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 审查 意见答复,是论述越充分越好吗?
专利的 审查 意见答复,是论述越充分越好吗?
作为专利代理人,你是不是也习惯性在 审查 答复中尽量多写?
从技术优势、和对比文件之间的差异、到创造性效果,方方面面都写进去。尤其是面对“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时,更是从要求证据、反向教导、缺乏结合动机等多个角度逐一展开论述。担心如果技术亮点写得不够充分,会被审查员忽略;有些特征不提前论述,审查员在后续仍然可能驳回。
这种做法也常受到来自申请人或IPR的期待,认为“写得少”显得不够负责。
但面面俱到的论述,真的有说服力吗?可能实际情况并不理想,甚至适得其反。
本文内容较多,可直接翻至感兴趣的部分阅读:
- 过渡论述的隐患
- 言多必失,暴露弱点
- 偏离焦点,削弱攻击力
- 无效论述,被质疑专业性
- 给后续留下隐患
- 什么情况下有必要主动论述?
过度论述有什么隐患?
答复的本质是纠出审查意见中的错误,而不是自证“我的技术方案多么完美”。关于这一点,我们此前的文章有详细解读过:中国专利答审 | 抗辩新颖性问题,老专利人也会犯的错误。
如果陷入“写得越多越有说服力”的误区,只知道一味铺陈论点,反而可能会带来这几个隐患:
01 | 言多必失,暴露弱点
如果把说明书里能找到的差异点和技术优势全都写进答复稿中,确实有几率能碰上审查员会接受的论点,但可能性更大的反而是暴露弱点。
来看一个例子:
- 一件申请的权1涉及一种推荐方法,包括“基于用户行为生成特征向量”的具体步骤。
- 审查员检索到一篇描述了通用推荐算法的对比文件1,认为对比文件1破坏了权1的创造性。
- 申请人不认同,在答复稿中详细论述了二者的区别,其中包括这样的一段内容:“权1与对比文件1推荐方式的本质不同,权1‘基于用户行为生成特征向量’专门针对‘短时、高并发’的直播电商场景,并结合了通信领域‘信令快速响应’的特点,将用户行为(如点击)视为瞬时信号进行处理。”
- 后续,审查员根据答复稿中“直播电商场景”和“信令快速响应”这两个精准的检索关键词,轻松找到了一篇将通信信令模型应用于电商推荐的文献,以及另一篇涉及直播电商推荐的专利,将二者结合再次驳回了权1的创造性。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过度论述怎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审查员原本没有关注到的点,经过这一番看似有理有据的论述,反而让他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结论。
02 | 偏离焦点,削弱攻击力
过度论述还存在另一隐患——因为内容过多,核心论点容易“跑偏”,答复的整体攻击力被削弱。
来看看两个典型的“跑偏”情形:
大量“外围优势”埋没“核心论点”
有些代理人习惯通过大篇幅描述技术方案的“宏大价值”来体现新创性,却忽视了审查员的判断习惯。
其实,审查员对新创性的关注点非常明确且集中:主要围绕权要特征是否已被公开,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以及是否带来符合创造性要求的技术效果。
像市场前景、产业价值、用户评价这些“外围优势”,过度论述很可能产生两个负面后果:
- 核心论点被冗长内容稀释,审查员难以快速找到有效抗辩点;
- 可能引发审查员的抵触情绪,认为申请人未直面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进而降低对该答复稿的重视程度。
此外,审查员时间有限,面对篇幅冗长、核心论点不突出的答复稿,往往只能快速跳读。如果核心论点被淹没在非必要内容里,审查员更有底气继续维持原来的否定结论。
过度展开技术差异,核心论点被回避
那集中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差异(如技术特征的区别、技术问题的区别等)展开论述,是否可行呢?
审查员通常不会逐条深入分析答复稿中给出的所有论点,而是倾向于快速找到容易反驳的点作为突破口。如果代理人过度论述技术差异,审查员可能会抓住次要论点反驳,反而有机会回避核心论点。
再来看一个例子:
- 审查意见指出某权要中的特征A是公知常识。
- 申请人答复时,不仅要求审查员提供公知常识证据,还进一步论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A,以及特征A解决的技术问题a与对比文件1关心的技术问题b截然不同。”
- 审查员在下一次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关于‘技术问题b’的认定有误,对比文件1的某段落也涉及问题a,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论述不予接受。”即审查员选择对技术问题的争论进行回应,避而不谈举证。
可见,论述内容围绕技术差异展开并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样的抗辩理由都有用,有时候反而能为审查员提供回避核心论点的突破口。
03 | 无效论述,被质疑专业性
还有些代理人热衷于拿说明书内容充分分析技术差异、论述技术效果,但这些内容实际上没有记载在权要里。
结果呢?答复稿写得确实漂亮,但审查员不仅不采纳,反而觉得代理人没有遵循最基本的答复原则——“以权利要求特征为核心论述”。
这时,审查员可能会想:“既然你答复都不专业,那我下审查意见,也没必要像对待专业答复那样谨慎。”特别是在审查工作压力大,时间紧的时候,审查员对不专业答复的耐心会大大降低。
04 | 给后续留下隐患
过度论述还有一个隐患很多人忽略,那就是——可能给未来“埋雷”。
假如在答复中过分强调某一特征的技术效果,但后续在无效程序中难以证明该效果,那这个特征就可能成为对手无效该专利的突破口。
相当于直接给对手“递刀子”。
什么情况下有必要主动论述?
一定不能主动论述吗?也不尽然。
当审查意见没有明显错误,无法“纠错”时,可以上提特征后适当 “自证”。不过需要注意尺度,避免给审查员提供新思路。
又或者,当对比文件与权要特征有相似的内容,也未被审查意见引用,但能预见审查员后续可能用其评述新创性时,主动提前指出并抗辩,可以堵住审查员的“后路”。不过这种操作有风险,可能促使审查员更快找新对比文件,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判断。
总而言之,主动论述不是绝对禁止的,但必须把握好时机和分寸。
更多的话
无论代理人选择“纠错”还是“自证”,前提都是深刻理解并遵循审查规则。否则,再长的篇幅、再完美的论证,也可能是“自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