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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无效效果的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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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无效效果的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简介

引言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 proceedings)为欧洲专利权利人和利益相对方(例如竞争对手)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促成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文将跟大家分享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程序的特点及其运作机制。

一、异议程序概述

欧洲专利局(EPO)的异议程序是一项行政程序,其允许任何人在所涉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九个月内对其提出异议。相对于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进行的无效程序,EPO的异议程序提供了一个对欧洲专利进行集中撤销的机会。

二、提起异议的期限和主体资格

提起异议的期限为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九个月,其不可延长。异议方需要在该期限内提交异议通知书(notice of opposition),并给出异议理由和证据。

除了所涉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起异议程序,无论其是否与所涉欧洲专利有利益关系。因此在实践当中,有些竞争对手为了隐藏其身份,有可能会使用稻草人(straw man)来提起异议程序。

三、异议费用

对于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异议方需要缴纳异议官费。根据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规定,异议官费为880欧元(2024年),此费用不包括其它可能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等。

四、异议部门

欧洲专利局的“opposition division”(异议部门)是负责审理异议的部门。一个异议部门通常包括三名具有技术资格背景的审查员,其中至少两位审查员没有参与之前的专利授权程序。异议部门的任务是审查提起的异议,收集和评估相关的论据和证据,并最终做出裁决。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异议部门通常会应请求举行口头听证会,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以确保程序公正和有效进行。

五、异议理由

欧洲专利的异议理由(grounds for opposition, Art. 100 EPC)包括如下三种:

  • 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的规定之下,所涉欧洲专利的主题不能被授予专利。常见的具体理由有:所涉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不属于可专利的客体;
  • 所涉欧洲专利没有足够清楚和完整地披露发明,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 所涉专利的主题范围超出了原始提交的专利申请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清楚问题以及单一性问题不能成为欧洲专利的异议理由。

六、异议程序流程

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通常包含以下步骤:

  • 提交异议通知书(notice of opposition): 异议方需在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九个月期限内提交异议通知书,并给出异议的范围、理由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
  • 初步审查: 欧洲专利局将对提交的异议通知书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 邀请答复: 如果异议被受理,欧洲专利局将邀请专利权人在4个月内对异议进行答复,并做进一步的审查;

专利权人可以就异议提交论述和证据,也可以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多套权利要求书供异议部门考虑。例如,可以将保护范围相对较大的权利要求书作为“主请求”提交,将保护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书作为“辅助请求”提交,这样的好处是,在主请求不被接受的情况下,辅助请求可以充当退步方案;

  • (通常)邀请双方参加口头听证会(oral proceedings)。目前异议程序的口头听证会一般以视频会议的方式来进行;
  • 出具决定:欧洲专利局最终将根据双方所给出的论述和证据做出审查决定,其包含三种可能性:维持所涉欧洲专利、维持经过修改后的欧洲专利,或撤销所涉欧洲专利。

七、口头听证会

异议双方可以(并且通常会)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6(1)条的规定,要求举行口头听证会。因此我们再单独介绍一下口头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a) EPO发出口头听证会的传票通告至举行口头听证会之间通常有至少六个月的时间间隔;

(b) 口头听证会的传票通告中通常会给出异议部门的初步审理意见;

(c) 对于异议部门的初步审理意见,异议双方在口头听证会之前还可以提交最终书面陈述,其期限通常是口头听证会日期的两个月之前。尤其专利权人还可以提交一套或多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在举行口头听证会前的大约一两周,异议部门的三名成员通常会一起讨论所有书面提交的陈述。因此,在口头听证会开始时,异议部门的观点有可能会不同于附在口头听证会传票通告中的初步意见。

在口头听证会上,异议人和专利权人分别给出各自的陈述。在听证会结束时,异议部宣布他们所做出的决定(口头决定通常不附理由,或仅给出非常简要的理由),并通常在六个月内下发相应的书面意见。异议决定可能是维持所涉欧洲专利、维持经过修改后的欧洲专利,或撤销所涉欧洲专利。

关于异议程序的流程,可参考下图的时间线:

在异议部门下发了其书面决定后,任何受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方都可以提起上诉程序。首先,在书面决定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必需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并支付上诉费。其次,在书面决定日期后的四个月内,必需提交上诉理由声明。关于上诉的进一步内容,本处不做详细展开。

八、异议程序的优点

相比于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提起的无效程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异议程序对于异议人而言具有三个主要优点。

首先,异议的结果适用于该欧洲专利所覆盖的所有国家,因此可以避免需要在不同国家提起多个无效程序。其次,近年来欧洲专利局已致力于缩短异议程序的总体时间,据统计现在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约为19个月。最后,与国家法院程序相比,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费用通常相对较低。

九、结论

根据近年来欧洲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大约三分之一的异议导致所涉欧洲专利被撤销,另有35%-40%的异议导致所涉欧洲专利以修改的方式被予以维持。因此,异议程序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且经济实惠的途径用于限制或撤销已经授权的欧洲专利。通过深入了解异议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知识产权策略,为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竞争对手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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