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掌握尺度,预防中国专利的非正常风险——如何避免难以申诉的非正常认定
经验分享:掌握尺度,预防中国专利的非正常风险——如何避免难以申诉的非正常认定
你有没有听到过这样的警告:
递交的专利申请,如果尺度把握不好,也会有很大的非正常风险!
这是我们代理了上千件案子之后的经验之谈。其实也给大家传递了好的信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正常的风险是可控的。
控制风险的关键之一,就是把握专利申请文件处理的尺度。
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说说,要掌握哪些尺度?怎样把握尺度?
PART1 撰写尺度
所谓撰写尺度,其实就是撰写专利申请书的权利要求时,技术特征的堆积程度。
技术特征到底是堆积得越多越好,还是堆积得越少越好呢?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条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以下为《通知》)指出:“(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都是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也就是说,权要中的技术特征堆积太多,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增加非正常风险。如果按照常理推断,其中一些技术特征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那么该申请被非正常的风险就比较高了。
那么,特征堆积得特别少行不行呢?
可能不行。
如果专利只有一两项权利要求,每项的技术特征部分都只有一两句话,那对发明专利而言,这样的篇幅实在很难限定出具有实质保护内容的技术方案。在实务中,这样的“一句话权利要求”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的概率也比较高。
既然特征太多不行,太少也不行,那么特征堆积得适量是不是就一定可以呢?
也不一定,还得看组合后的权要特征是否太常规,以及有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如果是采用的常规技术特征进行组合,权要中也看不出专利的发明点,也会增加非正常的风险。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把握撰写尺度的重点在于,掌握权要特征堆积尺度,体现发明点。
具体而言,在撰写权要时,要合理规划权要特征的布局,掌握好权要中的特征堆积尺度,最重要的是有选择地将发明要点体现在权要中,避免权要特征一眼看上去就很常规,或者相对于技术问题而言很复杂,这样就能降低非正常风险。
PART2 技术方案尺度
如果技术方案里采用了过多的现有技术,那么即使在撰写中耗费再大的精力布局权要特征,也极有可能无功而返。
从根本上讲,技术方案采用过多现有技术,还是因为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够强。这样的技术方案看起来没有明显的技术改进,自然会增加被非正常的风险。
此时大家可能会想:那是否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越强,就越能避免被认定为“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呢?
其实不然。创造性的尺度与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等是高度相关的。
一方面,如果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比较简单,针对该技术问题却使用了比较复杂的技术手段(比如机器学习模型),就容易被认为是《通知》中指出的“(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的非正常申请行为,是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的研发能力一般,但是为了强化创造性,使用了较为复杂的技术手段(比如机器学习模型),则容易被认为是《通知》中指出的“(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的非正常申请行为。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把握利用现有技术尺度的重点在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尺度不仅要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相匹配,还要和发明人当前的研发能力相匹配。
更多的话
撰写尺度和技术方案利用现有技术的尺度都会影响非正常专利的认定,所以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尽量要将这两个尺度把控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