主要甚至唯一的拒绝理由,更多是作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相关判断的辅助证据。

审查员的工作量本来就很大,时间也很宝贵。如果每件专利申请都去核实发明人背景,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案件积压。

所以,可以合理推断:如果一份申请本身的技术方案真实、合理、质量达标,审查员一般不会随意去核查发明人的专业背景。对于真正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技术方案的来龙去脉通常也是说得清楚的。因此,这件事对企业的影响较小。

更值得关注的,是审查员直接联系申请人。

起因是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6 节新增规定,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虽然这条修改的本意并不是鼓励审查员直接联系申请人,但在强制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后,申请人被审查员直接联系的可能性,客观上确实提高了。

随后,2026 年 4 月就有申请人反映接到了审查员的直接来电。

我们可以猜测一下审查员联系申请人的原因。

最常见的一种可能,是审查员怀疑案件存在非正常申请嫌疑。比如,审查员怀疑申请人的研发能力不足以完成该技术方案,于是打电话向申请人了解情况。

也可能是技术方案本身较复杂,审查员希望申请人对相关技术事实作进一步说明。

实务中可能的原因还有很多,关键是申请人接到电话后,必须回答问题吗?

从现有规则看,申请人并没有“必须接听审查员电话、必须当场回答问题”的明确法定义务。

首先,这次《专利审查指南》要求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是为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申请秩序,并没有新增“审查员可以直接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必须配合”的法定程序要求。

如果审查员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来联系申请人或者发明人,本身就不属于正式的审查程序,也不当然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再者,由于专利审查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技术判断问题,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答复以及与审查员沟通既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法律事务中的惯常做法,所以仅因为申请人没有当场回答问题就直接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审查决定是不成立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接听了电话,那么其回答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答案是:有可能。

首先,这种申请人的回答可能会成为非正常申请认定中的直接线索。比如,若审查员怀疑该案件存在非正常申请嫌疑,而申请人又在电话中无法清楚说明技术方案的研发过程、研发分工或者技术来源,那么此时这些回答可能被审查员视为不利信息。

其次,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非正常申请,让申请人直接回答问题依旧存在较大风险。

因为申请人通常没有接受过专利答复方面的训练,容易作出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比如,可能顺口承认某部分内容属于现有技术;也可能在面对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质疑时,无法抓住关键点进行回应。

比如,类似于在正式审查意见里指出“学科错配”一样,审查员有可能会把申请人的回答当作辅助证据,配合专利法22.2、22.3、26.3等条款,来否定你的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等。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审查员会这么做,但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所以我们不得不防

而且,接听这类电话本身也往往会对申请人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

因此,对于审查员直接联系申请人的情况,企业内部最好提前准备一套稳妥的应对方式。

面对审查员可能的直接联系,保险起见,企业 IPR 可以提前做两点安排。

比起让申请人在接到审查员电话后临场应对,更稳妥的做法,是由 IPR 提前对申请人进行培训,统一应对口径。

培训的核心,是让申请人形成基本应答原则——对于未经准备的审查员电话询问,不在当场直接回应涉及技术方案、研发过程或者企业技术秘密的实质内容。

接到审查员电话后,申请人可以按照 IPR 预先准备的统一口径进行回应,例如:“相关问题涉及企业技术秘密,不便在电话中直接说明。请您留下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与您联系。”

联系方式这一栏的意义,主要是保证审查员能够联系到专利申请人,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填写发明人本人的电话。所以,企业可以结合内部分工,把这个联系方式统一安排给更适合承接这类沟通的人,最好就是 IPR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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