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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救济 | 中美专利宽限期,3个关键差异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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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救济 | 中美专利宽限期,3个关键差异要知道

一家中国企业的研发负责人在公开活动上首次披露了一项新技术。

三个月后,公司决定就这项技术同时在中美两国申请专利。

美国申请顺利推进,中国申请却因“丧失新颖性”被驳回。

为什么同一项技术,在中美申请会出现这样的差别?

这和两国专利法中的宽限期规定有关。

申请专利,首先要过新颖性这一关。

申请日前,技术方案不能已经向公众公开。提前发表论文、公开演示,甚至销售产品,都可能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

但现实中,很难要求所有技术都等到申请专利之后再公开。

因此,法律设置了宽限期。

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即使技术已经提前公开,申请人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该公开一般不影响其新颖性。

中美两国都有宽限期制度,但具体规定并不相同。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中美宽限期的时长并不一样:

•美国:申请日前 12个月;

•中国:申请日前 6个月。

如果申请享有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基准。

这里所说的期限,是指技术公开之日到专利申请日之间的间隔;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除了时长,还要看哪些公开行为可以享受宽限期。

美国:条件相对宽松,不限公开情形和形式。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b)(1)款并未限定公开形式,关键在于公开是否来自发明人本人,或者来自从发明人处获知相关信息的人。

发明人本人公开,或者第三人从发明人处获知信息后进行公开,通常都可以享受宽限期。公开形式也没有特别限制,论文发表、展会展出、官网宣传、社交媒体推送,甚至商业销售都可以。

中国:仅限四种法定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发明人自行发表论文、公开销售产品、进行商业路演等常见公开行为,均不在宽限期保护范围内,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简单说,美国更看重“公开是否来自发明人”,中国则要求“公开必须属于法定情形”。

除了申请人自身的公开,宽限期内第三人的相关行为,也可能影响专利申请。

而中国对第三人公开的处理要严格得多。

中国:无论发明人是否先公开,只要第三人在宽限期内公开了相同主题,原则上都会影响申请人的新颖性,除非属于上面提到的第四种法定豁免情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美国:宽限期内,如果发明人在第三人公开之前已经公开了相同主题,那么该第三人的公开通常不影响新颖性;如果第三人的公开发生在发明人首次公开之前,则可能构成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

中国和美国对第三人公开的处理规则较为复杂,后续我们会结合具体实务另文说明。

中国宽限期适用情形有限,企业仍应坚持“先申请、再公开”。

美国虽有12个月缓冲期,也不宜因此拖延申请,以免增加不确定性。

同一技术布局中美时,最好按中国的标准约束公开行为,避免因提前公开而丧失专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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