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授权太难?三招搞定——从美国审查实务入手,破解国内企业的美国专利授权难题
美国专利授权太难?三招搞定——从美国审查实务入手,破解国内企业的美国专利授权难题
你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在国内申请专利顺风顺水,到了美国就像走钢丝一样。
答复频繁卡壳、授权寥寥无几······
申请人们纷纷直呼:“申请个美国专利,怎么就这么难?”
其实,并非没有门路可走,问题在于很多人仍然套用中国的操作习惯去应对美国申请,这样当然行不通。
实际上,企业只要针对性地了解几种常见障碍,并掌握破局的关键,授权成功率将大大提高。
接下来,我们就针对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三种障碍,分别为大家传授三招实用技巧。
第一招:针对美国的新创性审查
充分挖掘创新点+合理布局权要
不少国内申请人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
情况一:A企业的某技术方案在国内已获授权,而且在答复过程中未涉及新创性问题。但是,在提交美国申请时,却频繁收到审查意见,指出存在新创性问题(即102、103问题),经过多次答复也未能克服,最终授权失败。
为什么同一个技术方案,在国内没有新创性问题,在美国就屡屡受挫呢?
这其实是因为两边审查的实务差异。美国新创性审查的特点是:全面进行检索,综合下定结论。
关于两国新创性审查更具体的区别可以点击《同一技术的创造性,为何美国却给出了与中国专利完全相反的审查结果?——揭秘美国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特点》查看。
如何才能有效提高美国申请的授权率呢?
笔者分享给大家的第一招:合理布局权要、充分挖掘创新点。
首先,美国专利申请要针对美国新创性的审查特点,做好权要布局,拿不同的技术点去试探审查员。
撰写权要时就提前部署答复策略,对审查员可能的审查意见做好应对措施。相比于“千篇一律”或者“走一步看一步”的答复方式,这种答复策略更容易争取授权。
此外,做好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强化,避免方案最终因为创造性不足而驳回。
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即使其在国内获得了授权,在递交美国申请前,也最好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挖掘和扩展,强化创造性。
第二招:针对美国对“101”问题的审查
撰写时提前防范
想必很多国内申请人也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情况二:美国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指出新创性问题(即102、103问题),但指出了其他特殊问题(如101问题、112问题等),这些问题通过答复难以解决,导致美国专利申请虽并未因新创性问题受阻,却因这些特殊问题而失败。
在国内,大多数申请是因新创性问题而受阻。所以国内申请人申请美国专利时,很多还是惯性思维,把关注点放在新创性问题上。但事实上,在美国,除了新创性审查很严格之外,“101”问题,才是最难过的关卡。
“101“问题实际上就是客体问题。客体问题是指专利申请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中美对于客体问题的规定基本是相似的,但是在实际审查时存在尺度差异。对此,我们在往期发布的文章有详细介绍:国内专利都授权了,美国专利申请却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问题出在哪里?
如果被指出“101”问题,应对成功的难度远高于新创性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通常情况下,只要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且不容易想到,就可能被认为具备新创性,这在各国都是类似的。就算被指出了“新创性”问题,在实务中,通过答复成功说服审查员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但是“101”问题就不同了。审查员虽然是按照美国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步骤来审查,但是过程中可能会掺杂一些主观判断。
被指出“101”问题后,申请人要想通过修改权要和抗辩来成功说服审查员,存在较大的难度。况且,“101“问题并不是都能依靠答复来克服。
如果国内企业不了解美国审查的“习惯”,就非常容易掉入“101”问题的陷阱,而且很难“脱身”。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卷入“101“问题的风波呢?
笔者分享给大家的第二招:撰写时提前防范。
首先, 要避免这种错误做法:拿中国申请的经验来撰写申请文件,翻译后直接递交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美国专利。
这样的处理方式,特别是软件领域,非常容易出现“101”问题。
更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准备美国申请时,结合美国对“101”问题的法条以及相关的案例,在原方案基础上或者原CN申请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内容,提前防范。
上面情况里还提到了“112”问题,它又是什么,该怎么应对?
第三招:应对美国对“112问题”的审查
保证撰写的高质量
美国112问题包括六项条款,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112(a)和112(b)。
112(a)问题主要是“说明书的支撑性问题”。比如,审查员认为权要的内容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撑,或者审查员认为权要的内容无法根据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实现。
112(b)问题主要是“不清楚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书中存在指代不明确的问题、不够精确等。
112(a)和部分112(b)问题虽然能够在答复阶段克服,但这对最终权要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利影响。例如,大部分情况下,对于112(a)中的说明书不支撑权要的问题,需要在权要中增加特征来克服。此外,有些112(b)的问题通过答复是很难克服的,比如,说明书的实施例不能实现的问题等。
关于美国的“112”问题,我们往期文章有详细解读:
《美国专利112问题频发,112法条中到底规定了什么?——详细解读行业黑话“美国112问题”》(点击阅读)
《“美国112问题”,就是中国专利法26.3+26.4?——美国专利授权容易忽略的因素》(点击阅读)
所以,美国“112”问题也存在影响授权的风险,同样不能掉以轻心。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卷入“112”问题的风波呢?
笔者分享给大家的第三招:保证撰写的高质量。
针对“112”问题,在起草美国专利申请时应考虑周到,依据“112”问题的审查标准,优化权利要求的表述,避免说明书不够支撑权利要求,或权要无法实现的问题。
完成撰写或翻译后,还应仔细检查形式问题,避免出现低级错误。
THE END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要考大家一个问题:“为什么顺风顺水的国内申请,在美国却常常遇到重重障碍呢?是因为美国审查过于严苛吗?”
其实不是的,是因为中美两国的审查标准和实践存在差异,但国内申请人对这些差异认识不够,还在用中国专利申请的撰写习惯去申请美国的专利,这样很容易碰壁。
了解和应用本文这三个“破局妙招”,相信申请美国专利不再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