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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同族申请审查历史对美国本案诉讼的影响
有很多企业会基于一件发明同时向多个国家递交申请,这些专利授权后即构成同族专利。不难想到,不同国家的审查标准不同,因此这些同族专利有可能会因收到各国不同的审查意见,取得不同的保护范围。 基于此前提,如果申请人递交的美国专利在美涉及专利诉讼,其同族专利的审查历史或者保护范围,对美国专利诉讼是否会产生影响? 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看。整体来说,这类外部证据被参考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在法院无法依靠内部证据准确界定某些术语表达时,可能会进一步参考外国同族申请历史作为辅助 具体分析与案例分享 在美国诉讼中,对于权要语言的诠释,可以参考两类证据,一类是内部证据(intrinsic evidence),一类是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 内部证据主要是指美国专利的权要、说明书和审查历史,这是法庭会参考的主要证据。 外部证据可以泛指除内部证据以外其他的证据类型,包括手册、专家证词、发明人证词等,也包括本处我们提到的其他同族申请的审查历史。 在诉讼过程中,内部证据是诉讼中使用的主要手段,外部证据只是作为补充。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内部证据对于审理是充分的,那就没有必要去依赖外部证据。大量的案例也显示,在使用外部证据时,法院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而外国同族申请的审查历史,也属于外部证据。 以下是几个示例: 在Pfizer, Inc. v. Ranbaxy Laboratories Ltd. (2006)[1]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 声称﹕涉诉专利国外(丹麦)同族申请的陈述与专利权范围解释无关,因为国外申请中很多内容是需要满足丹麦及欧洲法律对可专利性的要求。 在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G v. …
优先权期限已过,还能递交美国专利吗?
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递交 美国专利 申请,是专利落地美国的常见方式。专利里的权利是有时效的。就如大家熟悉的,中国发明专利权20年的期限。专利申请里的“优先权”,也是有期限的。准备申请美国专利时,发现“优先权”期限已经过了,只能无奈放弃吗?先别着急,美国国知局(USPTO)给申请人提供了权利恢复机会,先看看你是否符合条件。 …
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审查意见简介
申请人在递交中国专利申请后一般会收到多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决定通知书”等。与中国专利申请的过程类似,美国专利申请递交后,申请人也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简称OA)。 这些常见的OA是什么含义,收到后应采取何种对应措施,是很多申请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简单介绍四种常见的美国专利申请OA类型: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Non-final OA、Final OA和Advisory Action,以及这些OA的应对策略,希望对各位申请人有帮助。 在了解OA类型之前,我们可以先简单了解美国OA下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限制性要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 一、什么是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简称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就是限制性要求,分为两种:“发明限制”(Invention Restriction)和“类别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当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存在两件或两件以上独立且不同(independent and distinct)的发明时,就会下发此类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件发明对应的权利要求(后面简称为权要)。 …
IDS-美国专利的大坑,谨防掉入!
信息披露制度(IDS)是美国专利申请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该制度要求申请人需要将与专利申请密切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供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予以考虑。从后果来说,信息披露不但会影响专利审查,还会影响专利的诉讼和交易。 …
签署文件,美国专利申请的另一大坑,谨防掉入!
在美国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充满了许多法律细节,需要仔细遵循规定和程序,才能确保顺利申请。除了技术性文件,包括说明书、附图外,美国专利申请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在众多节点中,签署文件可能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准备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需要重点关注转让协议(Assignment)和发明人誓言(Declaration)的签署。这两份文件是发明人需要签署的文件,如果未按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署,可能会给专利带来隐患。 转让协议 Assignment Assignment是一方将其所拥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部分或全部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的书面文件。将Assignment文件在USPTO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能够公示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所有权,防止因为所有权不明而引起的纠纷。 Assignment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最常见的Assignment是发明人把其权益转给申请人(如公司或学校)的协议。要知道,美国的专利系统,遵从的是“一切源于发明人”这个原则,即如果没有明确的转让文件,默认是发明人对专利(或申请)拥有所有权。这个理念虽然在2012年的新专利法案通过之后略有改观,但还是需要通过签署转让协议,明确发明人把专利或申请的权益转让给了申请人。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其所有者是发明人的雇主,即申请人(如公司或学校),如果不递交从发明人向申请人的Assignment,专利的所有权就不够明晰。因此,通过递交Assignment来指明从发明人向申请人的权益转移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发明人宣誓或声明 Oath or Declaration Oath or Declaration对于专利授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与美国专利申请相关的一项法律要求,其目的是确保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理论上来说,发明人可以在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人员面前进行宣誓(oath),或是呈交一份书面的声明(declaration),但是在实务中,宣誓的方式已经基本无人采用,大家都是提交一份声明。 对于Declaration的内容,美国法律和专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发明人必须做出的声明: 1) 签署人充分了解申请的内容; 2) 签署人知晓信息披露的义务,需要将与专利性相关的所有已知信息披露给专利局。 另外,Declaration还必须包括确认惩罚的声明:如果在Declaration […] …
美国专利申请与中国专利申请的质量差异及其原因
在布局美国专利时,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的质量差异,以中国申请的质量标准去衡量美国专利申请,导致最终申请的美国专利并未实现预期的目标,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对应的,申请人应了解美国专利申请的要求,系统修改提升专利质量,提升美国专利申请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