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12问题”,就是中国专利法26.3+26.4?——美国专利授权容易忽略的因素
“美国112问题”,就是中国专利法26.3+26.4?——美国专利授权容易忽略的因素
美国的112问题,对标的是中国专利法中的26.3和26.4。但是两者真的一样吗?
很多同时申请了中美专利的申请人应该碰到不少这种情况:中国申请直接翻译申请美国专利,中国申请没有被提出不符合中国专利法中的26.3和26.4,但是美国申请却被认为有112问题。
这已经足以证明两国在相关规定和审查方面确实存在差异。
但具体差异是什么?不妨可以先看看这些例子:
例1:在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对于技术特征“基于停车场的基本信息确定空闲车位”,这样的描述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在美国,“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candidate parking lot”中的“basic”在权要中出现可能会被认为不清楚,进而引发112(b)问题。
例2:术语“***平台”的写法在中国专利权要中没问题,但在美国专利权要中要是出现“*** platform”,权要中又没进一步记载平台的具体物理结构,则大概率会引发112(f)问题。
那到底两个国家有什么不同呢?
01 法条规定上美国要求更多
中国专利法第26款第3条: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中国专利法第26款第4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可见,中国26.3对应的是美国112(a),中国26.4对应的是美国112(b)。
表面上这两条都是在规定权要表述应当清楚明确、说明书应该说明充分以保证技术能够实现,并能支撑权要范围,实际上中美两国在这两条上的具体规定上还是有差异的。
举例来说,美国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类型”“种类”等词汇作为后缀放于术语结尾扩大了表达范围,这些词汇在权要中出现可能被审查员认为含义不清。如 “a type of traffic data information”就会被指出含义不清。
可见,中美规定的权要表述规范即使在整体原则上比较类似,但在具体用法和规定范围上并不完全一致。
美国112(f)条款是中美两国在具体要求方面的又一差异,该条款在中国专利法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相关规定,下面同样用一个例子来说明112(f)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描述包含“用于发射信号的装置”这类功能性描述。鉴于“发射器“如何发射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这种描述方式在中国专利的说明书中仅需阐明装置的结构即可。但在美国,说明书中还要必须公开描述多种发射信号的方式。否则,权利要求还是可能会遇到112(f)问题。如果说明书没有公开发射信号的具体方式,权利要求就不能写成“用于发射信号的装置”,而范围更窄的“发射器”的写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至于美国112(c)-(e)的规定,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中的23-25条有具体与之对应的规定,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查阅。
总的来说,在权要和说明书的规范问题上,美国相关规定的条款更多更复杂,审查时更容易被指出问题,特别是按照中国要求来处理美国申请时,112问题更是泛滥成灾。
02 审查尺度上美国更严格
除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的差异以外,实操中中美对于专利在112问题以及26.3、26.4审查尺度也有差异。你可能会发现,中国26.3、26.4在中国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出现频率并不算高,这正是美国112问题与中国26.3、26.4的真正差异所在。
接下来将主要对标美国112(a)、112(b)与中国26.3、26.4的实务差异。
中国专利写的足够清楚了,申请美国专利就不会出问题?事实证明这种想法非常容易出问题。
举例来讲,术语“smart”在美国会被认为是一个相对术语,使权利要求具有不确定性。“智慧**”在中国专利中完全可以被理解其含义,但到了美国,还需要在权要或者至少在说明书提供确定“smart ***”对应的定义,或者至少应该阐明界定smart的标准才行。
另外,中国专利对于工艺参数类的步骤描述或涉及的单位相对宽松,意思明确基本不会出现26.3、26.4问题。但在美国,这类的权要在形式上的要求要严格的多,如数值比例的表示方式1∶(2.5~750)在中国专利中是清楚的,但在美国就会被认为是范围不明确,需要改为1:750~1:2.5。甚至有时候用于描述第一步反应的序号(1)或S1也会被认为不清楚,被要求修改为字母(a)或step 1。
以上示例中不难发现,中美对于专利不充分、不清楚的界定空间差异是非常大的,美国显然更追求权利要求术语真正包含的范围的明确性,这也是之所以112问题在美国专利审查中出镜率高的原因。
03 忽视美国112问题的后果
为了快速拿美国专利权,忽视美国112问题,尤其是将其等同于中国26.3、26.4问题时,会有什么后果呢?
- 授权速度被影响
对涉及112审查意见的答复,会导致审查周期延长,进而影响专利授权的速度。
- 授不了权
如果原始说明书中缺乏对权利要求的支撑以及解释,或者说明书本身写得云里雾里,在应对112问题时,可能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被动情形,导致通过答复来克服驳回变得非常困难,甚至难以授权。
04 美国112问题怎么解决?
当然,一部分112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有些通过答复解决不了的112问题,大概率会影响授权。
其实美国的112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关键还是因为撰写阶段没有把控好质量。究其根本,要想真正的解决112问题,需要在撰写阶段按照美国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进行高质量撰写。
05 结论
美国112问题尽管与中国专利法中的26.3和26.4相对应,但它们并非完全相同。
美国112问题的频繁出现,提示着我们在美国专利撰写阶段,需要结合美国本土的专利法规,花费比国内申请更多的关注度去确保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说明书的支撑性,以避免美国专利申请遭受不必要的延期和驳回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