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中国专利已经授权了,直接翻译进美国就行?——准确理解美、中专利审查的关系
误区:中国专利已经授权了,直接翻译进美国就行?——准确理解美、中专利审查的关系
许多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授权后,常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现在只要翻译一下,把专利申请递交到美国就可以获得美国专利了”。
但在实务中,这样做,申请人可能会屡屡碰壁。
想要顺利在美国拿到专利授权,真不是这么“简单粗暴”就能搞定的!
接下来,让我们聊聊中美专利审查的“不同路子”,帮你避开这些隐藏的“坑”。
ONE 中美专利审查相互独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审查是相互独立的。即便在中国已经获得专利授权,USPTO也并不会将其作为自动获得授权的依据。
因此,顺利通过中国审查的专利,在美国也会被重新审查。
看到这里,有人会觉得:“两国的专利审查大同小异,就算美国要重新审查,应该也不会对结果造成多大影响吧?”
这可不一定,尽管各国专利审查大同小异,但实务中,常常就是这些“小异”造成了专利不能授权,打了申请人一个“措手不及”。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中美两国在专利审查中有哪些差异?
TWO 中美专利的审查差异
总的来说,中国专利审查更多地侧重于新创性,而美国不仅关注新创性,在101问题(客体问题)和112问题(说明书支撑问题)的审查上也很严格。
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翻译直送”策略,无异于在没有导航的情况下驶入一片未知的水域,难免会触礁。
下面,我们依次来看看这些差异。
①新创性问题
美国新创性审查的原则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全面进行检索,综合下定结论。也就是说,美国的审查员在给出新创性评述时,依靠的是充分的检索结果。
而在中国,审查员通常主要针对独权进行检索,对从权的检索力度没有美国那么大。而且在中国,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也会影响新创性评述。
这样的差异意味着,在中国被认为有新创性的技术方案,有可能在美国被检索到相应的对比文件而被“拒之门外”。
因此,企业在申请美国专利时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强化创造性。
②101条款: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是指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在实务中,单单一个客体问题,就让很多美国申请铩羽而归!
简单举个例子:如果权要的方法写得看起来人脑也能完成,即便将它与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在美国大概率也会被指出101问题。
而国内申请被指出客体问题的情况要少得多。很多申请人习惯了中国的客体审查力度,未提前针对美国的101条款审查标准进行准备,于是在这一点上栽了跟头。
因此,企业如果想要避免出现101问题,降低被驳回的风险,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内容,提前防范。
③112条款:说明书支撑问题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主要涉及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说明书的充分描述。
112问题情况复杂,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下面我们举一些典型情况为大家解读。
几种典型的情况是:权要中的术语存在语义或指代不清、保护范围太大等问题;说明书实施例不够充足、实施例可实现性被质疑等…….
与101问题类似,USPTO对说明书支撑问题的审查比中国审查严格很多。拿国内申请文件直接进入海外,112问题风险很大。
因此,针对112问题,在起草美国专利申请时应考虑周到,依据112问题审查标准优化权利要求的表述。
注意,关于101问题和112问题,此处只作了简单说明,关于更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点击往期文章《美国专利申请,不得不防:详解“101问题”和“112问题”》了解。
THREE 误区:直接翻译进美国
现在看来,国内授权并不是海外授权的“定心丸”。
直接翻译虽然能节省一部分美国专利代理费用,但往往忽视了两国专利审查标准的重大差异,尤其是在101条款和112条款的问题上,实则到处是坑。
为什么不少申请人在收到美国审查意见时,常常后悔没有在递交前进行更充分的准备?
正是因为他们过于依赖国内的授权结果,而忽视了美国审查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导致申请进展停滞不前。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申请人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应该结合美国专利法的具体要求,针对国内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例如:
- 针对101条款,应确保发明客体符合美国专利法的专利性要求,避免落入“抽象概念”之类的范畴。
- 针对112条款,保证撰写质量,权要清楚,同时确保说明书能够充分支撑权利要求。
- 针对创造性问题: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挖掘和扩展,进一步强化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布局权要结构。
更多的话
现在你能回答这个问题了吗:“既然已经在中国拿到了专利授权,为什么在美国还要大费周章地修改和调整?”
答案就在于,两国的专利审查是相互独立的,双方的授权结果不会互相影响。
企业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前,应当深入分析美国专利法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在101条款和112条款的审查标准上提前做好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