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无效欧洲专利?抓住授权后的9个月
想无效欧洲专利?抓住授权后的9个月
如果你想无效掉竞争对手的欧洲授权专利,怎么办?
通常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异议;
•第二种,在相关成员国法院提起撤销(无效)程序。
很多企业不知道的是,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是无效欧洲专利的黄金窗口。
相比后续在各成员国分别启动撤销(无效)程序,异议程序通常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能够一次性影响多个指定国等优势。
本文围绕欧洲专利异议程序,讲清几个核心问题。
如果觉得本文较长,可以直接拉到文末看总结。
一、什么是欧洲专利异议程序
在中国,专利授权后,如果想挑战其有效性,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欧洲,则把这个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9个月内,可以向EPO提出异议;
•第二阶段:如果错过这9个月,通常就不能再向EPO提起异议,而需要转向法院,通过撤销/无效程序继续挑战该专利。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只需要向EPO提出一次异议,由EPO统一审查。
如果EPO最终决定撤销专利或修改专利,其结果通常会同时影响该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缔约国,而不需要再到各个国家分别处理。
二、提出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判断是否提起欧洲专利异议,主要看三个问题:什么时候能提、谁能提、要花多少钱。
提出期限: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有严格的期限限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定,异议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不可延长。
因此,授权公告后的9个月,是第三方通过EPO提出异议的重要窗口期。一旦错过这一期限,后续通常只能走撤销程序。
提出主体: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对提出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
除专利权人外,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而且无需证明其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在实践中,还存在通过“Straw Man(稻草人)”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况,即真正的异议人为了隐藏身份,委托第三方(如律所或与专利无关的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EPO提出异议。
这种做法多见于竞争对手之间。例如,企业担心公开身份后影响后续商业合作、许可谈判,或者暴露自身研发和市场布局,因此会选择由“稻草人”代为提出异议。按照EPO的实践,只要不涉及程序滥用等特殊情形,这种方式通常是允许的。
因此,竞争对手、行业主体,甚至与该专利没有直接商业关系的第三方,都可能在法定期限内对已授权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
提出费用:官费880欧元
提出欧洲专利异议时,异议方需要向EPO缴纳异议官费,现行标准为880欧元,具体以EPO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该费用仅是程序官费。企业实际参与异议程序时,通常还需要考虑律师费、技术分析、证据准备以及翻译等相关成本。
三、哪些情况可以提出异议?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并不是对已经授权的欧洲专利进行全面审查,异议必须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00条规定的法定理由提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至第57条规定下,涉案欧洲专利的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
常见情形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不属于可专利保护的客体。
•涉案欧洲专利未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例如说明书未公开关键参数或实验数据,导致同行无法重复实现该发明。
•涉案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始提交的专利申请内容。
例如原始申请中描述了一种使用“金属A”的工艺,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却写成了一种使用“金属B”的工艺。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专利问题都可以作为异议理由。权利要求不清楚以及单一性问题,不能单独作为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四、异议程序如何进行?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由EPO内部的异议部门负责审理。异议部门通常由三名技术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审查,以保证审理的中立性。在案件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时,还可以增加一名法律审查员参与合议。
整个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提交异议通知书:异议方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书,写明异议范围、理由和证据,并缴纳异议官费。
初步审查:EPO先审查异议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符合受理条件后,案件进入异议部门审理。
专利权人答复:专利权人可以提交意见、证据,也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实践中,专利权人通常会同时提交“主请求”和“辅助请求”:前者是专利权人希望优先维持的权利要求文本;后者则是在主请求不能被接受时,依次提交审查的一项或多项修改方案,以争取专利能够以修改后的形式继续维持。
书面审查与口头听证:双方交换意见后,异议部门继续审查案件;必要时组织口头听证,目前通常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作出决定:异议部门最终作出决定,结果通常为维持专利、修改后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
如果当事人对异议部门的决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一般而言,应自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上诉通知并缴纳上诉费,并在4个月内提交上诉理由。
五、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优点
相比于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分别提起无效程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异议程序,对异议方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优点。
效力覆盖范围更广。 异议决定通常会影响该欧洲专利在相关生效缔约国中的效力,从而避免企业需要在不同国家分别提起多个无效程序。
审理效率相对较高。 近年来,欧洲专利局持续致力于优化异议程序。根据EPO公开统计,标准异议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大致在19至20.5个月之间,不同年度略有波动。
整体成本通常更低。与在各国分别提起无效程序相比,EPO异议程序通常只需通过一个机构集中审理,因此无论是程序组织成本,还是整体费用支出,通常都更容易集中控制。
更多的话
简单讲,对手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是无效的黄金窗口。
如果一件对手的欧洲专利可能对你形成威胁,在这个黄金期提出异议,效率通常会更高,成本通常也会更低。
至于异议的具体操作方式,上文已经作了详细说明,可以收藏需要时再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